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放管理并举 受益共享兼顾——《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数据管理办法》解读
发布时间:2018-12-05 00:00 来源:基础研究处 科技宣传中心
今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科学数据管理办法》,按照自治区政府办公厅意见,自治区科技厅牵头落实。在征询了科技部的意见并了解了部分省市关于该文件的起草情况后,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科学数据管理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和征求的广泛意见,《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数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印发,内容共分为六章32条,于2018年11月20日施行。
《办法》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的重要举措,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科学数据管理办法》的重要文件。也是首个自治区层面出台的科学数据管理的办法。《办法》为自治区科学数据的工作明确了行动方向,也对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自治区科学数据管理,保障科学数据安全, 提高开放共享水平, 更好地发挥科学数据的战略资源作用,支撑自治区科技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新的《办法》中,有那些亮点和重点?
提出“谁拥有谁负责、谁开放谁受益”原则
科学数据是信息时代传播速度最快、影响面最宽、开发利用潜力最大的战略性、基础性科技资源。对科学数据的综合分析,本身就是科技创新的一种方式。划定适用范围,明确好相关部门的职责,确立科技数据管理遵循的原则,有利于推进科学数据的分析和创新。
《办法》明确的适用范围为自治区各级政府财政预算资金支持开展的科学数据采集生产、加工整理、开放共享和管理使用等活动。
《办法》所称的科学数据主要包括在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科学等领域,通过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试验开发等产生的数据,以及通过观测监测、考察调查、检验检测等方式取得并用于科学研究活动的原始数据及其衍生数据。
《办法》还明确了科技管理部门、科学数据主管部门、法人单位、科学数据中心等的职责。同时指出,科学数据管理遵循谁拥有谁负责、谁开放谁受益和分级分类管理、安全可控、充分利用的原则,明确责任主体,加强能力建设,促进开放共享。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科学数据采集生产、使用、管理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不得利用科学数据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科学数据使用管理要以安全可控为前提,把确保数据安全放在首要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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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加强科技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科学数据管理
法人单位开展科学数据采集生产和加工整理时,按照相关标准规范,组织形成便于使用的数据库或数据集,对建立科学数据质量控制体系,保证数据的准确性、规范性和可用性具有重要意义。
在明确科学数据采集、汇交与保存中,《办法》重点提到了政府财政资金支持的科技计划项目形成的科学数据的管理。
《办法》指出自治区各级政府财政预算资金资助的各级科技计划项目所形成的科学数据,应由项目牵头单位汇交到二级科学数据中心,再由二级科学数据中心汇交到自治区科学数据中心。接收数据的科学数据中心应出具汇交凭证。各级科技计划管理部门应加强项目实施全过程科学数据管理。在项目征集及立项中应组织项目申报和承担单位签订科学数据汇交和管理承诺书,预编科学数据目录,并建立先汇交科学数据、再验收科技计划项目的机制;项目验收后产生的科学数据也应进行汇交。利用政府预算资金资助完成论文并在国外学术期刊发表时需对外提交相应科学数据的,论文作者应在论文发表前将科学数据上交至所在单位统一管理。
《办法》还提出鼓励社会资金资助形成的科学数据向相关科学数据中心汇交。社会资金资助形成的涉及国家秘密、 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科学数据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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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倡科学数据“开放为常态、不开放为例外”
作为科研活动的基础性战略资源,科学数据开放共享意义重大。科学数据“多跑路”,科研人员就能“少跑腿”,提升科技创新效率和水平。
《办法》明确了科学数据按开放共享类型分为无条件开放共享、有条件开放共享、不予开放共享等三种类型。自治区各级政府财政预算资金资助的各级科技计划项目所形成的,可提供给所有单位和个人共享使用的科学数据属于无条件开放共享类。可提供给相关单位和个人共享使用或仅能够部分提供给所有单位和个人共享使用的科学数据属于有条件开放共享类。由于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原因,不宜提供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共享使用的科学数据属于不予开放共享类。凡列入不予开放共享类的科学数据,必须有法律、行政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相关政策依据。
《办法》还提到,全区各级政府财政预算资金资助形成的科学数据应当按照开放为常态、不开放为例外的原则,由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科学数据资源目录。有关目录和数据应及时接入自治区科学数据中心,面向社会和相关部门开放共享。畅通科学数据军民共享渠道。国家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除外。法人单位要对科学数据进行分级分类,明确科学数据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共享开放条件、共享开放对象和审核程序等,按要求公布科学数据开放目录,面向社会开放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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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对有价值的科学数据产品 开展增值服务
提倡科学数据开放共享之外,突出科技数据的安全保护和增值服务也是一大亮点。
《办法》指出主管部门和法人单位应完善科学数据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和机制。应积极推动科学数据出版和传播工作,支持科研人员整理发表产权清晰、准确完整、共享价值高的科学数据。科学数据使用者应遵守知识产权相关规定,在论文发表、专利申请、专著出版等工作中注明所使用和参考引用的科学数据。
同时,《办法》还提出应按照“开放受益”的原则,鼓励开展科学数据增值和有偿服务。对于政府决策、公共安全、国防建设、环境保护、防灾减灾、公益性科学研究等需要使用科学数据的,法人单位应当无偿提供;确需收费的,应按照规定程序和非营利原则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向社会公布并接受监督。鼓励法人单位根据需求,对科学数据进行分析挖掘,形成有价值的科学数据产品,开展增值服务。鼓励社会组织和企业开展科学数据市场化增值服务。对于因经营性活动需要使用有条件开放共享类科学数据的,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有偿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国家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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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共享要先行试点后 再逐步推广
《办法》对科学数据开放共享的步骤、科学数据管理的考核及对违反规定法律的行为进行查处也做了明确规定。
《办法》提出科学数据开放共享应先行试点后,再逐步推广。主管部门和法人单位应建立健全科学数据管理和开放共享工作评价考核制度。对于不按规定汇交、保存、管理科学数据的相关单位,由主管部门责令整改。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计入诚信档案。对伪造数据、侵犯知识产权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办法中相关名词解释:
1.科学数据中心:是科学数据资源的长期保存与服务中心,是科学数据库建设、管理、共享与应用的综合服务中心。
2.科学数据资源目录:指对科学数据资源分类后,按照一定的次序编排而成的科学数据资源列表,便于数据资源共享开发的检索、定位与发现。
3.科学数据全生命周期:指科学数据的生成、传输、存储、分析、利用、销毁等全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