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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新闻发布会

自治区政府新闻办召开“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实施意见”新闻发布会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发布日期:2018-01-23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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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了《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实施意见》,为加强社会各界对该实施意见的了解,1月22日下午,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新闻办召开“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实施意见”新闻发布会,自治区科技厅副巡视员云涛、政策法规处处长韩勇就相关情况进行发布并回答记者提问,自治区政府办公厅新闻发布处副处长黄海燕主持新闻发布会。中央驻区媒体和自治区主要新闻媒体记者共20余人参加了新闻发布会。


新闻发布会图文实录


主持人 

各位新闻界的记者朋友们,大家下午好!

欢迎出席自治区政府新闻办的新闻发布会,这次发布会的主题是解读《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实施意见》。该实施意见经自治区党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7年12月30日由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并要求各盟市、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内蒙古日报已于1月10日对政策进行了全文刊登。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这一政策的宣传,今天我们邀请政策起草部门——自治区科技厅的有关同志向社会发布政策相关情况,就政策中的突破性、创新性内容进行深入解读,同时就媒体关注的热点问题答记者问。

首先我介绍一下出席今天新闻发布会的科技厅方面的负责同志:自治区科技厅副巡视员云涛同志,自治区科技厅政策法规处处长韩勇同志。

今天应邀到会的新闻媒体记者有:中央驻区新闻媒体和自治区主要新闻媒体的记者朋友们,欢迎大家。

现在请自治区科技厅副巡视员云涛同志作主题发布。


自治区科技厅副巡视员   云涛  

新闻界的各位朋友,大家好!

首先我代表自治区科技厅,感谢新闻界的朋友们长期以来对自治区科技创新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日前,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实施意见》(厅发〔2017〕29号),以下简称为《实施意见》。这是我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进程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政策文件,事关广大科研工作者的切身利益,涉及科研人员工资收入、科技成果转化、科研经费管理使用、职称制度改革等多方面的改革领域。加强政策的宣传力度、做好政策的解读工作,对于推动政策的贯彻落实,推进政策在我区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的实施与运用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下面我将从政策的出台背景、主要内容以及突破性和创新性政策措施三个方面向大家进行介绍。

一、政策的出台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把科技创新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面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其中,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是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确定的重点改革任务。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印发了《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并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核心是科技人才工作改革。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创新驱动实质上是人才驱动,人力资本是最重要的资本,一切创新活动、科技活动都是人作出来的,需要通过发挥收入分配政策的激励导向作用,让智力劳动获得合理的回报。

长期以来,我国在科技人才使用方面存在着实际贡献与收入分配不完全匹配、股权激励等对创新具有长期激励作用的政策缺位、内部分配激励机制不健全等突出问题。作为西部欠发达地区的内蒙古,这些问题尤为突出,极大地影响了广大科研人员创新创造的积极性,制约了科技进步和创新发展。为此,习近平总书记在内蒙古考察工作时强调,要优化创新环境,完善创新制度,强化创新激励,培育和吸引创新人才,让发明的、创新的,合理分享创新收益,形成有利于创新的良好社会氛围。

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国家文件要求,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及时部署下,自治区科技厅立即牵头开展自治区《实施意见》的起草工作。政策研究制定过程中,我们调研学习了科技部和有关省市文件起草部门的成功经验,并深入自治区高校院所和重点企业开展调研座谈,深刻领会了国家政策的精神实质和增加知识价值导向分配政策的改革重点,全面掌握了制约我区科研人员创新创造积极性的各类分配问题。在文件制定过程中,我们多次征求自治区人社厅、财政厅、教育厅、国资委、国税局、地税局等相关部门意见,参考兄弟省市的政策条款,反复修改完善后,经自治区党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印发。

可以说《实施意见》充分体现了问题导向,完全符合我区实际,对自治区实行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制度改革进行了全面安排,是解放思想、充分调动全区广大科技人员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的一个重要文件,对于保障科技强区、人才强区建设,决胜建成创新型内蒙古具有重要意义。

二、《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分为3个部分,分别为政策的总体要求、政策措施和组织领导要求。

