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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通知

来源:中宏网内蒙古 发布日期:2023-09-05 1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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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建筑业倍增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

内政办发〔2023〕52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建筑业倍增行动计划(2023—2025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3年8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内蒙古自治区建筑业倍增行动计划(2023—2025年)

为全面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内政办发〔2022〕58号)要求,促进全区建筑业强筋壮骨、提质增效、晋位升级,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工作要求,进一步深化建筑业改革,完善体制机制,分类指导,综合施策,扶持建筑业企业多起来、大起来、强起来,不断扩大区内建筑业企业产值规模占比和税收总量,巩固建筑业支柱产业地位,促进自治区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二、发展目标

(一)到2025年底,建筑业本土总产值达到5300亿元,较2022年实现翻两番增长。其中,到2023年底,建筑业本土总产值达到2000亿元左右,税收达到72亿元左右;到2024年底,建筑业本土总产值达到3500亿元左右,税收达到126亿元左右;到2025年底,建筑业本土总产值达到5300亿元左右,税收达到190亿元左右。

(二)到2025年底,特级资质企业达到16家,较2022年实现翻两番增长;一级资质企业达到500家,较2022年实现翻一番增长。

三、工作举措

(一)支持建筑业企业资质提档晋级。放宽资质申报起步级别限制。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可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已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直接申请自治区权限内对应的总承包覆盖的同等级专业承包资质,但同时需满足所申请同等级专业承包资质的条件和要求。简化资质申报办理流程。企业申请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时,可采取告知承诺制方式,实行即报即办。优化资质申报条件。注册建造师年龄可适当放宽至65周岁,且人数不超过注册建造师总数的1/3。优化资质申报业绩认定方式。统筹开展线上线下业绩核查,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基本信息中标记为“A”级的业绩,可直接用于资质升级,不再进行业绩核实,平台无法查询的业绩或技术指标纳入线下核查。非施工企业原因暂无法提供竣工备案材料的,经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认定,可作为有效业绩认定。企业申请公路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资质的,市政道路(桥梁)业绩与公路工程业绩互认。业绩无法核实情况下,企业提供的增值税发票等佐证材料能够证明业绩真实并且指标满足标准要求的,可作为有效业绩予以认定。央企、国企及大型民营建筑业企业在自治区设立出资比例不少于50%的子公司申请资质时,可承继使用该企业建造师在母公司期间主持完成的业绩。对晋升特级的建筑业企业,给予财政奖励。

(二)支持建筑业企业采用联合体投标。组织开展“央企帮地企、大企带小企”行动,支持央企与自治区建筑业企业、区外建筑业企业与自治区中小微建筑业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成员单位工作量原则上不低于联合体投标标段工作量的40%。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设置禁止联合体投标条件。联合体产生的业绩作为今后各方业绩予以认可。

(三)打造“数字化+一站式”运营服务平台。建设并推广应用自治区建材及服务集采平台,整合、打通全区建筑业企业、材料供应企业及金融服务业产业链条,实现供需信息公开、在线招标投标、线上集采交易、信息公开展示等功能,提升物流、商贸等上下游产业链协作配套水平,实施本土化运营,降成本、保质量、增效益,使税收落到本地。推进绿色建材发展,引入建材企业、产品及服务进入平台实行交易。大力支持金融机构及投资企业与平台合作,参与建筑市场上下游产业投资及融资服务,推动自治区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四)积极推进建筑业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推动区内国有企业和民营建筑业企业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以自治区和各盟市国有企业为基础,与自治区资质信誉良好、资金实力较雄厚、竞争力较强的民营建筑业企业分别成立混改企业,着力打造自治区“蒙”字号大型建筑业国企方阵,鼓励混改企业积极参与各项工程投标。建立混改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事项“一企一策”服务工作机制。混改企业的母公司具备建筑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且满足相关资质标准要求的,支持混改企业申请与母公司特级资质类别一致的总承包一级资质及其相关专业承包资质。对获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混改建筑业企业,母公司承诺在工程质量、安全、债务、侵权、违约等方面予以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的,准予其自成立之日起3年内使用母公司业绩、信用信息、获奖情况作为承揽我区工程项目的投标人资信。

