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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首页 > 科技动态 > 通知公告

关于组织申报2025年自治区企业研究开发投入财政后补助的通知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发布日期:2025-03-25 1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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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市、旗县(区)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企业: 

根据年度工作安排,按照《关于落实<关于进一步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的意见>的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现开展2025年企业研究开发投入财政后补助申报工作。申报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1.在内蒙古自治区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营正常,财务管理规范,未被列入严重失信行为记录。

2.企业开展的研究开发活动符合国家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要求,且2022、2023两个纳税年度均已按要求在当年度汇算清缴结束时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二、奖补标准

依据企业2023年度较2022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实际研发投入增量部分的一定比例(最高1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年度支持资金最多不超过500万元,补助额不足1万元的不予补助。

三、申报流程

1.盟市科技局、旗县(区)、园区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通知本地符合条件的企业,推动做到应报尽报。

2.企业登录自治区科技厅官方网站,在通知公告栏点击《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申报2025年自治区企业研究开发投入财政后补助的通知》,下载附件1《2025年内蒙古自治区企业研究开发投入财政后补助申报表》,并按照通知要求准备相关附件材料,所有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3.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税前列支研发投入是计算后补助资金的重要参考。企业申报时要做好2022年度、2023年度相关研发费用数据证明事宜,申报材料中应包含其上述两个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如下表单: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封面》

(2)《A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A类》

(3)《A107010 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4)《A107012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注明用途为“研发投入后补助资金申请用途”。

4.各旗县(区)科技管理部门及时完成属地企业奖补申报资料初审及相关诚信信息审核,对审核未通过的企业退回并说明原因,审核通过的予以推荐,于4月18日截止。审查退回修改的企业可补充材料后再次提交,截止时间为4月21日。旗县(区)科技管理部门于4月23日前完成推荐, 填报本区域《申报企业汇总表》行文上报盟市科技局。

5.盟市科技局对申报材料和数据进行审核,并对企业诚信问题等情况进行核实,于5月9日前完成审核并对辖区内符合奖补条件的企业予以推荐,填报本地区《申报企业汇总表》行文上报自治区科技厅。

6.自治区级审核由自治区科技厅牵头组织,联合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根据各单位职能职责开展审核工作。自治区税务局根据自治区科技厅汇总的申报奖补名单,提供相应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中企业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金额和研发投入金额。

四、申报截止时间

企业申报截止时间为2025年4月18日,各盟市推荐截止时间为2025年5月9日。

五、工作要求

1.申报企业要,准确填报相关信息,按照填报要求和时间节点完成申报资料提交,一旦提交不予更改,逾期未提交的视为自动放弃。申报企业须对自身申报工作进行信用承诺,并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主体责任。

2.各旗县(区)科技管理部门应强化属地管理,对申报企业信息严格把关,按照时间节点完成审核推荐上报工作,逾期未审核推荐上报的不予受理。同时,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核查工作。

3.各盟市科技局应联合财政、税务等部门组织好属地企业的奖补申报与审核工作。要切实履行审核责任,严格审核把关,按照时间节点完成审核推荐上报工作,逾期未审核推荐上报的不予受理。

4.各级相关管理部门务必高度重视,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做好业务咨询工作,组织和指导符合条件的企业享受政策。

六、业务咨询方式

业务联系人及电话:孙云霞   0471-6328711

 

附件:

1.《2025年内蒙古自治区企业研究开发投入财政后补助申报表》(企业填写)

2.需提交的附件材料清单(企业提供)

3.申报企业汇总表(各级科技管理部门填写,逐级汇总)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25年3月24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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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组织申报2025年自治区企业研究开发投入财政后补助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3-25 15:33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各盟市、旗县(区)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企业: 

根据年度工作安排,按照《关于落实<关于进一步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的意见>的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现开展2025年企业研究开发投入财政后补助申报工作。申报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1.在内蒙古自治区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营正常,财务管理规范,未被列入严重失信行为记录。

2.企业开展的研究开发活动符合国家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要求,且2022、2023两个纳税年度均已按要求在当年度汇算清缴结束时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二、奖补标准

依据企业2023年度较2022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实际研发投入增量部分的一定比例(最高1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年度支持资金最多不超过500万元,补助额不足1万元的不予补助。

三、申报流程

1.盟市科技局、旗县(区)、园区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通知本地符合条件的企业,推动做到应报尽报。

2.企业登录自治区科技厅官方网站,在通知公告栏点击《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申报2025年自治区企业研究开发投入财政后补助的通知》,下载附件1《2025年内蒙古自治区企业研究开发投入财政后补助申报表》,并按照通知要求准备相关附件材料,所有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3.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税前列支研发投入是计算后补助资金的重要参考。企业申报时要做好2022年度、2023年度相关研发费用数据证明事宜,申报材料中应包含其上述两个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如下表单: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封面》

(2)《A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A类》

(3)《A107010 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4)《A107012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注明用途为“研发投入后补助资金申请用途”。

4.各旗县(区)科技管理部门及时完成属地企业奖补申报资料初审及相关诚信信息审核,对审核未通过的企业退回并说明原因,审核通过的予以推荐,于4月18日截止。审查退回修改的企业可补充材料后再次提交,截止时间为4月21日。旗县(区)科技管理部门于4月23日前完成推荐, 填报本区域《申报企业汇总表》行文上报盟市科技局。

5.盟市科技局对申报材料和数据进行审核,并对企业诚信问题等情况进行核实,于5月9日前完成审核并对辖区内符合奖补条件的企业予以推荐,填报本地区《申报企业汇总表》行文上报自治区科技厅。

6.自治区级审核由自治区科技厅牵头组织,联合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根据各单位职能职责开展审核工作。自治区税务局根据自治区科技厅汇总的申报奖补名单,提供相应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中企业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金额和研发投入金额。

四、申报截止时间

企业申报截止时间为2025年4月18日,各盟市推荐截止时间为2025年5月9日。

五、工作要求

1.申报企业要,准确填报相关信息,按照填报要求和时间节点完成申报资料提交,一旦提交不予更改,逾期未提交的视为自动放弃。申报企业须对自身申报工作进行信用承诺,并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主体责任。

2.各旗县(区)科技管理部门应强化属地管理,对申报企业信息严格把关,按照时间节点完成审核推荐上报工作,逾期未审核推荐上报的不予受理。同时,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核查工作。

3.各盟市科技局应联合财政、税务等部门组织好属地企业的奖补申报与审核工作。要切实履行审核责任,严格审核把关,按照时间节点完成审核推荐上报工作,逾期未审核推荐上报的不予受理。

4.各级相关管理部门务必高度重视,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做好业务咨询工作,组织和指导符合条件的企业享受政策。

六、业务咨询方式

业务联系人及电话:孙云霞   0471-6328711

 

附件:

1.《2025年内蒙古自治区企业研究开发投入财政后补助申报表》(企业填写)

2.需提交的附件材料清单(企业提供)

3.申报企业汇总表(各级科技管理部门填写,逐级汇总)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25年3月24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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