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科技领域进一步优化职能职责提升服务效能事项清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2-30 19:00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内科政字〔2024〕48号
自治区各相关部门,各盟市科技局,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各有关企业、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自治区党委十一届八次全会精神,紧紧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深入推进科技体制改革,进一步释放科技创新主体活力,现将《科技领域进一步优化职能职责提升服务效能事项清单》通知如下。
一、赋予首席专家项目实施自主权
在“揭榜挂帅”项目中全面开展“首席专家负责制”试点,赋予首席专家技术路线决定权和经费使用自主权,以及研究团队遴选、科研活动组织等权限。
二、赋予国有企业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和长期使用权
扩大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和长期使用权试点范围,将赋权单位由高校、科研院所扩大到国有企业,在包钢集团和内蒙古电力集团开展试点工作。
三、赋予重大科技创新平台项目和经费自主权
自治区财政科研经费支持国家级创新平台、内蒙古实验室和自治区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的,只进行一次年度总体实施方案审核,具体项目及经费由平台结合实际自主组织实施、管理使用。
四、赋予高校科研院所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使用自主权
高校、科研院所接受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委托的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按成果转化收入管理,项目绩效经费纳入绩效工资管理,不受核定的绩效总量限制。对于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可以出资科技成果转化,科研人员与所在单位约定一定分配比例(按不低于90%把握);也可以用于绩效发放,比例自行约定。
五、赋予部门和单位项目管理权限
下放项目验收管理权限,将100万元以下项目验收委托归口管理部门或项目牵头单位负责。单位依法依规制定的内部科研管理制度,主管部门在开展项目验收、经费审计等相关监督检查时,可将其作为依据。
六、简化科研项目绩效管理
允许项目单位简化科研项目绩效目标填报,暂不开展过程绩效监控,合并财务验收和技术验收,在项目实施期末实行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
七、改进科研项目监督检查机制
财政、科技和科研经费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负面清单进行检查、评审、验收、审计。建立跨部门协调机制,推动财政、审计、科技等部门对科研项目监督结果互认,减少对科研项目的检查频次。
八、建立科技创新容错免责机制
制定科技创新工作容错免责清单,覆盖自治区内高校、科研院所及有科技创新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等所有创新活动主体。
九、实现科技业务全过程信息化管理
实施科技计划项目、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科学技术奖励管理等全流程网上办理,推行材料一次报送、一表多用、一网通办,科研人员非科研工作量压减70%以上。
十、加大青年科技人才培育力度
建立博士科研项目“直通车”制度,新入职博士学位科研人员可直接申报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新增自治区优秀青年基金项目,每年遴选有发展潜力的青年科技人才进行定向培育。
十一、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
围绕自治区重点产业链,支持企业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深度参与重大科技决策,提出政策建议和科技计划指南建议,承担自治区科技重大项目。针对规上工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深入实施企业科技特派员行动,对服务绩效突出的工作站和特派员给予奖励支持。
十二、完善自治区院士工作站管理方式
将自治区院士工作站由认定制变为备案制,实现网上备案管理,精简备案材料和申报流程。建立“首次备案”+“定期评估”支持制度,支持工作站科研条件改善、项目研发与成果转化、人才引进培养。
十三、优化重大科技项目遴选方式
分类推进重大任务研发管理,根据任务属性分类采取竞争择优、揭榜挂帅、赛马制、定向委托和长周期制等项目实施模式。建立专家实名推荐的非共识项目筛选机制,建立项目评审绿色通道。支持企业“出题”,吸收多方面专家参与评审。
十四、提升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时效
推进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和社会保障卡融合集成,实现全流程网上办理,办理时限由原来的20个工作日缩短到15个工作日。完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信息系统,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事项实现群众“零跑腿”“无接触”“一次性办结”,办理时限由原来的20个工作日缩短到15个工作日。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24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