(五)支持中小微建筑业企业加快发展。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分包的,鼓励依法依规发包给当地中小微建筑业企业。鼓励将不属于招标范畴的工程项目依法依规发包给当地中小微建筑业企业。建立“资质等级建筑业企业”培育库,把具有一定规模、符合产业政策、有发展前景的自治区中小微建筑业企业列入培育库进行重点培育、重点扶持,注册地人民政府可对首次“小升规”企业给予奖补支持。

(六)支持优质建筑业企业在自治区落户。央企、国企、大型民营建筑业企业迁入自治区的、在自治区设立全资子公司或把分公司改为子公司并将一级及以上资质迁入自治区的,给予财政奖励。建立央企、国企、大型民营建筑业企业在自治区设立出资比例不少于50%的子公司资质申报事项“一企一策”服务工作机制。上一年度建筑业产值达到一定规模,满足相关资质标准要求,母公司具备建筑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支持子公司申请与母公司特级资质类别一致的总承包一级资质及其相关专业承包资质;母公司具备建筑、公路、铁路、市政、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等类别中任意2类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或具备上述任意1类特级和2类及以上一级资质),支持子公司申请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一级资质及其相关专业承包资质。建筑业企业迁入地人民政府在用地、人才落户、办公用房、住房保障等方面依法依规给予支持。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落实属地责任,统筹推进建筑业倍增行动,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加强跟踪督办,及时掌握、调度各项工作落实情况。要全面落实本行动计划中有关财政、金融、用地、审批等各项政策措施,不打折扣地将企业引进来、留下来、扶起来、强起来,全力推进本地区建筑业倍增行动。

(二)细化工作措施。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及自治区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税务、国资、通信、铁路等牵头部门要在本行动计划印发2个月内,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细化促进建筑业倍增工作措施,确保完成各项目标任务。

(三)强化督查评估。自治区将适时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落实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20条措施及倍增行动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组织开展专题评估。

(四)强化宣传引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大政策宣传解读力度,提振市场主体信心。要选树优秀建筑业企业,及时总结建筑业倍增典型经验并复制推广。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确保政策措施全面落实。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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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通知

发布时间:2023-09-05 10:47  来源:中宏网内蒙古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建筑业倍增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

内政办发〔2023〕52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建筑业倍增行动计划(2023—2025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3年8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内蒙古自治区建筑业倍增行动计划(2023—2025年)

为全面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内政办发〔2022〕58号)要求,促进全区建筑业强筋壮骨、提质增效、晋位升级,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工作要求,进一步深化建筑业改革,完善体制机制,分类指导,综合施策,扶持建筑业企业多起来、大起来、强起来,不断扩大区内建筑业企业产值规模占比和税收总量,巩固建筑业支柱产业地位,促进自治区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二、发展目标

(一)到2025年底,建筑业本土总产值达到5300亿元,较2022年实现翻两番增长。其中,到2023年底,建筑业本土总产值达到2000亿元左右,税收达到72亿元左右;到2024年底,建筑业本土总产值达到3500亿元左右,税收达到126亿元左右;到2025年底,建筑业本土总产值达到5300亿元左右,税收达到190亿元左右。

(二)到2025年底,特级资质企业达到16家,较2022年实现翻两番增长;一级资质企业达到500家,较2022年实现翻一番增长。

三、工作举措

(一)支持建筑业企业资质提档晋级。放宽资质申报起步级别限制。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可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已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直接申请自治区权限内对应的总承包覆盖的同等级专业承包资质,但同时需满足所申请同等级专业承包资质的条件和要求。简化资质申报办理流程。企业申请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时,可采取告知承诺制方式,实行即报即办。优化资质申报条件。注册建造师年龄可适当放宽至65周岁,且人数不超过注册建造师总数的1/3。优化资质申报业绩认定方式。统筹开展线上线下业绩核查,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基本信息中标记为“A”级的业绩,可直接用于资质升级,不再进行业绩核实,平台无法查询的业绩或技术指标纳入线下核查。非施工企业原因暂无法提供竣工备案材料的,经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认定,可作为有效业绩认定。企业申请公路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资质的,市政道路(桥梁)业绩与公路工程业绩互认。业绩无法核实情况下,企业提供的增值税发票等佐证材料能够证明业绩真实并且指标满足标准要求的,可作为有效业绩予以认定。央企、国企及大型民营建筑业企业在自治区设立出资比例不少于50%的子公司申请资质时,可承继使用该企业建造师在母公司期间主持完成的业绩。对晋升特级的建筑业企业,给予财政奖励。

