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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区建设优化升级工作的通知

来源:中宏网内蒙古 发布日期:2023-07-20 0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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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区建设优化升级工作的通知

国知发运字〔2023〕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

为深入实施《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和《“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加快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等17部门关于加快推动知识产权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开展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区建设优化升级工作,建设一批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业高质量集聚发展示范区、试验区(以下简称示范区、试验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推动知识产权服务业实现高质量发展、高效益产出为主线,以打造集聚载体为手段,促进知识产权服务链上下游优势互补、多业态协同发展,完善知识产权服务体系,积极探索知识产权服务业支持全面创新和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有效路径,打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全链条,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提供更有力支撑。

(二)发展目标

“十四五”期间,重点在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示范城市、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建设示范县、国家级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示范园区、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重点城市等知识产权服务业基础较好、知识产权服务需求旺盛的地方,建设一批影响力大、示范效应显著、对周边乃至全国范围辐射带动作用明显的示范区、试验区,形成示范区、试验区相互衔接、梯次推进的工作格局,对全面创新的支持作用更加凸显,对区域经济增长的贡献度显著提升。

(三)建设要求

——高质量服务集聚。按照“依托产业集聚,服务产业发展,助力产业升级”的思路,推动知识产权服务业同先进制造业、现代农业深度融合,更好地服务产业发展,促进产业升级和区域经济提质增效。围绕区域优势产业、主导产业发展需求,集聚全类别、全链条知识产权服务功能,整合各类优质知识产权服务资源,综合利用线上、线下多种方式,打造“一站式”知识产权服务集聚载体。科学划定集聚区域和“四至”(东、西、南、北四个方向的边界)范围,推进集聚载体集中建设与多点布局相结合,集聚质量高、信誉好、实力强的优质服务机构,推动知识产权服务功能整合、能力提升,避免简单物理集聚、低水平扎堆。推进集聚区运行管理组织建设,在所在地园区管委会或地方政府的指导和委托下,承担或参与集聚区的建设、运行和管理,鼓励综合性服务机构承担集聚区运行管理等工作。建立集聚区入驻服务机构准入和退出动态监测管理机制,依托全国专利商标代理公示信息系统,加强对申请入驻服务机构的审核和评价,对于入驻期间出现代理非正常专利申请、商标恶意注册申请等不规范代理行为的机构,情节严重的取消入驻资格。

——高价值品牌引领。引导集聚区强化品牌意识,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实施区域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标准规范,打造知识产权服务区域品牌,加强宣传展示,逐步提高品牌知名度、影响力和美誉度。鼓励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树立优质服务品牌,持续提升知识产权代理、法律、信息、咨询、运营等服务专业化和国际化水平,以高价值品牌带动知识产权服务产品优化、效率提升、质量升级。

——高效益贡献产出。推动知识产权服务业营业收入增长速度超过区域国内生产总值和第三产业增长速度,不断扩大知识产权服务贸易规模,持续提升知识产权服务业对区域经济增长的贡献度。健全市场化知识产权服务生态,完善供需对接机制,推动知识产权服务深度融入产业创新发展。发挥示范区、试验区辐射带动作用,促进优质知识产权服务资源和产品输出。

——高水平服务创新。探索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创新发展的新机制、新途径,鼓励知识产权服务新产品、新模式开发,强化服务产品功能性、便捷性,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与创新需求深度对接、互动融合,形成优质高效的知识产权服务供给,为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提供更好服务保障。

——高标准行业监管。加强知识产权服务业监管顶层设计,积极构建政府监管、社会监督、行业自律、机构自治的知识产权服务业监管体系。持续深化知识产权代理行业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代理非正常专利申请、商标恶意注册申请等违法违规行为,完善知识产权服务业监管长效机制,加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利用信息化等技术手段,加强服务质量监测,推进协同监管、智慧监管,构筑行业信用监管高地,营造有序竞争的良好市场环境。

——高层次文化体验。强化知识产权服务文化载体建设,丰富知识产权文化内涵,鼓励通过建设知识产权文化公园、广场、博物馆、图书馆等文化载体形式,宣传知识产权文化,促进知识产权交流。加强服务品牌宣传展示,采用数字化大屏幕等方式,宣传集聚区知识产权服务区域品牌,以及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名录、商标品牌,展示行业良好形象。

二、推进实施

国家知识产权局统筹推进集聚区建设优化升级工作,会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组织开展示范区、试验区的申报、评审、建设、验收等工作。各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根据本通知要求及评价指标,组织开展示范区、试验区的申报、推荐、建设等工作。

(一)组织申报

1.申报主体。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业高质量集聚发展示范区、试验区建设在省级以上高新区、经开区等产业园区,或产业集聚的区县级行政区域,由所在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进行申报。原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示范区可申报示范区;原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试验区和其他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可申报试验区,发展条件和工作推进特别突出的,可直接申报示范区。

