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使用政策问答手册》来了!【系列三】
发布时间:2022-09-01 09:11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资源配置与管理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1〕32号)精神,进一步改革完善自治区财政科研经费管理政策,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改革完善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自治区财政厅、科技厅联合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负面清单”管理办法(试行)》等经费改革政策,为进一步做好解读工作,特梳理发布《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使用政策问答手册》系列问答,今日推送第三期。
Q12 如何做好新旧政策的衔接?
答:一是《实施意见》发布时,科研项目执行期已结束、进入结题验收环节的项目,相关经费管理和支出按照原政策执行,不再作调整。 二是《实施意见》发布时,尚在执行期内的科研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考虑本单位实际情况,并与科研人员充分协商后,确定是否执行新政策,选定后不得随意调整。涉及需项目管理部门同意的事项,履行相关程序后执行。三是《实施意见》发布后,新立项的科研项目按照新规定执行。(《关于改革完善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
Q13 自治区本级实行“包干制+负面清单”经费管理范围?
答:自治区本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支持的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人才类科研项目和软科学研究项目。(《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负面清单”管理办法(试行)》)
Q14 “包干制”科研项目经费如何管理使用?
答:实行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项目不再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实行定额包干资助。项目申请人提交申报书和任务书时,不再编制项目预算。
经费使用范围限于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绩效支出以及其他合理支出。
绩效支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研究实际需要、项目组成员贡献程度和相关薪酬标准自主确定,不得超过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三者之和扣除设备购置费用的30%,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不得超过60%。绩效支出计入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不作为核定下一年度绩效工资总量的基数。
除上述情况外,其它经费支出不设具体比例限制,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需要自主决定使用。(《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负面清单”管理办法(试行)》)
Q15 “负面清单”有哪些禁止性开支内容?
答:“负面清单”包括普遍性禁止条款和具体性禁止条款。
普遍性禁止条款: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行为、违反科学共同体公认道德的行为。
具体性禁止条款:不得用于与本项目研究无关的费用、不得将科研经费全部用于或全部调剂用于购买仪器设备、不得通过虚构经济业务(如测试、会议、差旅、材料、印刷、餐费、交通等)、编造虚假合同、使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虚构合作、协作等方式违规转拨、转移项目经费、不得通过虚列、伪造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专家咨询费,不得超标准超范围发放劳务费、专家咨询费,不得用于在各项目承担单位列为“黑名单”的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的费用支出、不得列支基建费、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项目经费列支应由个人负担的有关费用和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修改记账凭证,应付财务审计和检查。(《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负面清单”管理办法(试行)》)
Q16 “包干制”明确了哪些监督内容?
答:一是强化经费使用自我监督。项目承担单位要承担单位法人责任,对经费使用进行动态监管并实时预警提醒,确保经费合理规范使用,对决算报表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项目经费的监督检查及绩效管理等工作。项目实施期满后,由项目承担单位开展自评价。二是强化项目经费使用外部监督。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根据职责和工作需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适时抽查。对于不按规定使用管理项目经费以及存在截留、挪用和虚假套取项目经费等违法行为的项目单位和相关人员,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三是开展科研失信追责。自治区科技厅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等相关信用主体涉及“负面清单”的失信情况,纳入信用记录管理,视情节轻重进行失信行为评价,并在参与自治区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时给予限制。(《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负面清单”管理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