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网站
长辈版 微信 微信 无障碍
部门网站导航

自治区政府组成部门

  •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教育厅
  • 科学技术厅
  • 工业和信息化厅
  • 民族事务委员会
  • 公安厅
  • 民政厅
  • 司法厅
  • 财政厅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自然资源厅
  •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生态环境厅
  • 交通运输厅
  • 水利厅
  • 农牧厅
  • 商务厅
  • 文化和旅游厅
  • 卫生健康委员会
  • 退役军人事务厅
  • 应急管理厅
  • 审计厅

自治区直属特设机构

  •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自治区直属机构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林业和草原局
  • 广播电视局
  • 体育局
  • 统计局
  • 能源局
  • 地方金融管理局
  • 国防动员办公室
  • 医保局
  • 信访局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内蒙古
  • 网站首页
  • 组织机构
  • 科技动态
  • 政务公开
  • 政务服务
  • 互动交流
  • 专题专栏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网站
  • 暖心专区暖心专区
  • 微信政务微信
  • 登录/注册
  • 部门网站导航

    自治区政府组成部门

    •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教育厅
    • 科学技术厅
    • 工业和信息化厅
    • 民族事务委员会
    • 公安厅
    • 民政厅
    • 司法厅
    • 财政厅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自然资源厅
    •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生态环境厅
    • 交通运输厅
    • 水利厅
    • 农牧厅
    • 商务厅
    • 文化和旅游厅
    • 卫生健康委员会
    • 退役军人事务厅
    • 应急管理厅
    • 审计厅

    自治区直属特设机构

    •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自治区直属机构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林业和草原局
    • 广播电视局
    • 体育局
    • 统计局
    • 能源局
    • 地方金融管理局
    • 国防动员办公室
    • 医保局
    • 信访局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 无障碍浏览
  • 退出长辈版
内蒙古
  • 网站首页

    网站首页

  • 组织机构
  • 科技动态
  • 政务公开
  • 政务服务
  • 互动交流
  • 专题专栏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政策法规 > 政策解读

政策原文

实施细则来了!《内蒙古自治区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日期:2023-04-03 17:04 
字体:[ 大 | 中 | 小 ]
分享到:
打印本页

    为进一步落实《内蒙古自治区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规范自治区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工作,近日,自治区科技厅联合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小编根据最新政策整理了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的问题,以供大家参考学习。

    一、《实施细则》制定的背景和目的是什么?

    2022年,科技部发布了《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实施细则》,进一步规范了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工作,压实了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管理单位主体责任。为落实国家实施细则精神,推动自治区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充分释放服务潜能,提高使用效率,推动《管理办法》落实落细,通过规范评价考核工作提升自治区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水平,制定了《实施细则》。

    二、《实施细则》评价考核对象与范围是什么?

    自治区科技厅与财政厅、教育厅每年对大型科研设施与仪器的管理、运行以及开放共享总体情况开展一次评价考核,对象是区内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等开放共享的管理单位。

    评价考核的科研设施与仪器包括政府预算资金投入建设和购置的,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的各类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单台(套)价值在30万元及以上的科学仪器设备。

    三、《实施细则》评价考核指标是什么?

    1.组织管理情况包括科研设施与仪器对外开放共享管理体系建设、在线服务平台建设、开放共享氛围。

    2.开放效果包括开放率、利用率、共享率、服务收入。

    3.服务成效包括服务非关联单位、创新创业团队、个人等科研任务情况以及相关研究成果的产出、水平与贡献,用户评价情况等。

    四、《实施细则》评价考核流程是什么?

    1.自治区科技厅发布评价考核通知,明确评价考核具体内容和要求。

    2.被评价考核单位按照评价考核通知要求,开展自评价,并依托自治区开放共享网络管理平台提交自评价报告。

    3.内蒙古自治区科技创新发展中心对各单位提交的自评价报告结合自治区开放共享网络管理平台客观数据进行评前审核,并组织专家对照评价考核指标体系进行综合评价。

    4.在集中审核的基础上,对存在异常情况的单位,有针对性地开展现场核查,重点核查仪器运行使用记录等。

    五、《实施细则》评价考核结果及其运用是什么?

