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网站
长辈版 微信 微信 无障碍
部门网站导航

自治区政府组成部门

  •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教育厅
  • 科学技术厅
  • 工业和信息化厅
  • 民族事务委员会
  • 公安厅
  • 民政厅
  • 司法厅
  • 财政厅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自然资源厅
  •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生态环境厅
  • 交通运输厅
  • 水利厅
  • 农牧厅
  • 商务厅
  • 文化和旅游厅
  • 卫生健康委员会
  • 退役军人事务厅
  • 应急管理厅
  • 审计厅

自治区直属特设机构

  •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自治区直属机构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林业和草原局
  • 广播电视局
  • 体育局
  • 统计局
  • 能源局
  • 地方金融管理局
  • 国防动员办公室
  • 医保局
  • 信访局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内蒙古
  • 网站首页
  • 组织机构
  • 科技动态
  • 政务公开
  • 政务服务
  • 互动交流
  • 专题专栏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网站
  • 暖心专区暖心专区
  • 微信政务微信
  • 登录/注册
  • 部门网站导航

    自治区政府组成部门

    •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教育厅
    • 科学技术厅
    • 工业和信息化厅
    • 民族事务委员会
    • 公安厅
    • 民政厅
    • 司法厅
    • 财政厅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自然资源厅
    •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生态环境厅
    • 交通运输厅
    • 水利厅
    • 农牧厅
    • 商务厅
    • 文化和旅游厅
    • 卫生健康委员会
    • 退役军人事务厅
    • 应急管理厅
    • 审计厅

    自治区直属特设机构

    •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自治区直属机构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林业和草原局
    • 广播电视局
    • 体育局
    • 统计局
    • 能源局
    • 地方金融管理局
    • 国防动员办公室
    • 医保局
    • 信访局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 无障碍浏览
  • 退出长辈版
内蒙古
  • 网站首页

    网站首页

  • 组织机构
  • 科技动态
  • 政务公开
  • 政务服务
  • 互动交流
  • 专题专栏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政策法规 > 科技规范性文件

政策解读

  • 新修订《内蒙古自治区科普示范基地管理办法》出台

索 引 号 111500000115122718/2024-06603 主题分类 科技
发布机构 自治区科技厅 文  号 内科政字〔2024〕37号
成文日期 2024-11-08 公文时效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科普示范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11-08 16:57 
字体:[ 大 | 中 | 小 ]
分享到:
打印本页


 

自治区各相关单位,各盟市科技局,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科普示范基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24年11月8日  


 

内蒙古自治区科普示范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科学普及是实现创新发展的两翼,要把科学普及放在与科技创新同等重要的位置”的重要指示精神,紧紧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加强全区科普能力建设,进一步规范内蒙古自治区科普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科普示范基地)的运行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2021—2035年)》《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普及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新时代进一步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内蒙古自治区科普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科普示范基地)是指由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科技厅)认定的,面向社会公众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的机构或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科普示范基地的认定和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科普示范基地采取“政府引导、示范引领、定期考核、动态调整”的管理机制。

 

第二章  条件与分类

第五条 申报科普示范基地的主体,应为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或受法人单位依法委托独立开展科普活动的单位,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具体的科普工作机构和完善的管理制度,有年度科普工作计划和中长期科普工作规划;

(二)具有稳定的经费来源,科普经费列入单位年度预算,能保证科普活动的正常开展;

(三)具备与开展科普工作相匹配的资源、设施、场所等条件,具有可供公众观看、阅读和索取的科普音像、文字、图片资料;

(四)具有一定数量的专、兼职科普工作人员;

(五)具备一定的开展对外科普合作与交流能力;

(六)面向公众开展群众性、社会性和经常性的科普活动,科普服务实效明显,近2年累计组织开展具有一定规模的科普活动5次以上,对中小学生、老年人给予优先和优惠;

(七)具有网站、微信、微博等对外宣传渠道,并定期更新。

第六条 除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外,申报不同类型的科普示范基地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

(一)科技场馆类科普示范基地

科技场馆类科普示范基地是指以展示和宣传涵盖多学科、多领域或专题性科学知识和科技成果的有形展品为主,长期面向公众开展科普活动的固定场所。包括科技馆、博物馆、天文馆、气象馆、地震台、植物园、标本馆、陈列馆、科技场馆、图书馆、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

申报场馆类科普示范基地应具备以下分类条件:

