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优化营商环境简报 (第30期)
发布时间:2022-07-25 16:00 来源:优化营商环境专班
2022年第19期(总第30期)
市优化营商环境专班 2022年7月1日
【工作动态】
高标准、严要求,全力以赴迎接“3.0方案”第二季度考核
为了实现我市在自治区“3.0方案”第二季度考核中争先进位的目标,市优化营商环境专班提前谋划、全面动员,组织各单位对标对表、靶向施治,攻坚克难,确保181项任务不折不扣全面落实。
6月20日至6月21日,专班对各项任务进行更细粒度的分解,对照措施和进度,逐一进行检查,分清主次,确保全覆盖。
6月22日至6月25日,23个牵头单位分批到专班进行了第一轮填报,按照“时间过半 任务过半”完成率超过60%的要求,专班对各项任务逐一跟进,逐一落实、逐一解决,协助各单位理清思路、稳扎稳打,增强填报的精准性。
6月27日至6月28日,部分牵头单位到专班进行了第二轮填报,专班积极调度、严格把关,确保文件完备、数据详实、佐证材料全面、客观、规范。
6月29日至6月30日,专班对各单位填报的“3.0方案”6月份工作落实情况再次进行了研究分析,及时准确上传到自治区“营商环境工作调度系统”。同时,对第二季度20个一级指标的工作总结、大事记、典型案例进行全面整理,按时报送到自治区。
【部门动态】
建成呼和浩特市公共数据开放网站助力数字政府建设
为加快适应数字经济发展要求,推动政府可开放数据资源面向社会公众开放,实现数据服务社会发展、助力优化营商环境,呼和浩特市公共数据开放网站于2022年6月建成。呼和浩特市公共数据开放网站基于城市大脑大数据平台开发建设,目前设置了8个领域数据专题,包括:劳动就业、交通服务、社会保障、经济建设、信用服务、旅游住宿、科研教育、医疗健康;第一批次梳理完成了51项数据开放目录,涉及26个市级部门。
呼和浩特市公共数据开放平台的建成,标志着我市智慧城市数据资源体系的三个主要方面汇集、共享、开放(即城市大脑大数据平台、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公共数据开放平台)平台体系搭建完成,实现了政务数据资源的采集、治理、流转、分析、开放数字化运行流转,切实解决了政务数据资源条块分割、数据壁垒难以打通的痛点难点问题。
下一步,市大数据管理局将加快建立健全公共数据开放长效机制,按照自治区数据分类分级管理机制,规划好全市开放数据资源的归集利用工作,确保公共数据开放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可用性,同时围绕老百姓关心的热点,不断丰富数据开放范围、提升开放数据质量,推动首府数据工作再上新台阶、再出新亮点。
政府采购“一清一降一提一畅” 助企纾困
近年来,市财政局积极发挥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效应,多措并举扶持各类中小企业发展,为中小企业低成本、公平公正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以更优服务为企业发展赋能添力,助力首府优化营商环境。
一、“一清”,清理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项壁垒
严格执行《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政府采购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专项清理的通知》(财办库〔2021〕14号)要求,持续全面清理市本级通过入围等方式设置的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等各类供应商库。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股权结构,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全面落实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平等对待内外资企业的政策要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并将清理工作常态化、日常化,切实维护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开、公正、透明。
二、“一降”,降低中小企业的制度性交易成本
对中小企业实行“即征即用”“零门槛”入驻电子卖场;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无偿向中小企业提供采购文件,中小企业供应商也可以依托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免费获取电子采购文件,并在线提交投标文件,全面实施远程开标和“不见面”开标;在2019年市政府采购中心取消投标保证金的基础上,2022年制定《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保证金管理 加快推进电子保函应用工作的通知》(呼财购〔2022〕23号),对所有政府采购项目取消投标保证金;对确需收取履约保证金的,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对信用良好的供应商和中小企业,鼓励予以免收或减收履约保证金。
三、“一提”,提高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力度
一是鼓励采购人结合项目实际,在合同签订后即预付一定比例的合同款项给中标中小企业供应商,缓解其资金周转压力,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30%;采购项目实施以人工投入为主的,可适当降低预付款比例;对于资信状况良好、履约能力较强的中标供应商,可适当提高预付款比例,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70%。二是依托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公开征集的政府采购合同融资银行,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活动中告知中小企业供应商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的相关政策,并协助其办理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事宜,提升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力度。三是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内财购〔2022〕778号)文件精神,对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除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明确规定外,采购人应当全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除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明确规定外,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原则和统一质量标准的前提下,采购人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比例不低于60%。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由6%-10%提高至10%-20%。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由2%-3%提高至4%-6%。
四、“一畅”,畅通中小企业维权救济渠道
在规范处理中小企业的投诉、论证、调查、答复等环节下功夫,优化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流程,组成由法务部门全程参与的调查小组,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处理政府采购投诉事项;在节约中小企业时间成本上下功夫,不断优化工作流程,实现政府采购投诉事项的“快查快办”,提升投诉处理工作质量,提高投诉处理工作效率;在开辟多渠道受理政府采购投诉上下功夫,在开通“蒙速办”、当面送达、为民服务中心三种受理政府采购投诉途径的基础上,率先与自治区同步应用政府采购“云平台”“行政裁决电子化管理系统”模块,进一步实现政府采购投诉电子化一网通办、全程留痕可追溯的目标,达到“不见面”“一站式”解决政府采购质疑、投诉问题,切实提升中小企业在行政裁决程序中的获得感和满意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