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500000115122718/2022-01598 | 主题分类 | 科技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科技厅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2022-04-29 | 公文时效 |
索 引 号 | 111500000115122718/2022-01598 |
主题分类 | 科技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科技厅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2022-04-29 |
公文时效 |
发布日期:2022-04-29 11:52
来源: 自治区科技厅
各盟市科技局、满洲里市工信和科技局、二连浩特市教育科技局,自治区直属有关部门,各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内蒙古自治区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工作部署和有关制度规定,我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22年4月29日
内蒙古自治区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内蒙古自治区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以下简称“自治区野外观测站”)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根据《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18〕7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自治区野外观测站依托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等单位建设,实行“分类管理、联合协作、资源共享、动态调整”的运行机制。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自治区科技厅”)统筹管理自治区野外观测站,主要职责是:
第三章 申报与备案
第九条 已备案的自治区野外观测站调整站址或研究方向,变更名称、站长和学术委员会主任,须经学术委员会审议,由依托单位和主管部门在3个月内完成备案变更。
第十条 自治区科技厅不定期对已备案自治区野外观测站进行抽查复核,符合本办法相关条件的,备案资格继续有效,不符合本办法相关条件的,取消备案资格。
第十一条 已备案自治区野外观测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自治区科技厅撤销其备案资格并公告:
(一)重大事项变更导致资格失效的;
(二)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发生科研严重失信行为的;
(四)未按期更新备案信息的;
(五)依法被撤销备案资格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二条 自治区野外观测站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站长负责制。
第十三条 自治区野外观测站站长应由依托单位在职人员担任,应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科研诚信记录良好,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每届任期为5年,具体负责自治区野外观测站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自治区野外观测站应成立学术委员会。
(一)学术委员会由区内外科研一线优秀科学家和监测领域专家组成,人数不超过11人,其中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1/3。每届任期5年,每次换届应更换1/3以上成员。
(二)学术委员会职责是审议自治区野外观测站的发展方向、观测实验研究目标、重要学术进展、年度工作报告、科研诚信建设及其他重要事项。
(三)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2/3。
第十五条 自治区野外观测站应建设和稳定一支结构合理的研究、技术支撑和管理队伍,注重学术梯队建设,积极开展区内外合作研究与学术交流。
第十六条 自治区野外观测站应重视和加强运行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应加强站务公开,重大事项决策应公开透明。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生物安全、环境保护和保密工作规定,构建自治区野外观测站安全运行、环保、保密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
第十七条 自治区野外观测站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在自治区野外观测站完成的数据库、专著、论文、软件等研究成果,应标注自治区野外观测站名称。利用自治区野外观测站观测数据、实验设施等科技资源完成的成果,应明确标注来源。
第十八条 自治区野外观测站应开展科学普及和社会服务,向社会公众免费开放。鼓励自治区野外观测站与区内外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单位共建教学、实习、人才培养与科研基地,与地方政府或社会团体联合建设科普基地。
鼓励自治区野外观测站加强数据库建设,实现各野外观测站的数据汇交,为自治区科学研究提供数据共享服务。
第十九条自治区野外观测站应坚守科研诚信、恪守学术道德、重视学风建设,弘扬扎根基层、吃苦耐劳、团结协作、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的科研精神。
第五章 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条自治区野外观测站实行年度报告与定期评估相结合,由自治区科技厅委托相关机构或组织专家实施。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野外观测站需每年1月31日前向自治区科技厅提交上年度工作报告,对野外观测站上一年度观测数据数量及质量、科研进展、开放共享和运行管理状况等进行报告,年度工作报告提交情况作为自治区野外观测站考核评估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二条定期评估按领域组织实施,评估周期一般为3年,评估重点为野外观测站观测质量、研究成果和水平、示范成效、人才队伍、基础设施、开放共享与运行管理水平等。
第二十三条自治区科技厅结合年度报告和定期评估结果,对自治区野外观测站进行调整和撤销。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3类。
评估结果为“优秀”的自治区野外观测站,其开展的科研项目申请自治区科技计划资助,同等条件下予以适度倾斜支持;符合有关申报条件的,自治区科技厅优先推荐其申报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或国家有关科技计划项目。对被批准建设的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兴蒙”行动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有关规定进行支持。
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以及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评估或中途退出评估的自治区野外观测站,撤销其备案资格,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备案。
第二十四条自治区科技厅对自治区野外观测站定期评估,结果予以审核和公布,评估结果作为配置资源和调整布局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自治区野外观测站名称由自治区科技厅统一命名,一般为“地名+领域(学科)+内蒙古自治区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英文名称为“Address, Research Field (Discipline), Observation and Research Station of Inner Mongolia”,经正式公布后使用。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科技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