1.场馆面积不少于600平方米,每年向公众开放不少于200天;馆内有相应的科普场所和支撑科普工作的公众服务、管理保障等用房及设备;

2.具备与场馆面积、展品数量、参观人次相应的专、兼职科普讲解人员不少于3名;

3.具有科普活动策划、组织及实施能力,能利用多种手段和载体面向公众(社区、学校、基层单位、农村牧区等)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所规定的科普活动;

4.每年向社会公众开放一般不少于200天,每年对青少年实行优惠或免费开放的天数不少于30天(含法定节假日),科技活动周、全国科普日等国家、自治区级重大科普活动期间对公众实行优惠或免费开放,并公布开放的具体日期和活动内容;

5.年接待或服务公众一般不少于2万人次。

(二)科技创新平台类科普场地

创新平台类科普场地是指科研院所、高校、高新区、产业园区、企业或其他组织内部具有科普功能并有条件向公众开放的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科学中心、科技成果转化中心、工程研究中心、数据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科技企业孵化器等科技创新平台。

申报平台类科普示范基地应具备以下分类条件:

1.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每年向公众开放不少于100天;平台有相应的科普场所(展厅)和支撑科普工作的公众服务、业务研究、管理保障等用房及设备;

2.定期举办科普展览展示,每年不少于10次,展览展示应突出区域、行业或专题特色,具有展品、展板等形式多样,以及多媒体、数字化、互动类的科普设施设备,及时更新扩展科普内容;

3.具备与平台相应的专、兼职科普讲解人员或科普宣传员不少于2名;

4.具有科普活动策划、组织实施能力和技术服务能力;

5.具有一定的经费投入和条件保障能力。

(三)非场馆类科普示范基地

非场馆类科普示范基地是指依托各类特色资源建立并具有显著科技内涵和科普功能的国家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地质公园、矿山公园、地质遗迹、自然遗产、文化保护地、自然保护区等。

申报非场馆类科普示范基地应具备以下分类条件:

1.已获《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标准》4A级以上旅游景区(点)或相应资质认定;

2.建有室内科普展馆,展示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配有能容纳100人以上的多功能报告厅;

3.室内外展示紧扣自然保护主题,传播科普知识内容准确,科技含量高,信息容量大,充分体现科技元素,具备与旅游参观线路相匹配的科普旅游观光导览、导视系统,设有通俗易懂的科普解说系统,包括完整的科普讲解词、科普标识等;

4.配备3名以上专、兼职科普讲解人员;

5.常年向公众开放,年接待公众不少于10万人次;

6.定期开展科普宣传活动,积极面向青少年组织开展环境教育、自然体验等活动。

(四)产业类科普示范基地

产业类科普示范基地是指在新型化工、现代装备制造、新材料、生物医药、农畜产品加工以及稀土、新能源、乳业等自治区重点产业领域或行业具有代表性,又具备面向公众开展科普活动能力的企业、高新区、产业园区、现代产业示范园等。

申报产业类科普示范基地应具备以下分类条件:

1.具有固定的科普场所(展厅),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

2.定期组织开展科普活动。所展示的技术或工艺流程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或具有规模示范性;

3.设有安全的参观通道和匹配的科普标识,具有体现特色的科普解说词;

4.配备2名以上专、兼职科普讲解人员;

5.面向社会公众开放不少于100天、年均科普受众不少于5000人次。

(五)研发创作类科普示范基地

研发创作类科普示范基地是指从事科普设备、展品、教具科普产品的研究开发或科普作品、科教作品的创意制作等。

申报研发创作类科普示范基地应具备以下分类条件:

1.具有固定的场所、仪器设备及其他必需的研发条件;

2.有明确的研究开发方向和年度研究开发计划;

3.研究开发人员不少于5名;

4.每年投入的科普产品研究开发经费应不低于本单位研发费用的10%;

5.每年研发的科普设备、展品、教具等科普产品不少于3个并实际用于开展科普活动。

(六)科技传播类科普示范基地

科技传播类科普示范基地是指具有区域覆盖能力或广泛社会影响力,以电子媒介(视频、直播、录音、录像等)、印刷媒介(报纸、杂志、书籍)等为载体,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报社、杂志社、出版社等形式,面向公众开展科普宣传的平台或机构。

申报科技传播类科普示范基地应具备以下分类条件:

1.具备主管部门批准的传媒资质或相关机构的经营许可资质;

