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科研诚信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5-02-14 15:08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一、起草背景和依据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厅字〔2018〕23号)《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9〕35号)文件精神,2022年自治区科技厅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科研诚信管理办法》(内科政字〔2022〕12号)。该办法适用于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和自治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的其他科技活动。
为了适应新形势、新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全国和自治区科技大会精神,以及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诚信建设工作的重大战略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19号令),以及自治区政府印发的《关于在全区开展诚信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科技部印发的《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科发监〔2022〕221号)、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加强行业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内发改财金字〔2024〕570号)等文件精神,自治区科学技术厅重新修订了《内蒙古自治区科研诚信管理办法》,将适用范围拓展到各行业自然科学领域的科研诚信管理,以期更好地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建立自治区科研诚信管理建设新格局,健全完善以信用为基础的科研活动监管机制,营造公平公正良好有序的科技创新环境。
二、总体框架和内容
《管理办法》共分5章19条。
第一章总则,共4条。主要阐明了修订《管理办法》的依据、管理的总体要求和责任主体、管理的科技活动内容、管理的总体原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共4条。主要阐明了自治区科技厅、各行业主管部门、各级科技管理部门,以及科研院所、高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专业服务机构等的分工责任。
第三章失信行为调查处理,共5条。主要明确了科研失信行为包括的内容,调查处理的权责、调查处理的规则、建立容错免责的要求等。
第四章信用评价与修复,共4条。主要明确了科研信用分级评价制度、开展信息采集和记录的要求、失信行为记录移出和修复的规定等。
第五章附则,共2条。明确了科技厅的解释权和该办法的实施日期。
三、主要特点
一是将原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进行了拓展。由原来的“适用于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和自治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的其他科技活动”,拓展为“对隶属我区管辖或参与我区组织的自然科学领域科学技术活动的相关责任主体(以下简称责任主体)遵守科学技术活动规范情况。”
二是将原第二章“管理机制”修订为“职责分工”。进一步将自治区科技厅、各行业主管部门、各级科技管理部门,以及从事隶属我区管辖或我区组织的科学技术活动的科研院所、高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专业服务机构等科研诚信管理责任进行了划分与明确。
三是将原第三章“记录和评价”修订为第四章“信用评价与修复”,明确了科研信用一般应实行分级评价制度,原则上评价分为四个等级进行信用评价、记录和管理;并明确各行业主管部门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设计本行业领域科研信用等级,并进行区分管理。
四是将原第四章“失信调查”的内容修订为第三章“失信行为调查处理”。明确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要按照《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科发监〔2022〕221号)和《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第19号令)执行。并提出“责任主体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完成相关科技活动目标任务的,经主管部门审核,予以免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