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副巡视员 云涛 ]
目前自治区直属高校、科研机构以及盟市、旗县各级政府所属的院校和研究开发机构都有一定的行政级别,校长、院长都是有相应行政级别的领导干部,他们中许多人都是科研、管理双肩挑,既担任行政职务,又承担科研项目。为了规范这些领导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实施意见》提出,对科研机构、高校正职领导(不含内设机构)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规定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获得股权奖励。
为什么要对科研机构和高校正职领导科技成果转化奖励作出限制呢?主要原因是不能把单位主要领导都引导到个人成果转化。一个单位主要领导在对单位整体发展和全体单位职工,以及完成国家赋予其职能、使命这方面负有全面、主要的责任,这是第一位,不能把一个单位主要领导都引导到个人成果的产生、转化、收益上,这是领导人应该承担的责任。
这样规定的政策依据是: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国发〔2016〕16号)规定科研机构和高校正职领导,以及上述事业单位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正职领导,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厅字〔2016〕35号)规定对于正职领导在担任现职前因科技成果转化获得的股权,任职后应限时予以转让,逾期未转让的,任期内限制交易。[ 2018-02-23 15:46: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