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评价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9-30 14:35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高新技术处
各盟市科技局、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技兴蒙”行动,进一步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对全区经济高质量发展和区域创新发展的支撑、带动、引领和辐射作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办法》(内政办发〔2022〕1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开展“开发区闲置资源要素大起底”工作安排,拟对自治区高新区开展评价工作。通过“以评促建、以评促优、以评促发展”,形成自治区各高新区对标找差、争先进位的良好氛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价范围
呼和浩特金山高新区、包头稀土高新区、鄂尔多斯高新区3个国家级高新区,呼和浩特市、通辽市、赤峰市、乌兰察布市、乌海市、阿拉善盟等7个自治区级高新区(具体名单详见附件一)。
二、评价内容
评价内容包括两类指标,分别是基本评价指标和集约发展导向评价指标。基本评价指标包括技术创新能力、结构优化能力与绿色发展水平、开放合作创新能力、科技服务能力等四个方面指标(指标体系及指标解释详见附件二);集约发展导向评价指标包括工业总产值、亩均产值、亩均税收、亩均投资强度、工业用地容积率等五项指标(指标详见附件三)。其中,集约发展导向评价指标为附加分指标,总分为20分,由专家在全区高新区范围内统筹平衡后予以赋分。
三、评价原则和方法
(一)高新区自评与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评价相结合;
(二)评价结果与对高新区调整相结合;
(三)评价发现问题与推动整改、提升高新区质量相结合。
四、评价安排
评价工作从10月8日至11月30日,分成三阶段开展。
1、材料(数据)上报阶段(10月8日—10月20日)。各高新区开展材料报送工作。本次评价需报送的材料有四部分:包括基本评价指标及完成情况、集约发展导向评价指标及完成情况、高新区主要指标情况(详见附件四)以及2021年度工作报告。工作报告包括总体进展、重大创新措施、运行绩效、经验与问题及下年度重点工作等五个方面的内容(工作报告提纲详见附件五)。各高新区数据填报统计范围为高新区实际管辖面积。各高新区最终上报的评价材料编印成册由所在盟市政府盖章后,将纸质材料及电子版(刻录光盘)各一份报送至自治区科技厅。
2、评价及实地考核阶段(10月21日—11月15日)。自治区科技厅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等相关部门及专家组成评估小组,对各高新区上报的评价材料开展评估工作,并根据需要对高新区开展实地走访和核查工作。
3、评价报告编制和结果反馈阶段(11月16日—11月30日)。评估小组根据评价结果形成自治区高新区评价总体报告、各高新区分区报告、各高新区排名结果,评价报告和排名结果上报自治区政府,反馈各高新区所在盟市政府,同时向社会通报。
五、评价结果应用
科技厅根据评价结果,优先推荐排名靠前、创新能力强、发展质量高、产业特色明显的高新区创建国家级高新区。对评价结果在全区排名靠后且评分较低的高新区,责令限期整改;对连续两次评价结果位列全区最后一位且评分较低的高新区,按有关程序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取消其高新区资格。
六、相关要求
请各盟市科技局、各高新区管委会提高政治站位,把对高新区的评价放在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的高度,高度重视此次评价工作,充分发挥评价工作对高新区建设发展起到的引导作用,要推动高新区进一步增强使命感,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着力提升高新区建设发展的质量和效益,将高新区建成创新驱动发展的示范区和高质量发展的先行区。
七、联系人及电话
联系人:自治区科技厅高新处 王黎莉
联系电话:0471-6328607
电子邮箱:nmgkjtgxjsc@163.com
邮寄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丰州南路78号607室
附件:1. 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名单
2. 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评价指标
3. 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集约发展导向评价指标
4. 自治区高新区主要指标统计表
5. 自治区高新区工作报告提纲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22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