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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关于发布2021年度科研基础设施

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结果的通知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基础研究处 发布日期:2022-06-17 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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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市科技局,满洲里市工信和科技局、二连浩特市教育科技局,各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文件精神,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内科发〔2022〕1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自治区科技厅开展了2021年度科研基础设施与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工作,有关情况如下。

一、基本情况

根据《关于开展2021年度自治区科研基础设施与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的通知》(内科基字〔2022〕7号),本次评价考核覆盖57家管理单位原值30万元及以上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自2021年1月1日起到2021年12月31日止,对本法人单位以外的非关联单位或创新创业团队开展开放共享服务的情况进行评价考核。

参评单位纳入集约化管理的仪器设备总计4985台套,实际开放共享的仪器设备总计1594台套,平均运行机时为  694小时,平均对外服务机时为322小时,平均开放率81.25%,平均利用率56.65%,平均共享率43.3%。总体看我区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服务基础扎实,随着服务需求的增加和管理单位的重视程度提高,今后我区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将有更大的发展空间。

二、评价考核结果

根据会议评审、现场抽查结果及对服务收入的确认最终考核结果如下:包头稀土研究院等5家管理单位大型科研仪器设备运行效率高,内部机制健全,对外开放共享服务成效显著,考核等级为“优秀”;核工业二O八大队、内蒙古农业大学等16家管理单位大型科研仪器管理规范,对外开放共享服务成效较好,考核等级为“良好”;通辽市市场检验检测中心、赤峰学院等18家管理单位达到了开放共享的基本要求,考核等级为“合格”;其它18家管理单位因未开展开放共享服务等原因,考核等级为“不合格”。具体评价考核结果见附件。

本次评价考核结果将作为2021年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后补助的主要依据。请各有关单位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切实加强科研设施与仪器建设和购置的统筹规划,进一步规范科研设施与仪器运行和开放管理,加强高水平专业化的实验技术队伍建设,不断提高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水平。对于考核等级为“不合格”的管理单位,自治区科技厅将重点督促其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开展开放共享工作。 


附件:2021年度内蒙古自治区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结果汇总表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22年6月14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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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关于发布2021年度科研基础设施

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结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6-17 11:52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基础研究处

各盟市科技局,满洲里市工信和科技局、二连浩特市教育科技局,各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文件精神,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内科发〔2022〕1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自治区科技厅开展了2021年度科研基础设施与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工作,有关情况如下。

一、基本情况

根据《关于开展2021年度自治区科研基础设施与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的通知》(内科基字〔2022〕7号),本次评价考核覆盖57家管理单位原值30万元及以上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自2021年1月1日起到2021年12月31日止,对本法人单位以外的非关联单位或创新创业团队开展开放共享服务的情况进行评价考核。

参评单位纳入集约化管理的仪器设备总计4985台套,实际开放共享的仪器设备总计1594台套,平均运行机时为  694小时,平均对外服务机时为322小时,平均开放率81.25%,平均利用率56.65%,平均共享率43.3%。总体看我区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服务基础扎实,随着服务需求的增加和管理单位的重视程度提高,今后我区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将有更大的发展空间。

二、评价考核结果

根据会议评审、现场抽查结果及对服务收入的确认最终考核结果如下:包头稀土研究院等5家管理单位大型科研仪器设备运行效率高,内部机制健全,对外开放共享服务成效显著,考核等级为“优秀”;核工业二O八大队、内蒙古农业大学等16家管理单位大型科研仪器管理规范,对外开放共享服务成效较好,考核等级为“良好”;通辽市市场检验检测中心、赤峰学院等18家管理单位达到了开放共享的基本要求,考核等级为“合格”;其它18家管理单位因未开展开放共享服务等原因,考核等级为“不合格”。具体评价考核结果见附件。

本次评价考核结果将作为2021年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后补助的主要依据。请各有关单位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切实加强科研设施与仪器建设和购置的统筹规划,进一步规范科研设施与仪器运行和开放管理,加强高水平专业化的实验技术队伍建设,不断提高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水平。对于考核等级为“不合格”的管理单位,自治区科技厅将重点督促其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开展开放共享工作。 


附件:2021年度内蒙古自治区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结果汇总表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22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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