《实施意见》的总体要求明确了政策出台的目标导向,即: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通过稳定提高基本工资、加大绩效工资分配激励力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鼓励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等措施,构建体现增加知识价值的收入分配机制,鼓励科研人员多出成果、快出成果、出好成果,推动科技成果加快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设现代化内蒙古、打造祖国北疆亮丽风景线贡献力量。

《实施意见》从五个部分提出了13个方面的具体政策措施。第一部分是建立体现增加知识价值的收入分配机制。主要任务是建立自治区科研机构、高校绩效工资稳定增长机制,完善科研机构、高校内部分配机制;第二部分是鼓励科研人员通过科技成果转化获得合理收入。主要从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强化成果收益对科研人员的激励作用、规范领导人员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健全国有企业对科研人员的中长期激励机制、落实相关税收政策5个方面释放科技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能动作用;第三部分是发挥科研项目资金的激励引导作用。包括完善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制度,完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领域项目经费管理制度2项政策措施;第四部分是鼓励科研人员创新创业,重点将落实科研人员兼职兼薪和离岗创业政策,允许高校教师从事多点教学。第五部分是扩大科研机构、高校自主权。重点是落实科研机构、高校在岗位设置、人员聘用等方面的自主权,完善职称评审制度。

三、《实施意见》的政策亮点

结合自治区的实际情况,《实施意见》从六个方面进行了突破和创新:

(一)加大绩效工资分配激励。一是提高科研人员绩效工资。在基本工资正常增长的基础上,以科研机构、高校所在地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基本标准线为托底线,绩效工资总量可以在基本标准线的3倍内核定;二是下放绩效工资分配权,绩效工资分配由单位自主决定,基础性和奖励性绩效工资比例要科学合理,充分体现知识价值分配导向,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单位根据考核结果适当拉开档次,不得平均分配。三是科研人员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测试分析、技术服务等活动获得的报酬、奖励,国家和自治区各类重点人才工程人员按规定享受的生活补贴、科研项目绩效收入,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额基数。

(二)探索产权、股权、分红、协议工资等多种分配激励措施。《实施意见》指出,坚持长期产权激励与现金奖励并举,探索对科研人员实施股权、期权和分红激励,加大在专利权、著作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知识产权及科技成果转化形成的股权、岗位分红权等方面的激励力度。科研机构、高校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科研人员,经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同意,可实行协议工资、年薪制或项目工资等多种分配办法。

(三)鼓励科研人员通过成果转化获得收益。一是下放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三权”;二是明确科研人员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益中获得的奖励报酬的比例,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他人实施或作价投资的,奖励比例不低于该科技成果转让、许可净收入或作价形成股份的70%,自行实施或与他人合作实施的,应当在实施转化成功后连续5年,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用于奖励;三是规范领导人员科技成果转化奖励。科研机构、高校正职领导从事科学研究,可按规定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获得股权奖励。担任现职前因科技成果转化获得的股权,任职后限时予以转让,逾期未转让的,任期内限制交易。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的,可依法获得现金、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

(四)发挥科研项目资金的激励引导作用。承担财政科研项目的单位,可结合科研人员工作实绩,合理安排间接经费中绩效支出。科研机构、高校接受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委托的横向委托项目,项目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人员经费按照合同约定使用,项目负责人可以根据工作内容和合同约定自主安排经费支出,自行确定结余资金的使用。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智库项目,探索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项目资金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服务合同约定管理使用。

(五)鼓励科研人员和高校教师合理流动、创新创业。科研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到企业和其他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社会组织等兼职并取得合法报酬,兼职表现和业绩可作为在原单位参加职称评审、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科研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离岗创业,以3年为一期,最多不超过两期,期限内保留人事关系。高等学校教师可开展多点教学并获得报酬,可利用网络平台推动精品教材课程社会共享,并按照市场机制取得报酬。

(六)落实科研机构、高校在岗位设置、人员聘用等方面的自主权。科研机构、高校可根据创新工作需要设置开展科技项目开发、科技成果推广和转化、科研社会服务等工作的创新岗位,并可按规定申请设置特设岗位,不受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限制。鼓励科研机构、高校设立流动岗位,吸引具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科技人才兼职。

我的介绍就到这里,谢谢大家。


主持人 

感谢云厅长的介绍。下面进入记者问答环节。按照惯例,请各位记者朋友在提问时,先报出所所代表的媒体名称。现在开始提问。


内蒙古日报记者  苏永生 

政策中为什么要对科研机构和高校正职领导科技成果转化奖励作出限制?正职有级别限制没有?


