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科研信用评价办法》文件解读
发布时间:2025-03-27 16:51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一、起草背景和依据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科研诚信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科学技术活动中各类责任主体的信用行为,营造公平公正、健康有序的科技创新环境,内蒙古自治区科技厅依据《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技部令第19号)《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科发监〔2022〕221号)《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科研诚信管理办法》(内科发〔2024〕87号)等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自治区实际,对2021年自治区出台的《内蒙古自治区科研信用评价办法》(以下简称:“信用评价办法”)试行文件进行了修订。
二、总体框架和内容
《信用评价办法》共分6章20条。
第一章总则,共5条。主要阐明修订《信用评价办法》的依据、适用范围、信用主体的类型、各相关管理部门和各类机构的职责。
第二章信用评价与信用等级认定,共5条。规定信用等级分类标准、科研信用评价指标体系、信用主体产生科研失信行为的分级评价和免于失信行为记录情况。
第三章信用评价程序,共3条。明确不同评价环节责任部门、信用评价实施信息化管理和信用主体对评价信用等级异议的处理流程等。
第四章信用评价结果与应用,共3条。明确科研信用评价坚持的原则、科研信用评价记录的应用、不同等级信用主体的管理和处理措施、科研信用评价记录动态管理的要求等。
第五章信用信息修复,共2条。规定不同等级信用主体申请信用修复的要求。
第六章附则,共2条。明确《信用评价办法》的解释权、修订权、实施日期和可参照执行情形。
三、主要特点
1.适用范围覆盖面更广。由原仅适用于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全过程和科研违规行为涉及各信用主体的科研信用评价拓展到自治区科技厅归口管理的各类科学技术活动的科研信用责任主体(以下简称:信用主体)的信用评价管理,覆盖科技计划项目、科技创新平台(基地)、科学技术奖励、科技人才及其他科学技术活动的提名、申报、受理、评审、立项、实施、绩效评价和监督评估等全过程,以期更好的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健全完善以信用为基础的科学技术活动监督机制,营造公平公正良好有序的科技创新环境。
2.科研信用责任主体类别更加明晰。《信用评价办法》明确规定信用主体包括科学技术活动实施单位、第三方科学技术服务机构、受托管理机构,以及科学技术人员、科学技术活动咨询评审专家、第三方科学技术服务机构和受托管理机构中的工作人员等自然人。明确信用主体类别将进一步提升信用主体规范自身科研行为意识,实施负责任科技创新活动。
3.评价指标和处理措施更加规范。结合科技部印发的《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和《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和自治区出台的《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文件要求,细化信用主体评价指标体系,明确一般失信至严重失信的失信行为指标,确保评价客观公正。
4.坚持实事求是、鼓励创新、宽容失败原则。此次修订内容中新增了“信用主体在科学技术活动实施过程中发生《内蒙古自治区科技创新工作容错免责事项清单》所列情况,经自治区科技厅审定后,可不记入失信行为记录。”和 “信用主体在惩戒期内履行义务、主动整改、消除不良影响等取得显著成效的,或者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可申请提前修复,经科技厅审定后,可缩短惩戒期或将其移出失信名单”。《信用评价办法》突出科技创新容错免责导向,鼓励科研人员担当作为、勇于创新。
5.强化科研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科研信用评价记录作为科技计划项目立项、咨询评审、授予科学技术奖励、科技管理服务等科技活动决策的重要依据。针对不同失信等级的科研信用失信主体采取分级惩戒,并对各信用主体的科研信用记录与评价结果实行动态管理。对处理期限届满的相关信用主体及时调整,依程序移出失信记录名单。进一步提升信用主体的科研诚信意识和科技创新的积极性。
本办法的修订实施,将进一步完善自治区科研诚信管理体系,推动形成“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良性管理机制,为自治区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