2.具有一定的基础,有固定的栏目或版面针对科技成果、科普知识、科技新闻、创新文化、科普活动、科技政策等相关内容进行宣传,并及时更新;

3.有专门从事科普内容策划、制作、编辑等职能的部门和不少于3名的专兼职科普工作人员;

4.每年原创科普图文不少于50篇,或原创科普图书出版不少于1本,或原创科普音频、视频、直播不少于50个(次);

5.原创科普内容在主流平台传播,每年覆盖人群不少于30万人次。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七条 科普示范基地的申报与认定工作每两年进行1次,由科技厅负责组织实施。

(一)申报。各盟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科普示范基地的审核与推荐工作。自治区各相关部门所属单位、中央驻区单位直接报送申报材料到归口主管部门。联合申报科普示范基地的需指定一个主要依托单位。

凡符合本办法申报范围和条件的单位,均可通过科技厅门户网站下载《内蒙古自治区科普示范基地认定申请书》进行填报,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并保证填报信息和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二)受理。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经所在盟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或归口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同意后,统一报送科技厅。

第八条 评审程序

(一)评审。科技厅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申报条件,依据科普示范基地的类别遴选5-9名专家,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择优审定。必要时可组织相关专家进行现场考察。  

(二)公示。评审结果经科技厅审核通过后,在厅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有异议者,应在公示期内实名向科技厅书面提出,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逾期和匿名异议不予受理。

(三)认定。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或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授予“内蒙古自治区科普示范基地”牌匾,认定有效期为三年,到期后需进行复核。

第四章  运行要求

第九条 科普示范基地应加强自身科普能力建设,完善组织机构及工作制度,充分发挥自身特色,尤其注重强化基层科普工作,应接受科技厅和推荐单位的业务指导,不断提升科普工作业务水平。

第十条 科普示范基地每年应在科技活动周、全国科普日等国家、自治区级重大群众性科普活动期间,积极组织开展特色科普活动,主动做好信息报送和宣传推广工作,积极发挥科普示范基地的示范带动作用。

第十一条 科普示范基地依托单位负责基地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提供经费、人力资源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保障。

               

第五章  管理服务

第十二条 科技厅负责科普示范基地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加强对各科普示范基地工作的检查,规范和指导全区科普示范基地开展科普工作,推动全区科普示范基地能力建设。

第十三条 各盟市科技管理部门对辖区内的科普示范基地进行属地化管理,建立常态化检查机制,开展日常管理。

第十四条 科普示范基地实行动态管理。认定的科普示范基地有效期为3年,到期后需进行复核评估。科技厅发布科普示范基地复核评估通知和评估名单。参评科普示范基地按要求准备有关材料,经推荐部门审核后,报送科技厅。

第十五条 复核方式包括会议评审和实地核查两个阶段。

(一)会议评审。科技厅选取相关行业领域的技术和科技管理专家评审科普示范基地报送的评估材料。

(二)实地核查。科技厅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部分科普示范基地进行实地现场考察。

第十六条 复核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其中,分值在85-100分的为优秀,70-85(不含)分的为良好,分值在60-70(不含)分的为合格,60(不含)分以下为不合格。

(一)经费支持

对不超过当年复核评估总数30%、复核评估结果为优秀的科普示范基地,给予最高20万元经费支持,用于科普示范基地建设、科普能力提升等。科普示范基地可将经费用于科技活动周、全国科普日等国家、自治区级重大群众性科普活动。经费不得开支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等支出,不得开支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牟取私利。依托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从经费中提取管理费。

(二)限期整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限期整改:

1.未根据工作要求,按期提交复核材料的或复核评估结果不合格的;

2.科普内容陈旧或科普设施老化,不能正常运行和对外开放的;

3.观众对展示展览条件、接待服务水平等意见较大且造成恶劣影响的;

4.不能按照工作要求发挥科普示范作用的。

整改期限为一年,到期后,科技厅组织专家评审结果为合格以上的,继续认定为“内蒙古自治区科普示范基地”。

(三)取消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内蒙古自治区科普示范基地”称号,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1.科普功能已经丧失或发生重大变化且变化后不符合本办法认定条件,经专家审议、考察后建议取消称号的;

2.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

3.申报认定、复核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

4.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受到国家、自治区或市有关部门处罚的;

5.宣扬邪教、封建迷信,或从事反科学、伪科学活动的;

6.有损害公众利益或违法行为的;

7.不接受科技厅或推荐单位业务指导和科普任务的;