自治区科技厅政策法规处处长  韩勇 

目前自治区直属高校、科研机构以及盟市、旗县各级政府所属的院校和研究开发机构都有一定的行政级别,校长、院长都是有相应行政级别的领导干部,他们中许多人都存在科研、管理双肩挑,既担任行政职务,又承担科研项目。为了规范这些领导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实施意见》提出,对科研机构、高校正职领导(不含内设机构)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规定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获得股权奖励。

针对这一政策措施,我想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解读。

(一)正职领导的界定。本政策中所指的正职领导,指自治区直属科研机构和高校(不含内设机构)的正职领导,以及上述事业单位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正职领导。也就是说,自治区高校、科研院所的一把手、法人代表,以及自治区高校、科研院所所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比如分院、分校等单位的一把手、法人代表,将纳入政策规定。盟市以下直属科研机构和院校的正职领导范围参照执行。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的,可依法获得现金、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

(二)为什么要出台这样的政策措施。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

一是贯彻执行中央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国发〔2016〕16号)提出:科研机构和高校正职领导,以及上述事业单位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正职领导,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厅字〔2016〕35号)规定:对于正职领导在担任现职前因科技成果转化获得的股权,任职后应限时予以转让,逾期未转让的,任期内限制交易。

二是不能把单位主要领导都引导到个人成果转化。一个单位主要领导在对单位整体发展和全体单位职工,以及完成国家赋予其职能、使命这方面负有全面、主要的责任,这是第一位,不能把一个单位主要领导都引导到个人成果的产生、转化、收益上,这是领导人应该承担的责任。

当然,《实施意见》也规定了:科研机构、高校正职领导作为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还是可以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获得现金奖励的,正职领导任期内被限制股权交易的,在本人不担任正职职务一年后也将解除限制。

此外,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中提出了未来要研究探索科研机构、高校领导干部正职任前在科技成果转化中获得股权的代持制度,目前相关政策还没有出台,如果相关政策出台的话,自治区会及时贯彻落实。


新华社记者  魏婧宇 


这个政策的核心是改革科研人员的收入分配制度,目前科研人员大部分都分布在高校和科研机构,我想请问:现阶段自治区科研机构和高校在收入分配方面存在的主要制约因素有哪些?政策将如何突破?


自治区科技厅副巡视员  云涛 

这个问题提得很好。首先涉及到政策对科研人员的界定问题。我们知道,目前我国的科研人员广泛分布在高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业以及知识密集型企事业单位中。本政策中所涉及的科研人员主要是指自治区公立性质的科研机构、高校、国有独资企业等单位的科研人员,这些科研人员所在单位受体制机制约束,经济运行、分配机制等都不如民营性质的企事业单位灵活,长期以来普遍存在着科研人员收入分配与实际贡献脱钩、奖励激励机制不到位不健全等突出问题,极大地制约了科研人员创新创造的积极性。

具体到自治区来说,公立科研机构、高校等在收入分配方面存在的不足和制约因素主要有以下六个方面:

一是在绩效工资方面,存在着绩效工资总量偏低,单位缺乏分配自主权,科研人员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等活动获得的收入受单位绩效工资总额限制,奖励性绩效工资存在平均发放的情况等问题。

二是在奖励激励方面,存在科研机构、高校内部分配机制不完善,长期产权激励不足等问题。

三是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存在成果转化服务体系不完善,科研人员成果转化积极性不够高,收益分配不够明确,对担任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获得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政策不明确,国有企业对科研人员的中长期激励机制不完善等问题。

