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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原文

  • 《内蒙古自治区技术转移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内蒙古:规范技术转移服务 健全成果转化体系

发布日期:2025-12-10 1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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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自治区科学技术厅正式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技术转移机构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一步健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体系,加速科技与产业深度融合,为新质生产力培育注入强劲动力。

《管理办法》明确,自治区级技术转移机构是经自治区科技厅备案的独立法人机构或法人机构内设机构,机构核心功能为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业务范围覆盖技术信息处理、技术转让代理、技术集成开发、中试熟化、技术咨询评估、产权交易、投融资对接、人才培训等八大类服务,构建起从技术研发到市场推广的全链条服务网络。同时,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社会组织及科技创业孵化机构等各类主体建立技术转移机构,拓宽服务供给渠道。

《管理办法》明确申请备案的技术转移机构需满足注册年限、人员配置、服务业绩等硬性条件,其中独立法人或依托单位需在我区注册满1年,专职人员不少于5名(持证技术经纪人/经理人不少于3名),年度促成技术转移项目不少于5项、技术合同登记额不低于500万元,且服务高校院所及企业不少于20家、组织交流对接活动不少于5次。备案流程严格按照“申报—推荐—审核—公示—公布”五步程序执行,新申报国家级技术转移机构的,从自治区级机构中择优推荐。管理体系上,实行自治区科技厅宏观管理、归口管理部门初审推荐和日常管理的分级机制,确保规范有序。

《管理办法》明确实行“动态管理”机制,自治区科技厅每年组织绩效评价,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对合格机构按其促成技术合同登记额的3%择优给予最高50万元奖补,用于科技服务工作;对首次评价不合格的机构限期一年整改。机构需按规定报送年度绩效报告,若存在未报评估材料、弄虚作假、违法违规等情形,将取消备案资格,且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同时,机构发生更名或信息变更的,需在30日内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备自治区科技厅。

《管理办法》的出台,将进一步规范自治区技术转移机构运营管理,壮大专业化服务队伍,打通科技成果转化“堵点”,为自治区产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来源:自治区科技厅科技成果转化促进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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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内蒙古:规范技术转移服务 健全成果转化体系

发布时间:2025-12-10 16:44  来源:自治区科技厅科技成果转化促进处

近日,自治区科学技术厅正式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技术转移机构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一步健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体系,加速科技与产业深度融合,为新质生产力培育注入强劲动力。

《管理办法》明确,自治区级技术转移机构是经自治区科技厅备案的独立法人机构或法人机构内设机构,机构核心功能为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业务范围覆盖技术信息处理、技术转让代理、技术集成开发、中试熟化、技术咨询评估、产权交易、投融资对接、人才培训等八大类服务,构建起从技术研发到市场推广的全链条服务网络。同时,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社会组织及科技创业孵化机构等各类主体建立技术转移机构,拓宽服务供给渠道。

《管理办法》明确申请备案的技术转移机构需满足注册年限、人员配置、服务业绩等硬性条件,其中独立法人或依托单位需在我区注册满1年,专职人员不少于5名(持证技术经纪人/经理人不少于3名),年度促成技术转移项目不少于5项、技术合同登记额不低于500万元,且服务高校院所及企业不少于20家、组织交流对接活动不少于5次。备案流程严格按照“申报—推荐—审核—公示—公布”五步程序执行,新申报国家级技术转移机构的,从自治区级机构中择优推荐。管理体系上,实行自治区科技厅宏观管理、归口管理部门初审推荐和日常管理的分级机制,确保规范有序。

《管理办法》明确实行“动态管理”机制,自治区科技厅每年组织绩效评价,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对合格机构按其促成技术合同登记额的3%择优给予最高50万元奖补,用于科技服务工作;对首次评价不合格的机构限期一年整改。机构需按规定报送年度绩效报告,若存在未报评估材料、弄虚作假、违法违规等情形,将取消备案资格,且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同时,机构发生更名或信息变更的,需在30日内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备自治区科技厅。

《管理办法》的出台,将进一步规范自治区技术转移机构运营管理,壮大专业化服务队伍,打通科技成果转化“堵点”,为自治区产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附件:

政策原文

  • 《内蒙古自治区技术转移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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