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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首页 > 科技动态 > 通知公告

关于开展2023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的通知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发布日期:2023-03-17 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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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市科技局,满洲里市工信和科技局、二连浩特市教育科技局,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营造有利于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成长的良好环境,推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根据科技部火炬中心《关于做好2023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的通知(国科火字〔2023〕60号)要求,现将开展自治区2023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做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

1.参评企业访问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https://fuwu.most.gov.cn),选择“服务事项—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点击“我要办理”,提交《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自主进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

2.各盟市科技局、国家高新区管委会要鼓励企业尽早参评科技型中小企业,在5月31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截止时间)前获得入库登记编号,及时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专项政策优惠(《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公告 2022年第16号)。

3.各盟市科技局、国家高新区管委会要依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指引》,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信息表》的完整性、规范性、合理性进行核验,加强对直通车条件相关信息一致性和有效性审验,重点关注系统反馈的预警信息提示和填报信息的数据异常情况,严把入库企业质量关。

4.各盟市科技局、国家高新区管委会要确保全年评价工作按时收尾,企业原则上应于9月30日前完成参评提交,各盟市科技局应于10月15日前完成全部拟入库企业审核,并及时全面总结本地区全年评价服务工作、监督工作,政策制定和实施成效等情况。

二、规范开展高质量评价服务工作

1.各盟市科技局和国家高新区管委会要坚持“放管服”原则,认真落实评价工作全流程网上办理要求,进一步完善服务机制,提升评价审核效率,为企业提供便捷高效的评价服务。

2.强化参评企业主体责任和诚信意识。各盟市科技局、国家高新区管委会要秉承阳光公正的工作理念,主动向社会公开监督方式,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妥善处理异议、投诉、举投信息,探索建立企业诚信档案和联合惩戒机制,夯实质量,建立常态化监督监测机制,对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信息数据进行跟踪监测,对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的入库企业,提请自治区科技厅撤销登记编号。

三、做好企业跟踪,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

1.各盟市科技局、国家高新区管委会要更加注重科技型中小企业源头培育,加强与工信、税务、市监等部门间的信息互通,广泛发动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应评尽评。

2.各盟市科技局、国家高新区管委会要贯彻落实中央及自治区有关要求,强化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动态监测,继续发掘、培育一批技术含量高、创新综合能力强的“四科”标准科技型中小企业,为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分类扶持、精准服务机制打下基础。


联 系 人:贾媛、李艳丽

联系电话:0471-6328553、6328606

地址:呼和浩特市丰州南路78号内蒙古自治区科技厅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23年3月17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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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开展2023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3-17 18:00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各盟市科技局,满洲里市工信和科技局、二连浩特市教育科技局,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营造有利于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成长的良好环境,推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根据科技部火炬中心《关于做好2023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的通知(国科火字〔2023〕60号)要求,现将开展自治区2023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做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

1.参评企业访问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https://fuwu.most.gov.cn),选择“服务事项—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点击“我要办理”,提交《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自主进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

2.各盟市科技局、国家高新区管委会要鼓励企业尽早参评科技型中小企业,在5月31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截止时间)前获得入库登记编号,及时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专项政策优惠(《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公告 2022年第16号)。

3.各盟市科技局、国家高新区管委会要依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指引》,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信息表》的完整性、规范性、合理性进行核验,加强对直通车条件相关信息一致性和有效性审验,重点关注系统反馈的预警信息提示和填报信息的数据异常情况,严把入库企业质量关。

4.各盟市科技局、国家高新区管委会要确保全年评价工作按时收尾,企业原则上应于9月30日前完成参评提交,各盟市科技局应于10月15日前完成全部拟入库企业审核,并及时全面总结本地区全年评价服务工作、监督工作,政策制定和实施成效等情况。

二、规范开展高质量评价服务工作

1.各盟市科技局和国家高新区管委会要坚持“放管服”原则,认真落实评价工作全流程网上办理要求,进一步完善服务机制,提升评价审核效率,为企业提供便捷高效的评价服务。

2.强化参评企业主体责任和诚信意识。各盟市科技局、国家高新区管委会要秉承阳光公正的工作理念,主动向社会公开监督方式,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妥善处理异议、投诉、举投信息,探索建立企业诚信档案和联合惩戒机制,夯实质量,建立常态化监督监测机制,对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信息数据进行跟踪监测,对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的入库企业,提请自治区科技厅撤销登记编号。

三、做好企业跟踪,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

1.各盟市科技局、国家高新区管委会要更加注重科技型中小企业源头培育,加强与工信、税务、市监等部门间的信息互通,广泛发动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应评尽评。

2.各盟市科技局、国家高新区管委会要贯彻落实中央及自治区有关要求,强化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动态监测,继续发掘、培育一批技术含量高、创新综合能力强的“四科”标准科技型中小企业,为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分类扶持、精准服务机制打下基础。


联 系 人:贾媛、李艳丽

联系电话:0471-6328553、6328606

地址:呼和浩特市丰州南路78号内蒙古自治区科技厅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23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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