四是在财政科研经费管理方面,存在着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政策落实不到位,横向委托项目经费管理按照纵向科研项目对待,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领域项目经费管理制度不完善等问题。

五是在鼓励科技人员流动方面,存在科研人员兼职兼薪和离岗创业政策不完善,科研人员在外创新创业有后顾之忧的问题。

六是科研机构、高校等单位在岗位设置、人员聘用等方面没有自主权或自主权不够,职称评审制度不完善。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在政策的研究制定过程中进行了有针对性的部署,提出了有针对性的指导意见。时间关系,我举两个方面的例子。

比如:针对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如何激发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积极性这一问题,政策提出:

——要下放科技成果的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分配权“三权”,科研机构、高校对其拥有的科技成果可自主决定采取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开展转移转化活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所获得的收入不上缴国库,全部留归单位,科技人员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要统一公开公示。

——要强化科技成果收益对科研人员的奖励激励,科研机构、高校将成果转移转化所获收益用于奖励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有合同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未约定的,按下列标准执行:将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从该项科技成果转让净收入或者许可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用于奖励;利用该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从该项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用于奖励;将该项职务科技成果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的,应当在实施转化成功后连续5年,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用于奖励。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70%。

——要落实相关税收政策。科研机构、高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的,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再比如:为了促进科研人员兼职兼薪和离岗创业,政策明确,科研人员在履行本单位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本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到企业和其他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兼职并取得合法报酬。科研人员在兼职单位的工作表现和业绩作为在原单位参加职称评审、岗位聘用、年度考核等的重要依据。担任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兼职及取酬,按照中央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科研机构、高校的科研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离岗创业。离岗创业期限以3年为一期,最多不超过两期。离岗创业人员可在离岗创业期限内保留人事关系。此外,政策还规定:允许高校教师从事多点教学。高校教师经所在单位批准,可开展多点教学并获得报酬。鼓励高校教师利用网络平台等多种媒介,推动精品教材和课程等优质教学资源的社会共享,授课教师按照市场机制取得报酬。这些政策贯彻落实后,将彻底打消科研人员和高校教师们兼职兼薪和离岗创业的后顾之忧,有效促进科技人才的合理流动,激发科技人才的创新创业热情,推动自治区产学研深度融合。


内蒙古广播电视台新闻广播记者  王荣 

如何让科研人员的工资单更多体现出知识价值?


自治区科技厅政策法规处处长  韩勇 

自治区科技人员的收入将包括基本工资收入、绩效工资收入、科技成果转化性收入、科研项目激励性收入、兼职兼薪离岗创业获得的合法性收入等部分。其中基本工资水平由国家确定,为真正体现知识价值,让科技人员智力劳动取得合理报酬,《实施意见》突出了增加科研人员绩效工资收入、科技成果转化性收入、科研项目激励性收入、兼职兼薪离岗创业获得的合法性收入四部分。比如《实施意见》提出:在保障基本工资正常增长的基础上,科研机构、高校绩效工资总量可以在基本标准线的3倍内核定,也就是将绩效工资最高控制线从基本标准线的2.5倍提高到了3倍。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单位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分配。科研机构、高校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科研人员,经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同意,可实行协议工资、年薪制或项目工资等多种分配办法。随着这项政策的全方位落实,相信我区科技人员的工资单会更多体现出知识价值。


北方新报记者  段丽萍  

政策对自治区国有企业的科研人员如何进行激励?


自治区科技厅政策法规处处长  韩勇 

《实施意见》规定:完善国有企业科研人员收入与科技成果、创新绩效挂钩的奖励制度。国有企业可采取股权出售、股权奖励、股权期权等方式,或者项目收益分红、岗位分红等分红方式,对企业重要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进行激励。落实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政策,提高国有企业专业技术人员收入水平。关于国有科技型企业对重要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按照财政部、科技部、国资委《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财资〔2016〕4号)执行。


