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2-05-27 11:34

来源: 成果管理与转化处

朗读

一、为什么要修订《内蒙古自治区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八项措施》、《内蒙古自治区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内政发﹝2018﹞44号),引导和支持市场化、专业化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发展壮大,自治区科技厅于2020年3月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试行办法公布实施以来,对培育和支持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截至目前全区已认定自治区技术转移服务机构29家,技术合同登记成交金额从2019年的26亿元增加到2021年的46.1亿元。目前试行办法的试行期已满,根据相关规定,自治区科技厅启动了试行办法的修订工作,在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同时,专门向各盟市科技局、各国家高新区、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各有关高校、企业和科研院所等征求意见,形成了《内蒙古自治区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新修订的《办法》主要有哪些内容?

新修订的《办法》约1800字,共五章十五条,主要修订内容为:

(一)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业务范围参照《技术转移服务规范》(GB/T 34670-2017)国家标准设定。

(二)进一步明确了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的服务业绩考核评价规程,规定了专业服务机构服务业绩按业务领域分类评价,细化了服务业绩的分类考核评价指标,同一机构按照《技术转移服务规范》国家标准开展6类不同类型业务取得的服务业绩可累计计算。

(三)根据服务业绩得分,对两类服务机构分别按一级占比15%,二级占比25%,三级一般占比55%,不合格一般占比5%的比例分别划分等级,对一、二级机构按规定给予后补助支持。

三、新修订的办法有哪些亮点?

鉴于我区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总体数量较少、规模较小、能力偏弱的实际,目前总体上还处于培育阶段,修订中立足“培早培小”,从两方面做出规定:

一是对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由“认定制”改革为“备案制”,符合基本设立条件的服务机构由归口管理部门考察推荐,自治区科技厅审核备案,从而简化了申报审核流程,扩大了引导和培育政策的覆盖面,有利于调动服务机构工作积极性。

二是在服务业绩评价中突出《技术转移服务规范》国家标准的执行和落实,按照《规范》规定,从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咨询、技术评价、技术投融资、“互联网+”技术转移等6个方面的服务细化了评价指标体系,有利于对服务机构进行客观、综合评价,引导服务机构开展规范化、标准化服务,逐步形成全流程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服务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