2.申报条件。

——地方政府重视支持。将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列入地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或发展规划,因地制宜出台支持和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积极落实代理监管工作要求,整治非正常专利申请、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代理行为有力,做到应撤尽撤。

——发展基础条件扎实。区域产业集聚,人才优势凸显,服务能力突出,聚焦产业发展需求,形成全类别、全链条优质知识产权服务供给,能够贡献较高产值和税收,有力支撑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形成典型经验,能够发挥示范作用。

——集聚地域范围明确。依托产业发展集聚服务资源,合理划定集聚载体地域范围,明确其“四至”范围和总面积,涵盖多个园区或城区的,明确各自功能定位。

——实施方案创新可行。实施方案建设思路和目标清晰明确,符合集聚区建设优化升级工作目标定位和工作要求。实施方案任务和措施创新突破,能够发挥区域优势,具有可行性和预期成效,能够推动示范区、试验区高起点建设。

——保障措施机制有力。建立工作推进和考核机制,完善条件保障措施,强化实施跟踪监测,能够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见到实效。

3.申报材料。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出具的推荐函,包括对申报材料的审核情况以及推荐意见;申报主体编制的申报方案,主要内容应根据集聚区优化升级工作目标定位和工作要求,对照评价指标,包括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概况、建设思路和发展目标、重点建设任务、管理和保障措施等四部分;申报主体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和监管工作典型代表案例,包括落实国家政策、出台政策措施、建立工作机制、扩大对外开放、强化支撑保障、促进行业发展等方面的经验做法、创新举措和工作成效。

4.申报程序。地市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申报方案,对照评价指标开展自评价,向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初审合格后,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推荐函。申报首批示范区、试验区的,请于2023年8月10日前将纸质版和电子版申报材料报国家知识产权局。

(二)批复建设

1.批复。国家知识产权局按程序批复同意示范区、试验区建设。

2.制定方案。自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指导示范区、试验区申报主体制定印发建设方案,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

3.开展建设。示范区、试验区启动建设,落实建设方案,建设期三年。每年1月底以前,将上年度工作总结、典型代表案例和下年度工作计划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三)考核验收

建设期满,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评估验收,决定整改、撤销或后续支持事项。获准建设示范区、试验区的,在三年的期限内使用示范区、试验区称号;建设期满通过验收的,制定新的三年建设方案并推进相关工作,保留称号;未通过验收,或未制定新的三年建设方案的,不得继续使用示范区、试验区称号。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国家知识产权局加强对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业高质量集聚发展示范区、试验区工作的总体谋划,打造政策直通平台,强化政策培训宣讲,促进中央与地方的政策衔接和机制协同。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将推动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优化升级工作纳入本省份知识产权工作规划,加强统筹指导,促进政策落实。地方政府作为示范区、试验区的申报主体,负责完善示范区、试验区相关部门单位协调联动机制,提升治理水平,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二)认真组织审核

各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建设优化升级工作,积极动员部署,做好相关保障,认真组织申报,有序开展审核、推荐、建设等相关工作。要充分认识申报推荐工作的严肃性、规范性,坚持宁缺毋滥,严格审核把关,杜绝弄虚作假行为。对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申报资格,同时对相关申报单位和推荐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三)完善政策体系

各地要制定完善有利于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的产业、科技、贸易、土地、补助奖励等政策措施。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充分利用科技服务业、高技术服务业、生产性服务业等各级各类优惠政策。制定完善人才政策,吸引国内外高端知识产权人才落户。支持引进高水平外国机构入驻示范区、试验区开展知识产权业务。促进知识产权服务国际合作,扩大知识产权服务贸易,引导服务机构承接国际知识产权服务外包业务。

(四)加大支持力度

国家知识产权局、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在政策、人才、信息和经费等方面,进一步加强对示范区、试验区建设支持。优先将示范区、试验区建设列入专利转化专项等项目或地方知识产权扶持资金予以支持;优先支持有条件的示范区、试验区开展专利代理行业深化改革有关试点,开展知识产权服务出口基地建设;优先支持示范区、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承担政府部门知识产权有关项目;对工作成效显著的,给予激励和表扬。

(五)做好监督考核

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完善考核评价机制,做好验收工作。有关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细化评价标准,加强知识产权服务业和知识产权服务贸易统计调查工作。各示范区、试验区,建立常态化自我评价机制和专家咨询指导机制,做好年度发展报告,定期凝练总结典型经验和案例,加强宣传和推广,发挥辐射效应和示范带头作用。

原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区,按照本通知明确的定位目标和评价指标对工作进行调整完善,优化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区建设,按程序申报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业高质量集聚发展示范区、试验区。

局以往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附件:

1.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业高质量集聚发展示范区、试验区评价指标(试行).pdf