主持人

由于时间关系,答记者问的环节就进行到这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制度改革是国家和自治区科技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既事关广大科研工作者的切身利益,又涉及多领域的改革问题。希望大家及时、全面、客观地报道本次新闻发布会,通过政府与媒体的沟通交流,将政策准确传递给每一个科研单位和每一位科技人员,让他们充分了解和享受政策红利、调动创新热情,为自治区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作出积极贡献。

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内蒙古科技宣传中心摘录)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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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发布会

自治区政府新闻办召开“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实施意见”新闻发布会

发布时间:2018-01-23 00:00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日前,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了《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实施意见》,为加强社会各界对该实施意见的了解,1月22日下午,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新闻办召开“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实施意见”新闻发布会,自治区科技厅副巡视员云涛、政策法规处处长韩勇就相关情况进行发布并回答记者提问,自治区政府办公厅新闻发布处副处长黄海燕主持新闻发布会。中央驻区媒体和自治区主要新闻媒体记者共20余人参加了新闻发布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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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出席自治区政府新闻办的新闻发布会,这次发布会的主题是解读《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实施意见》。该实施意见经自治区党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7年12月30日由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并要求各盟市、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内蒙古日报已于1月10日对政策进行了全文刊登。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这一政策的宣传,今天我们邀请政策起草部门——自治区科技厅的有关同志向社会发布政策相关情况,就政策中的突破性、创新性内容进行深入解读,同时就媒体关注的热点问题答记者问。

首先我介绍一下出席今天新闻发布会的科技厅方面的负责同志:自治区科技厅副巡视员云涛同志,自治区科技厅政策法规处处长韩勇同志。

今天应邀到会的新闻媒体记者有:中央驻区新闻媒体和自治区主要新闻媒体的记者朋友们,欢迎大家。

现在请自治区科技厅副巡视员云涛同志作主题发布。


自治区科技厅副巡视员   云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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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我将从政策的出台背景、主要内容以及突破性和创新性政策措施三个方面向大家进行介绍。

一、政策的出台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把科技创新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面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其中,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是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确定的重点改革任务。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印发了《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并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核心是科技人才工作改革。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创新驱动实质上是人才驱动,人力资本是最重要的资本,一切创新活动、科技活动都是人作出来的,需要通过发挥收入分配政策的激励导向作用,让智力劳动获得合理的回报。

长期以来,我国在科技人才使用方面存在着实际贡献与收入分配不完全匹配、股权激励等对创新具有长期激励作用的政策缺位、内部分配激励机制不健全等突出问题。作为西部欠发达地区的内蒙古,这些问题尤为突出,极大地影响了广大科研人员创新创造的积极性,制约了科技进步和创新发展。为此,习近平总书记在内蒙古考察工作时强调,要优化创新环境,完善创新制度,强化创新激励,培育和吸引创新人才,让发明的、创新的,合理分享创新收益,形成有利于创新的良好社会氛围。

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国家文件要求,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及时部署下,自治区科技厅立即牵头开展自治区《实施意见》的起草工作。政策研究制定过程中,我们调研学习了科技部和有关省市文件起草部门的成功经验,并深入自治区高校院所和重点企业开展调研座谈,深刻领会了国家政策的精神实质和增加知识价值导向分配政策的改革重点,全面掌握了制约我区科研人员创新创造积极性的各类分配问题。在文件制定过程中,我们多次征求自治区人社厅、财政厅、教育厅、国资委、国税局、地税局等相关部门意见,参考兄弟省市的政策条款,反复修改完善后,经自治区党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印发。

可以说《实施意见》充分体现了问题导向,完全符合我区实际,对自治区实行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制度改革进行了全面安排,是解放思想、充分调动全区广大科技人员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的一个重要文件,对于保障科技强区、人才强区建设,决胜建成创新型内蒙古具有重要意义。

二、《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分为3个部分,分别为政策的总体要求、政策措施和组织领导要求。

《实施意见》的总体要求明确了政策出台的目标导向,即: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通过稳定提高基本工资、加大绩效工资分配激励力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鼓励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等措施,构建体现增加知识价值的收入分配机制,鼓励科研人员多出成果、快出成果、出好成果,推动科技成果加快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设现代化内蒙古、打造祖国北疆亮丽风景线贡献力量。