8.发生泄漏国家科技秘密或危害国家科技安全事件的。

第十七条 科技厅根据科普示范基地的实际需求和条件,支持科普示范基地高质量发展,向国家有关部门推荐申报国家级科普基地。鼓励、支持各旗县区推荐申报科普示范基地。自治区有关部门要培育和支持本行业、本领域科普示范基地创建。

第六章 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内蒙古自治区科普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内科发政字〔2018〕6号)同时废止。

 


附件:

文件下载
中国政府网
科学技术部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网
各省科技厅网
北京 天津 河北 山西 辽宁 吉林 黑龙江 上海 江苏 浙江 安徽 福建 江西 山东 河南 湖北 湖南 广东 广西 海南 重庆 四川 贵州 云南 西藏 陕西 甘肃 青海 宁夏 新疆 香港
各盟市科技网
呼和浩特市 包头市 赤峰市 兴安盟 通辽市 巴彦淖尔市 乌海市 乌兰察布市 阿拉善盟 锡林郭勒盟 呼伦贝尔市
网站声明 网站地图

主办单位: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承办单位: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政府网站标识码:1500000057

蒙ICP备2021001220号-1 蒙公网安备15010502002335号

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丰州南路78号 电话:0471-6328766/6328706 传真:0471-6923617 

微信公众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网站 无障碍浏览
  • 组织机构
  • 科技动态
  • 政务公开
  • 政务服务
  • 互动交流
  • 专题专栏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政策法规 > 科技规范性文件
科技规范性文件
索 引 号 111500000115122718/2024-06603
文  号 内科政字〔2024〕37号
发布机构 自治区科技厅
主题分类 科技
成文日期 2024-11-08
公文时效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科普示范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1-08 16:57  来源:自治区科技厅


 

自治区各相关单位,各盟市科技局,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科普示范基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24年11月8日  


 

内蒙古自治区科普示范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科学普及是实现创新发展的两翼,要把科学普及放在与科技创新同等重要的位置”的重要指示精神,紧紧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加强全区科普能力建设,进一步规范内蒙古自治区科普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科普示范基地)的运行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2021—2035年)》《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普及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新时代进一步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内蒙古自治区科普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科普示范基地)是指由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科技厅)认定的,面向社会公众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的机构或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科普示范基地的认定和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科普示范基地采取“政府引导、示范引领、定期考核、动态调整”的管理机制。

 

第二章  条件与分类

第五条 申报科普示范基地的主体,应为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或受法人单位依法委托独立开展科普活动的单位,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具体的科普工作机构和完善的管理制度,有年度科普工作计划和中长期科普工作规划;

(二)具有稳定的经费来源,科普经费列入单位年度预算,能保证科普活动的正常开展;

(三)具备与开展科普工作相匹配的资源、设施、场所等条件,具有可供公众观看、阅读和索取的科普音像、文字、图片资料;

(四)具有一定数量的专、兼职科普工作人员;

(五)具备一定的开展对外科普合作与交流能力;

(六)面向公众开展群众性、社会性和经常性的科普活动,科普服务实效明显,近2年累计组织开展具有一定规模的科普活动5次以上,对中小学生、老年人给予优先和优惠;

(七)具有网站、微信、微博等对外宣传渠道,并定期更新。

第六条 除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外,申报不同类型的科普示范基地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

(一)科技场馆类科普示范基地

科技场馆类科普示范基地是指以展示和宣传涵盖多学科、多领域或专题性科学知识和科技成果的有形展品为主,长期面向公众开展科普活动的固定场所。包括科技馆、博物馆、天文馆、气象馆、地震台、植物园、标本馆、陈列馆、科技场馆、图书馆、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

申报场馆类科普示范基地应具备以下分类条件:

1.场馆面积不少于600平方米,每年向公众开放不少于200天;馆内有相应的科普场所和支撑科普工作的公众服务、管理保障等用房及设备;

2.具备与场馆面积、展品数量、参观人次相应的专、兼职科普讲解人员不少于3名;

3.具有科普活动策划、组织及实施能力,能利用多种手段和载体面向公众(社区、学校、基层单位、农村牧区等)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所规定的科普活动;

4.每年向社会公众开放一般不少于200天,每年对青少年实行优惠或免费开放的天数不少于30天(含法定节假日),科技活动周、全国科普日等国家、自治区级重大科普活动期间对公众实行优惠或免费开放,并公布开放的具体日期和活动内容;