(二)支持建筑业企业采用联合体投标。组织开展“央企帮地企、大企带小企”行动,支持央企与自治区建筑业企业、区外建筑业企业与自治区中小微建筑业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成员单位工作量原则上不低于联合体投标标段工作量的40%。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设置禁止联合体投标条件。联合体产生的业绩作为今后各方业绩予以认可。

(三)打造“数字化+一站式”运营服务平台。建设并推广应用自治区建材及服务集采平台,整合、打通全区建筑业企业、材料供应企业及金融服务业产业链条,实现供需信息公开、在线招标投标、线上集采交易、信息公开展示等功能,提升物流、商贸等上下游产业链协作配套水平,实施本土化运营,降成本、保质量、增效益,使税收落到本地。推进绿色建材发展,引入建材企业、产品及服务进入平台实行交易。大力支持金融机构及投资企业与平台合作,参与建筑市场上下游产业投资及融资服务,推动自治区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四)积极推进建筑业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推动区内国有企业和民营建筑业企业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以自治区和各盟市国有企业为基础,与自治区资质信誉良好、资金实力较雄厚、竞争力较强的民营建筑业企业分别成立混改企业,着力打造自治区“蒙”字号大型建筑业国企方阵,鼓励混改企业积极参与各项工程投标。建立混改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事项“一企一策”服务工作机制。混改企业的母公司具备建筑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且满足相关资质标准要求的,支持混改企业申请与母公司特级资质类别一致的总承包一级资质及其相关专业承包资质。对获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混改建筑业企业,母公司承诺在工程质量、安全、债务、侵权、违约等方面予以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的,准予其自成立之日起3年内使用母公司业绩、信用信息、获奖情况作为承揽我区工程项目的投标人资信。

(五)支持中小微建筑业企业加快发展。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分包的,鼓励依法依规发包给当地中小微建筑业企业。鼓励将不属于招标范畴的工程项目依法依规发包给当地中小微建筑业企业。建立“资质等级建筑业企业”培育库,把具有一定规模、符合产业政策、有发展前景的自治区中小微建筑业企业列入培育库进行重点培育、重点扶持,注册地人民政府可对首次“小升规”企业给予奖补支持。

(六)支持优质建筑业企业在自治区落户。央企、国企、大型民营建筑业企业迁入自治区的、在自治区设立全资子公司或把分公司改为子公司并将一级及以上资质迁入自治区的,给予财政奖励。建立央企、国企、大型民营建筑业企业在自治区设立出资比例不少于50%的子公司资质申报事项“一企一策”服务工作机制。上一年度建筑业产值达到一定规模,满足相关资质标准要求,母公司具备建筑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支持子公司申请与母公司特级资质类别一致的总承包一级资质及其相关专业承包资质;母公司具备建筑、公路、铁路、市政、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等类别中任意2类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或具备上述任意1类特级和2类及以上一级资质),支持子公司申请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一级资质及其相关专业承包资质。建筑业企业迁入地人民政府在用地、人才落户、办公用房、住房保障等方面依法依规给予支持。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落实属地责任,统筹推进建筑业倍增行动,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加强跟踪督办,及时掌握、调度各项工作落实情况。要全面落实本行动计划中有关财政、金融、用地、审批等各项政策措施,不打折扣地将企业引进来、留下来、扶起来、强起来,全力推进本地区建筑业倍增行动。

(二)细化工作措施。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及自治区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税务、国资、通信、铁路等牵头部门要在本行动计划印发2个月内,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细化促进建筑业倍增工作措施,确保完成各项目标任务。

(三)强化督查评估。自治区将适时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落实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20条措施及倍增行动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组织开展专题评估。

(四)强化宣传引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大政策宣传解读力度,提振市场主体信心。要选树优秀建筑业企业,及时总结建筑业倍增典型经验并复制推广。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确保政策措施全面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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