《实施意见》从五个部分提出了13个方面的具体政策措施。第一部分是建立体现增加知识价值的收入分配机制。主要任务是建立自治区科研机构、高校绩效工资稳定增长机制,完善科研机构、高校内部分配机制;第二部分是鼓励科研人员通过科技成果转化获得合理收入。主要从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强化成果收益对科研人员的激励作用、规范领导人员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健全国有企业对科研人员的中长期激励机制、落实相关税收政策5个方面释放科技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能动作用;第三部分是发挥科研项目资金的激励引导作用。包括完善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制度,完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领域项目经费管理制度2项政策措施;第四部分是鼓励科研人员创新创业,重点将落实科研人员兼职兼薪和离岗创业政策,允许高校教师从事多点教学。第五部分是扩大科研机构、高校自主权。重点是落实科研机构、高校在岗位设置、人员聘用等方面的自主权,完善职称评审制度。

三、《实施意见》的政策亮点

结合自治区的实际情况,《实施意见》从六个方面进行了突破和创新:

(一)加大绩效工资分配激励。一是提高科研人员绩效工资。在基本工资正常增长的基础上,以科研机构、高校所在地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基本标准线为托底线,绩效工资总量可以在基本标准线的3倍内核定;二是下放绩效工资分配权,绩效工资分配由单位自主决定,基础性和奖励性绩效工资比例要科学合理,充分体现知识价值分配导向,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单位根据考核结果适当拉开档次,不得平均分配。三是科研人员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测试分析、技术服务等活动获得的报酬、奖励,国家和自治区各类重点人才工程人员按规定享受的生活补贴、科研项目绩效收入,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额基数。

(二)探索产权、股权、分红、协议工资等多种分配激励措施。《实施意见》指出,坚持长期产权激励与现金奖励并举,探索对科研人员实施股权、期权和分红激励,加大在专利权、著作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知识产权及科技成果转化形成的股权、岗位分红权等方面的激励力度。科研机构、高校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科研人员,经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同意,可实行协议工资、年薪制或项目工资等多种分配办法。

(三)鼓励科研人员通过成果转化获得收益。一是下放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三权”;二是明确科研人员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益中获得的奖励报酬的比例,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他人实施或作价投资的,奖励比例不低于该科技成果转让、许可净收入或作价形成股份的70%,自行实施或与他人合作实施的,应当在实施转化成功后连续5年,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用于奖励;三是规范领导人员科技成果转化奖励。科研机构、高校正职领导从事科学研究,可按规定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获得股权奖励。担任现职前因科技成果转化获得的股权,任职后限时予以转让,逾期未转让的,任期内限制交易。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的,可依法获得现金、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

(四)发挥科研项目资金的激励引导作用。承担财政科研项目的单位,可结合科研人员工作实绩,合理安排间接经费中绩效支出。科研机构、高校接受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委托的横向委托项目,项目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人员经费按照合同约定使用,项目负责人可以根据工作内容和合同约定自主安排经费支出,自行确定结余资金的使用。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智库项目,探索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项目资金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服务合同约定管理使用。

(五)鼓励科研人员和高校教师合理流动、创新创业。科研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到企业和其他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社会组织等兼职并取得合法报酬,兼职表现和业绩可作为在原单位参加职称评审、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科研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离岗创业,以3年为一期,最多不超过两期,期限内保留人事关系。高等学校教师可开展多点教学并获得报酬,可利用网络平台推动精品教材课程社会共享,并按照市场机制取得报酬。

(六)落实科研机构、高校在岗位设置、人员聘用等方面的自主权。科研机构、高校可根据创新工作需要设置开展科技项目开发、科技成果推广和转化、科研社会服务等工作的创新岗位,并可按规定申请设置特设岗位,不受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限制。鼓励科研机构、高校设立流动岗位,吸引具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科技人才兼职。

我的介绍就到这里,谢谢大家。


主持人 

感谢云厅长的介绍。下面进入记者问答环节。按照惯例,请各位记者朋友在提问时,先报出所所代表的媒体名称。现在开始提问。


内蒙古日报记者  苏永生 

政策中为什么要对科研机构和高校正职领导科技成果转化奖励作出限制?正职有级别限制没有?