5.年接待或服务公众一般不少于2万人次。

(二)科技创新平台类科普场地

创新平台类科普场地是指科研院所、高校、高新区、产业园区、企业或其他组织内部具有科普功能并有条件向公众开放的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科学中心、科技成果转化中心、工程研究中心、数据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科技企业孵化器等科技创新平台。

申报平台类科普示范基地应具备以下分类条件:

1.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每年向公众开放不少于100天;平台有相应的科普场所(展厅)和支撑科普工作的公众服务、业务研究、管理保障等用房及设备;

2.定期举办科普展览展示,每年不少于10次,展览展示应突出区域、行业或专题特色,具有展品、展板等形式多样,以及多媒体、数字化、互动类的科普设施设备,及时更新扩展科普内容;

3.具备与平台相应的专、兼职科普讲解人员或科普宣传员不少于2名;

4.具有科普活动策划、组织实施能力和技术服务能力;

5.具有一定的经费投入和条件保障能力。

(三)非场馆类科普示范基地

非场馆类科普示范基地是指依托各类特色资源建立并具有显著科技内涵和科普功能的国家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地质公园、矿山公园、地质遗迹、自然遗产、文化保护地、自然保护区等。

申报非场馆类科普示范基地应具备以下分类条件:

1.已获《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标准》4A级以上旅游景区(点)或相应资质认定;

2.建有室内科普展馆,展示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配有能容纳100人以上的多功能报告厅;

3.室内外展示紧扣自然保护主题,传播科普知识内容准确,科技含量高,信息容量大,充分体现科技元素,具备与旅游参观线路相匹配的科普旅游观光导览、导视系统,设有通俗易懂的科普解说系统,包括完整的科普讲解词、科普标识等;

4.配备3名以上专、兼职科普讲解人员;

5.常年向公众开放,年接待公众不少于10万人次;

6.定期开展科普宣传活动,积极面向青少年组织开展环境教育、自然体验等活动。

(四)产业类科普示范基地

产业类科普示范基地是指在新型化工、现代装备制造、新材料、生物医药、农畜产品加工以及稀土、新能源、乳业等自治区重点产业领域或行业具有代表性,又具备面向公众开展科普活动能力的企业、高新区、产业园区、现代产业示范园等。

申报产业类科普示范基地应具备以下分类条件:

1.具有固定的科普场所(展厅),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

2.定期组织开展科普活动。所展示的技术或工艺流程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或具有规模示范性;

3.设有安全的参观通道和匹配的科普标识,具有体现特色的科普解说词;

4.配备2名以上专、兼职科普讲解人员;

5.面向社会公众开放不少于100天、年均科普受众不少于5000人次。

(五)研发创作类科普示范基地

研发创作类科普示范基地是指从事科普设备、展品、教具科普产品的研究开发或科普作品、科教作品的创意制作等。

申报研发创作类科普示范基地应具备以下分类条件:

1.具有固定的场所、仪器设备及其他必需的研发条件;

2.有明确的研究开发方向和年度研究开发计划;

3.研究开发人员不少于5名;

4.每年投入的科普产品研究开发经费应不低于本单位研发费用的10%;

5.每年研发的科普设备、展品、教具等科普产品不少于3个并实际用于开展科普活动。

(六)科技传播类科普示范基地

科技传播类科普示范基地是指具有区域覆盖能力或广泛社会影响力,以电子媒介(视频、直播、录音、录像等)、印刷媒介(报纸、杂志、书籍)等为载体,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报社、杂志社、出版社等形式,面向公众开展科普宣传的平台或机构。

申报科技传播类科普示范基地应具备以下分类条件:

1.具备主管部门批准的传媒资质或相关机构的经营许可资质;

2.具有一定的基础,有固定的栏目或版面针对科技成果、科普知识、科技新闻、创新文化、科普活动、科技政策等相关内容进行宣传,并及时更新;

3.有专门从事科普内容策划、制作、编辑等职能的部门和不少于3名的专兼职科普工作人员;

4.每年原创科普图文不少于50篇,或原创科普图书出版不少于1本,或原创科普音频、视频、直播不少于50个(次);

5.原创科普内容在主流平台传播,每年覆盖人群不少于30万人次。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七条 科普示范基地的申报与认定工作每两年进行1次,由科技厅负责组织实施。

(一)申报。各盟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科普示范基地的审核与推荐工作。自治区各相关部门所属单位、中央驻区单位直接报送申报材料到归口主管部门。联合申报科普示范基地的需指定一个主要依托单位。