2.原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区名单.pdf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3年6月29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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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政策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区建设优化升级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7-20 09:58  来源:中宏网内蒙古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区建设优化升级工作的通知

国知发运字〔2023〕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

为深入实施《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和《“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加快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等17部门关于加快推动知识产权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开展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区建设优化升级工作,建设一批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业高质量集聚发展示范区、试验区(以下简称示范区、试验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推动知识产权服务业实现高质量发展、高效益产出为主线,以打造集聚载体为手段,促进知识产权服务链上下游优势互补、多业态协同发展,完善知识产权服务体系,积极探索知识产权服务业支持全面创新和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有效路径,打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全链条,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提供更有力支撑。

(二)发展目标

“十四五”期间,重点在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示范城市、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建设示范县、国家级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示范园区、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重点城市等知识产权服务业基础较好、知识产权服务需求旺盛的地方,建设一批影响力大、示范效应显著、对周边乃至全国范围辐射带动作用明显的示范区、试验区,形成示范区、试验区相互衔接、梯次推进的工作格局,对全面创新的支持作用更加凸显,对区域经济增长的贡献度显著提升。

(三)建设要求

——高质量服务集聚。按照“依托产业集聚,服务产业发展,助力产业升级”的思路,推动知识产权服务业同先进制造业、现代农业深度融合,更好地服务产业发展,促进产业升级和区域经济提质增效。围绕区域优势产业、主导产业发展需求,集聚全类别、全链条知识产权服务功能,整合各类优质知识产权服务资源,综合利用线上、线下多种方式,打造“一站式”知识产权服务集聚载体。科学划定集聚区域和“四至”(东、西、南、北四个方向的边界)范围,推进集聚载体集中建设与多点布局相结合,集聚质量高、信誉好、实力强的优质服务机构,推动知识产权服务功能整合、能力提升,避免简单物理集聚、低水平扎堆。推进集聚区运行管理组织建设,在所在地园区管委会或地方政府的指导和委托下,承担或参与集聚区的建设、运行和管理,鼓励综合性服务机构承担集聚区运行管理等工作。建立集聚区入驻服务机构准入和退出动态监测管理机制,依托全国专利商标代理公示信息系统,加强对申请入驻服务机构的审核和评价,对于入驻期间出现代理非正常专利申请、商标恶意注册申请等不规范代理行为的机构,情节严重的取消入驻资格。

——高价值品牌引领。引导集聚区强化品牌意识,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实施区域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标准规范,打造知识产权服务区域品牌,加强宣传展示,逐步提高品牌知名度、影响力和美誉度。鼓励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树立优质服务品牌,持续提升知识产权代理、法律、信息、咨询、运营等服务专业化和国际化水平,以高价值品牌带动知识产权服务产品优化、效率提升、质量升级。

——高效益贡献产出。推动知识产权服务业营业收入增长速度超过区域国内生产总值和第三产业增长速度,不断扩大知识产权服务贸易规模,持续提升知识产权服务业对区域经济增长的贡献度。健全市场化知识产权服务生态,完善供需对接机制,推动知识产权服务深度融入产业创新发展。发挥示范区、试验区辐射带动作用,促进优质知识产权服务资源和产品输出。

——高水平服务创新。探索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创新发展的新机制、新途径,鼓励知识产权服务新产品、新模式开发,强化服务产品功能性、便捷性,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与创新需求深度对接、互动融合,形成优质高效的知识产权服务供给,为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提供更好服务保障。

——高标准行业监管。加强知识产权服务业监管顶层设计,积极构建政府监管、社会监督、行业自律、机构自治的知识产权服务业监管体系。持续深化知识产权代理行业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代理非正常专利申请、商标恶意注册申请等违法违规行为,完善知识产权服务业监管长效机制,加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利用信息化等技术手段,加强服务质量监测,推进协同监管、智慧监管,构筑行业信用监管高地,营造有序竞争的良好市场环境。

——高层次文化体验。强化知识产权服务文化载体建设,丰富知识产权文化内涵,鼓励通过建设知识产权文化公园、广场、博物馆、图书馆等文化载体形式,宣传知识产权文化,促进知识产权交流。加强服务品牌宣传展示,采用数字化大屏幕等方式,宣传集聚区知识产权服务区域品牌,以及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名录、商标品牌,展示行业良好形象。

二、推进实施

国家知识产权局统筹推进集聚区建设优化升级工作,会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组织开展示范区、试验区的申报、评审、建设、验收等工作。各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根据本通知要求及评价指标,组织开展示范区、试验区的申报、推荐、建设等工作。

(一)组织申报

1.申报主体。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业高质量集聚发展示范区、试验区建设在省级以上高新区、经开区等产业园区,或产业集聚的区县级行政区域,由所在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进行申报。原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示范区可申报示范区;原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试验区和其他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可申报试验区,发展条件和工作推进特别突出的,可直接申报示范区。