自治区科技厅政策法规处处长  韩勇 

目前自治区直属高校、科研机构以及盟市、旗县各级政府所属的院校和研究开发机构都有一定的行政级别,校长、院长都是有相应行政级别的领导干部,他们中许多人都存在科研、管理双肩挑,既担任行政职务,又承担科研项目。为了规范这些领导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实施意见》提出,对科研机构、高校正职领导(不含内设机构)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规定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获得股权奖励。

针对这一政策措施,我想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解读。

(一)正职领导的界定。本政策中所指的正职领导,指自治区直属科研机构和高校(不含内设机构)的正职领导,以及上述事业单位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正职领导。也就是说,自治区高校、科研院所的一把手、法人代表,以及自治区高校、科研院所所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比如分院、分校等单位的一把手、法人代表,将纳入政策规定。盟市以下直属科研机构和院校的正职领导范围参照执行。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的,可依法获得现金、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

(二)为什么要出台这样的政策措施。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

一是贯彻执行中央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国发〔2016〕16号)提出:科研机构和高校正职领导,以及上述事业单位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正职领导,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厅字〔2016〕35号)规定:对于正职领导在担任现职前因科技成果转化获得的股权,任职后应限时予以转让,逾期未转让的,任期内限制交易。

二是不能把单位主要领导都引导到个人成果转化。一个单位主要领导在对单位整体发展和全体单位职工,以及完成国家赋予其职能、使命这方面负有全面、主要的责任,这是第一位,不能把一个单位主要领导都引导到个人成果的产生、转化、收益上,这是领导人应该承担的责任。

当然,《实施意见》也规定了:科研机构、高校正职领导作为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还是可以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获得现金奖励的,正职领导任期内被限制股权交易的,在本人不担任正职职务一年后也将解除限制。

此外,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中提出了未来要研究探索科研机构、高校领导干部正职任前在科技成果转化中获得股权的代持制度,目前相关政策还没有出台,如果相关政策出台的话,自治区会及时贯彻落实。


新华社记者  魏婧宇 


这个政策的核心是改革科研人员的收入分配制度,目前科研人员大部分都分布在高校和科研机构,我想请问:现阶段自治区科研机构和高校在收入分配方面存在的主要制约因素有哪些?政策将如何突破?


自治区科技厅副巡视员  云涛 

这个问题提得很好。首先涉及到政策对科研人员的界定问题。我们知道,目前我国的科研人员广泛分布在高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业以及知识密集型企事业单位中。本政策中所涉及的科研人员主要是指自治区公立性质的科研机构、高校、国有独资企业等单位的科研人员,这些科研人员所在单位受体制机制约束,经济运行、分配机制等都不如民营性质的企事业单位灵活,长期以来普遍存在着科研人员收入分配与实际贡献脱钩、奖励激励机制不到位不健全等突出问题,极大地制约了科研人员创新创造的积极性。

具体到自治区来说,公立科研机构、高校等在收入分配方面存在的不足和制约因素主要有以下六个方面:

一是在绩效工资方面,存在着绩效工资总量偏低,单位缺乏分配自主权,科研人员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等活动获得的收入受单位绩效工资总额限制,奖励性绩效工资存在平均发放的情况等问题。

二是在奖励激励方面,存在科研机构、高校内部分配机制不完善,长期产权激励不足等问题。

三是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存在成果转化服务体系不完善,科研人员成果转化积极性不够高,收益分配不够明确,对担任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获得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政策不明确,国有企业对科研人员的中长期激励机制不完善等问题。

四是在财政科研经费管理方面,存在着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政策落实不到位,横向委托项目经费管理按照纵向科研项目对待,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领域项目经费管理制度不完善等问题。

