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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进一步推进城镇落户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来源: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网站 发布日期:2023-02-16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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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企业、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呼和浩特市进一步推进城镇落户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29日

呼和浩特市进一步推进城镇落户的若干措施

为了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持续推进放宽城镇落户限制,促进人才和劳动力资源有序流入,现制定如下具体措施:

一、全面放开人才落户限制

提升人才落户服务水平,大中专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申请落户,不受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就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居住年限等条件限制。

二、进一步放宽城镇落户限制

建立以人为本、便捷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以实际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为原则,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就业或居住满6个月的人员,均可申请在市四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五旗县建制镇落户。

三、全面放宽亲属投靠落户

凡是具有我市城镇户籍的人员(包括集体户),直系亲属均可投靠落户,不设居住条件限制。

四、提供落户地址多样化选择

具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在其合法稳定住所落户;在市四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五旗县建制镇租赁私有房屋的,经出租房屋

房主同意,可以落户。

五、降低集体户设立条件

(一)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单位集体户;

(二)设立人才集体户;

(三)社区设立集体户。

满5人可设集体户。集体户根据实际需要和具体情况实行分户制服务管理。

六、统筹安排新落户适龄儿童入学

自本措施施行之日起,新落户适龄儿童按照现有招生政策安排入学。

七、本措施的实施细则由市公安局另行颁布。

八、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

上一篇: 关于印发《重点项目助推就业行动(2022-2025年)实施方案》的通知

下一篇: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进一步推进城镇落户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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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进一步推进城镇落户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2-16 10:26  来源: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网站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企业、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呼和浩特市进一步推进城镇落户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29日

呼和浩特市进一步推进城镇落户的若干措施

为了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持续推进放宽城镇落户限制,促进人才和劳动力资源有序流入,现制定如下具体措施:

一、全面放开人才落户限制

提升人才落户服务水平,大中专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申请落户,不受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就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居住年限等条件限制。

二、进一步放宽城镇落户限制

建立以人为本、便捷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以实际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为原则,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就业或居住满6个月的人员,均可申请在市四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五旗县建制镇落户。

三、全面放宽亲属投靠落户

凡是具有我市城镇户籍的人员(包括集体户),直系亲属均可投靠落户,不设居住条件限制。

四、提供落户地址多样化选择

具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在其合法稳定住所落户;在市四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五旗县建制镇租赁私有房屋的,经出租房屋

房主同意,可以落户。

五、降低集体户设立条件

(一)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单位集体户;

(二)设立人才集体户;

(三)社区设立集体户。

满5人可设集体户。集体户根据实际需要和具体情况实行分户制服务管理。

六、统筹安排新落户适龄儿童入学

自本措施施行之日起,新落户适龄儿童按照现有招生政策安排入学。

七、本措施的实施细则由市公安局另行颁布。

八、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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