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1年度科研基础设施与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4-02 22:09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各盟市科技局,满洲里市工信和科技局、二连浩特市教育科技局,各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内科发〔2022〕17号)要求,我厅将组织开展2021年度自治区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价考核对象和范围
(一)评价考核对象:开展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对外开放共享服务的自治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以及国有企业。
(二)评价考核范围:原值30万元及以上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自2021年1月1日起到2021年12月31日止,对本法人单位以外的非关联单位、创新创业团队等针对科技创新活动开展开放共享服务的情况。
二、评价考核内容和方式
重点考察管理单位主体责任落实情况,主要包括组织管理、开放效果、服务成效三个方面(具体见附件1),采取专家组会议评价和现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根据评价考核结果,给予后补助经费支持。
三、材料报送要求
(一)自治区直属高校、科研院所由各主管部门负责推荐;其他管理单位通过所在盟市科技局或国家高新区推荐报送。
(二)各推荐单位填写“2021年度自治区科研基础设施与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推荐信息汇总表”(附件2)并加盖公章,于2022年4月20日前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送自治区科技创新发展中心,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三)参评单位须如实填报《内蒙古自治区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服务自评报告》(附件3),将纸质材料一式两份加盖公章报送推荐单位,电子版报送自治区科技创新发展中心(电子邮箱:xhxx 2001@126.com)。
(四)参评单位要确保数据真实可靠,对虚报数据、材料获得后补助的管理单位,将列入诚信记录系统,追回后补助资金,3年内不再安排科技领域相关财政项目资金。
四、联系方式
内蒙古自治区科技创新发展中心
联系人:彭颖,吴晓红
电话:0471-6328521,13514814150,18686036296
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丰州南路78号307室
邮编:010010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指标;
2.2021年度内蒙古自治区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管理单位推荐信息汇总表;
3.内蒙古自治区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服务自评报告(模板);
4.不纳入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后补助支持范围的服务清单;
5.不适用于开放共享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类别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22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