五是在鼓励科技人员流动方面,存在科研人员兼职兼薪和离岗创业政策不完善,科研人员在外创新创业有后顾之忧的问题。

六是科研机构、高校等单位在岗位设置、人员聘用等方面没有自主权或自主权不够,职称评审制度不完善。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在政策的研究制定过程中进行了有针对性的部署,提出了有针对性的指导意见。时间关系,我举两个方面的例子。

比如:针对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如何激发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积极性这一问题,政策提出:

——要下放科技成果的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分配权“三权”,科研机构、高校对其拥有的科技成果可自主决定采取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开展转移转化活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所获得的收入不上缴国库,全部留归单位,科技人员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要统一公开公示。

——要强化科技成果收益对科研人员的奖励激励,科研机构、高校将成果转移转化所获收益用于奖励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有合同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未约定的,按下列标准执行:将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从该项科技成果转让净收入或者许可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用于奖励;利用该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从该项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用于奖励;将该项职务科技成果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的,应当在实施转化成功后连续5年,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用于奖励。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70%。

——要落实相关税收政策。科研机构、高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的,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再比如:为了促进科研人员兼职兼薪和离岗创业,政策明确,科研人员在履行本单位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本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到企业和其他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兼职并取得合法报酬。科研人员在兼职单位的工作表现和业绩作为在原单位参加职称评审、岗位聘用、年度考核等的重要依据。担任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兼职及取酬,按照中央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科研机构、高校的科研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离岗创业。离岗创业期限以3年为一期,最多不超过两期。离岗创业人员可在离岗创业期限内保留人事关系。此外,政策还规定:允许高校教师从事多点教学。高校教师经所在单位批准,可开展多点教学并获得报酬。鼓励高校教师利用网络平台等多种媒介,推动精品教材和课程等优质教学资源的社会共享,授课教师按照市场机制取得报酬。这些政策贯彻落实后,将彻底打消科研人员和高校教师们兼职兼薪和离岗创业的后顾之忧,有效促进科技人才的合理流动,激发科技人才的创新创业热情,推动自治区产学研深度融合。


内蒙古广播电视台新闻广播记者  王荣 

如何让科研人员的工资单更多体现出知识价值?


自治区科技厅政策法规处处长  韩勇 

自治区科技人员的收入将包括基本工资收入、绩效工资收入、科技成果转化性收入、科研项目激励性收入、兼职兼薪离岗创业获得的合法性收入等部分。其中基本工资水平由国家确定,为真正体现知识价值,让科技人员智力劳动取得合理报酬,《实施意见》突出了增加科研人员绩效工资收入、科技成果转化性收入、科研项目激励性收入、兼职兼薪离岗创业获得的合法性收入四部分。比如《实施意见》提出:在保障基本工资正常增长的基础上,科研机构、高校绩效工资总量可以在基本标准线的3倍内核定,也就是将绩效工资最高控制线从基本标准线的2.5倍提高到了3倍。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单位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分配。科研机构、高校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科研人员,经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同意,可实行协议工资、年薪制或项目工资等多种分配办法。随着这项政策的全方位落实,相信我区科技人员的工资单会更多体现出知识价值。


北方新报记者  段丽萍  

政策对自治区国有企业的科研人员如何进行激励?


自治区科技厅政策法规处处长  韩勇 

《实施意见》规定:完善国有企业科研人员收入与科技成果、创新绩效挂钩的奖励制度。国有企业可采取股权出售、股权奖励、股权期权等方式,或者项目收益分红、岗位分红等分红方式,对企业重要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进行激励。落实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政策,提高国有企业专业技术人员收入水平。关于国有科技型企业对重要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按照财政部、科技部、国资委《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财资〔2016〕4号)执行。


主持人

由于时间关系,答记者问的环节就进行到这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制度改革是国家和自治区科技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既事关广大科研工作者的切身利益,又涉及多领域的改革问题。希望大家及时、全面、客观地报道本次新闻发布会,通过政府与媒体的沟通交流,将政策准确传递给每一个科研单位和每一位科技人员,让他们充分了解和享受政策红利、调动创新热情,为自治区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作出积极贡献。

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内蒙古科技宣传中心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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