    1.评价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档。

    2.对考核结果优秀和良好的管理单位,给予补助支持。

    3.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视情节采取核减管理单位修缮购置资金、在申报科技计划项目时限制购置仪器设备等措施予以约束。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基础研究处

附件:

上一篇: 内蒙古自治区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下一篇: 《内蒙古自治区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中国政府网
科学技术部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网
各省科技厅网
北京 天津 河北 山西 辽宁 吉林 黑龙江 上海 江苏 浙江 安徽 福建 江西 山东 河南 湖北 湖南 广东 广西 海南 重庆 四川 贵州 云南 西藏 陕西 甘肃 青海 宁夏 新疆 香港
各盟市科技网
呼和浩特市 包头市 赤峰市 兴安盟 通辽市 巴彦淖尔市 乌海市 乌兰察布市 阿拉善盟 锡林郭勒盟 呼伦贝尔市
网站声明 网站地图

主办单位: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承办单位: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政府网站标识码:1500000057

蒙ICP备2021001220号-1 蒙公网安备15010502002335号

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丰州南路78号 电话:0471-6328766/6328706 传真:0471-6923617 

微信公众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网站 无障碍浏览
  • 组织机构
  • 科技动态
  • 政务公开
  • 政务服务
  • 互动交流
  • 专题专栏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政策法规 > 政策解读
政策解读

实施细则来了!《内蒙古自治区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23-04-03 17:48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基础研究处

    为进一步落实《内蒙古自治区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规范自治区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工作,近日,自治区科技厅联合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小编根据最新政策整理了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的问题,以供大家参考学习。

    一、《实施细则》制定的背景和目的是什么?

    2022年,科技部发布了《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实施细则》,进一步规范了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工作,压实了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管理单位主体责任。为落实国家实施细则精神,推动自治区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充分释放服务潜能,提高使用效率,推动《管理办法》落实落细,通过规范评价考核工作提升自治区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水平,制定了《实施细则》。

    二、《实施细则》评价考核对象与范围是什么?

    自治区科技厅与财政厅、教育厅每年对大型科研设施与仪器的管理、运行以及开放共享总体情况开展一次评价考核,对象是区内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等开放共享的管理单位。

    评价考核的科研设施与仪器包括政府预算资金投入建设和购置的,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的各类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单台(套)价值在30万元及以上的科学仪器设备。

    三、《实施细则》评价考核指标是什么?

    1.组织管理情况包括科研设施与仪器对外开放共享管理体系建设、在线服务平台建设、开放共享氛围。

    2.开放效果包括开放率、利用率、共享率、服务收入。

    3.服务成效包括服务非关联单位、创新创业团队、个人等科研任务情况以及相关研究成果的产出、水平与贡献,用户评价情况等。

    四、《实施细则》评价考核流程是什么?

    1.自治区科技厅发布评价考核通知,明确评价考核具体内容和要求。

    2.被评价考核单位按照评价考核通知要求,开展自评价,并依托自治区开放共享网络管理平台提交自评价报告。

    3.内蒙古自治区科技创新发展中心对各单位提交的自评价报告结合自治区开放共享网络管理平台客观数据进行评前审核,并组织专家对照评价考核指标体系进行综合评价。

    4.在集中审核的基础上,对存在异常情况的单位,有针对性地开展现场核查,重点核查仪器运行使用记录等。

    五、《实施细则》评价考核结果及其运用是什么?

    1.评价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档。

    2.对考核结果优秀和良好的管理单位,给予补助支持。

    3.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视情节采取核减管理单位修缮购置资金、在申报科技计划项目时限制购置仪器设备等措施予以约束。



附件:

政策原文

主办单位: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蒙ICP备19004535号 蒙公网安备:15010502000857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蒙B2-20090015

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丰州南路78号

电话:0471-6328766/6328706 传真:0471-6923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