2.申报条件。

——地方政府重视支持。将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列入地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或发展规划,因地制宜出台支持和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积极落实代理监管工作要求,整治非正常专利申请、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代理行为有力,做到应撤尽撤。

——发展基础条件扎实。区域产业集聚,人才优势凸显,服务能力突出,聚焦产业发展需求,形成全类别、全链条优质知识产权服务供给,能够贡献较高产值和税收,有力支撑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形成典型经验,能够发挥示范作用。

——集聚地域范围明确。依托产业发展集聚服务资源,合理划定集聚载体地域范围,明确其“四至”范围和总面积,涵盖多个园区或城区的,明确各自功能定位。

——实施方案创新可行。实施方案建设思路和目标清晰明确,符合集聚区建设优化升级工作目标定位和工作要求。实施方案任务和措施创新突破,能够发挥区域优势,具有可行性和预期成效,能够推动示范区、试验区高起点建设。

——保障措施机制有力。建立工作推进和考核机制,完善条件保障措施,强化实施跟踪监测,能够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见到实效。

3.申报材料。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出具的推荐函,包括对申报材料的审核情况以及推荐意见;申报主体编制的申报方案,主要内容应根据集聚区优化升级工作目标定位和工作要求,对照评价指标,包括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概况、建设思路和发展目标、重点建设任务、管理和保障措施等四部分;申报主体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和监管工作典型代表案例,包括落实国家政策、出台政策措施、建立工作机制、扩大对外开放、强化支撑保障、促进行业发展等方面的经验做法、创新举措和工作成效。

4.申报程序。地市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申报方案,对照评价指标开展自评价,向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初审合格后,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推荐函。申报首批示范区、试验区的,请于2023年8月10日前将纸质版和电子版申报材料报国家知识产权局。

(二)批复建设

1.批复。国家知识产权局按程序批复同意示范区、试验区建设。

2.制定方案。自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指导示范区、试验区申报主体制定印发建设方案,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

3.开展建设。示范区、试验区启动建设,落实建设方案,建设期三年。每年1月底以前,将上年度工作总结、典型代表案例和下年度工作计划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三)考核验收

建设期满,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评估验收,决定整改、撤销或后续支持事项。获准建设示范区、试验区的,在三年的期限内使用示范区、试验区称号;建设期满通过验收的,制定新的三年建设方案并推进相关工作,保留称号;未通过验收,或未制定新的三年建设方案的,不得继续使用示范区、试验区称号。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国家知识产权局加强对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业高质量集聚发展示范区、试验区工作的总体谋划,打造政策直通平台,强化政策培训宣讲,促进中央与地方的政策衔接和机制协同。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将推动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优化升级工作纳入本省份知识产权工作规划,加强统筹指导,促进政策落实。地方政府作为示范区、试验区的申报主体,负责完善示范区、试验区相关部门单位协调联动机制,提升治理水平,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二)认真组织审核

各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建设优化升级工作,积极动员部署,做好相关保障,认真组织申报,有序开展审核、推荐、建设等相关工作。要充分认识申报推荐工作的严肃性、规范性,坚持宁缺毋滥,严格审核把关,杜绝弄虚作假行为。对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申报资格,同时对相关申报单位和推荐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三)完善政策体系

各地要制定完善有利于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的产业、科技、贸易、土地、补助奖励等政策措施。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充分利用科技服务业、高技术服务业、生产性服务业等各级各类优惠政策。制定完善人才政策,吸引国内外高端知识产权人才落户。支持引进高水平外国机构入驻示范区、试验区开展知识产权业务。促进知识产权服务国际合作,扩大知识产权服务贸易,引导服务机构承接国际知识产权服务外包业务。

(四)加大支持力度

国家知识产权局、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在政策、人才、信息和经费等方面,进一步加强对示范区、试验区建设支持。优先将示范区、试验区建设列入专利转化专项等项目或地方知识产权扶持资金予以支持;优先支持有条件的示范区、试验区开展专利代理行业深化改革有关试点,开展知识产权服务出口基地建设;优先支持示范区、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承担政府部门知识产权有关项目;对工作成效显著的,给予激励和表扬。

(五)做好监督考核

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完善考核评价机制,做好验收工作。有关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细化评价标准,加强知识产权服务业和知识产权服务贸易统计调查工作。各示范区、试验区,建立常态化自我评价机制和专家咨询指导机制,做好年度发展报告,定期凝练总结典型经验和案例,加强宣传和推广,发挥辐射效应和示范带头作用。

原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区,按照本通知明确的定位目标和评价指标对工作进行调整完善,优化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区建设,按程序申报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业高质量集聚发展示范区、试验区。

局以往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附件:

1.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业高质量集聚发展示范区、试验区评价指标(试行).pdf

2.原国家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区名单.pdf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3年6月29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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