凡符合本办法申报范围和条件的单位,均可通过科技厅门户网站下载《内蒙古自治区科普示范基地认定申请书》进行填报,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并保证填报信息和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二)受理。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经所在盟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或归口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同意后,统一报送科技厅。

第八条 评审程序

(一)评审。科技厅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申报条件,依据科普示范基地的类别遴选5-9名专家,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择优审定。必要时可组织相关专家进行现场考察。  

(二)公示。评审结果经科技厅审核通过后,在厅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有异议者,应在公示期内实名向科技厅书面提出,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逾期和匿名异议不予受理。

(三)认定。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或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授予“内蒙古自治区科普示范基地”牌匾,认定有效期为三年,到期后需进行复核。

第四章  运行要求

第九条 科普示范基地应加强自身科普能力建设,完善组织机构及工作制度,充分发挥自身特色,尤其注重强化基层科普工作,应接受科技厅和推荐单位的业务指导,不断提升科普工作业务水平。

第十条 科普示范基地每年应在科技活动周、全国科普日等国家、自治区级重大群众性科普活动期间,积极组织开展特色科普活动,主动做好信息报送和宣传推广工作,积极发挥科普示范基地的示范带动作用。

第十一条 科普示范基地依托单位负责基地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提供经费、人力资源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保障。

               

第五章  管理服务

第十二条 科技厅负责科普示范基地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加强对各科普示范基地工作的检查,规范和指导全区科普示范基地开展科普工作,推动全区科普示范基地能力建设。

第十三条 各盟市科技管理部门对辖区内的科普示范基地进行属地化管理,建立常态化检查机制,开展日常管理。

第十四条 科普示范基地实行动态管理。认定的科普示范基地有效期为3年,到期后需进行复核评估。科技厅发布科普示范基地复核评估通知和评估名单。参评科普示范基地按要求准备有关材料,经推荐部门审核后,报送科技厅。

第十五条 复核方式包括会议评审和实地核查两个阶段。

(一)会议评审。科技厅选取相关行业领域的技术和科技管理专家评审科普示范基地报送的评估材料。

(二)实地核查。科技厅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部分科普示范基地进行实地现场考察。

第十六条 复核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其中,分值在85-100分的为优秀,70-85(不含)分的为良好,分值在60-70(不含)分的为合格,60(不含)分以下为不合格。

(一)经费支持

对不超过当年复核评估总数30%、复核评估结果为优秀的科普示范基地,给予最高20万元经费支持,用于科普示范基地建设、科普能力提升等。科普示范基地可将经费用于科技活动周、全国科普日等国家、自治区级重大群众性科普活动。经费不得开支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等支出,不得开支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牟取私利。依托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从经费中提取管理费。

(二)限期整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限期整改:

1.未根据工作要求,按期提交复核材料的或复核评估结果不合格的;

2.科普内容陈旧或科普设施老化,不能正常运行和对外开放的;

3.观众对展示展览条件、接待服务水平等意见较大且造成恶劣影响的;

4.不能按照工作要求发挥科普示范作用的。

整改期限为一年,到期后,科技厅组织专家评审结果为合格以上的,继续认定为“内蒙古自治区科普示范基地”。

(三)取消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内蒙古自治区科普示范基地”称号,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1.科普功能已经丧失或发生重大变化且变化后不符合本办法认定条件,经专家审议、考察后建议取消称号的;

2.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

3.申报认定、复核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

4.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受到国家、自治区或市有关部门处罚的;

5.宣扬邪教、封建迷信,或从事反科学、伪科学活动的;

6.有损害公众利益或违法行为的;

7.不接受科技厅或推荐单位业务指导和科普任务的;

8.发生泄漏国家科技秘密或危害国家科技安全事件的。

第十七条 科技厅根据科普示范基地的实际需求和条件,支持科普示范基地高质量发展,向国家有关部门推荐申报国家级科普基地。鼓励、支持各旗县区推荐申报科普示范基地。自治区有关部门要培育和支持本行业、本领域科普示范基地创建。

第六章 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内蒙古自治区科普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内科发政字〔2018〕6号)同时废止。

 

附件:

政策解读

  • 新修订《内蒙古自治区科普示范基地管理办法》出台

主办单位: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蒙ICP备19004535号 蒙公网安备:15010502000857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蒙B2-20090015

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丰州南路78号

电话:0471-6328766/6328706 传真:0471-6923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