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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科技助力稳住经济大盘八条政策措施的通知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政策法规与监督处 发布日期:2022-06-29 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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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市科技局,满洲里市工信和科技局,二连浩特市教育科技局、各高新区管委会,自治区有关部门,自治区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各有关企业: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稳住经济基本盘决策部署,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意见》精神,发挥科技创新助力稳经济保就业的作用,归集提出如下八条政策措施,予以深入贯彻落实。

一、落实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可在税前100%加计扣除。

二、加快落实企业研发投入财政后补助政策。以企业最近一个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向税务部门自行申报的享受税前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数额为补助测算基数,按照企业研发费用的1%给予后补助支持,同时,对于最近连续两个年度都享受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对于研发费用增量部分给予企业最高10%的后补助支持。享受企业年度研发费用后补助的企业可同时享受规上工业企业新增研发费用后补助,单个企业年度支持资金最多不超过500万元,两项合计补助额度少于1万元的不予补助。

三、企业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企业办理第3季度或9月份预缴申报时,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可在次年办理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四、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奖补政策。对首次获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区内企业和整体迁入自治区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研发经费。

五、实施技术转让后补助政策。工商注册和纳税所在地均在自治区的企事业单位承接技术转化,在自治区科技成果网上交易平台实际技术交易额在100万元以下的按10%给予补助,100万元至500万元的按超额累进5%给予补助,500万元以上的按超额累进3%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限额为200万元。通过自治区科技成果网上交易平台转让技术成果,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实际技术交易额在500万元以下的按10%给予卖方后补助,500万元以上的按超额累进5%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限额为100万元,同一项目多次转让不重复补助。

六、实施企业建设科技成果转化基地后补助政策。对绩效评价优秀的自治区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基地、专业化技术研发与中试公共服务平台分别给予150万元和100万元经费支持。

七、加快落实开发科研助理岗位政策措施。依托国家高新区和科技计划项目开发科研助理岗位,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提升企业创新能力,为经济体系建设和高质量发展提供科技创新支撑。

八、加快科研项目经费拨付进度。自治区财政部门与项目管理部门切实加快自治区本级科研经费拨付进度,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应在资金下达文件印发后30日内将指标下达至本级项目承担单位。对盟市、旗县科研经费拨付进度实行月调度工作机制。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22年6月29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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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科技助力稳住经济大盘八条政策措施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6-29 17:42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政策法规与监督处

各盟市科技局,满洲里市工信和科技局,二连浩特市教育科技局、各高新区管委会,自治区有关部门,自治区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各有关企业: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稳住经济基本盘决策部署,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意见》精神,发挥科技创新助力稳经济保就业的作用,归集提出如下八条政策措施,予以深入贯彻落实。

一、落实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可在税前100%加计扣除。

二、加快落实企业研发投入财政后补助政策。以企业最近一个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向税务部门自行申报的享受税前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数额为补助测算基数,按照企业研发费用的1%给予后补助支持,同时,对于最近连续两个年度都享受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对于研发费用增量部分给予企业最高10%的后补助支持。享受企业年度研发费用后补助的企业可同时享受规上工业企业新增研发费用后补助,单个企业年度支持资金最多不超过500万元,两项合计补助额度少于1万元的不予补助。

三、企业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企业办理第3季度或9月份预缴申报时,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可在次年办理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四、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奖补政策。对首次获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区内企业和整体迁入自治区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研发经费。

五、实施技术转让后补助政策。工商注册和纳税所在地均在自治区的企事业单位承接技术转化,在自治区科技成果网上交易平台实际技术交易额在100万元以下的按10%给予补助,100万元至500万元的按超额累进5%给予补助,500万元以上的按超额累进3%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限额为200万元。通过自治区科技成果网上交易平台转让技术成果,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实际技术交易额在500万元以下的按10%给予卖方后补助,500万元以上的按超额累进5%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限额为100万元,同一项目多次转让不重复补助。

六、实施企业建设科技成果转化基地后补助政策。对绩效评价优秀的自治区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基地、专业化技术研发与中试公共服务平台分别给予150万元和100万元经费支持。

七、加快落实开发科研助理岗位政策措施。依托国家高新区和科技计划项目开发科研助理岗位,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提升企业创新能力,为经济体系建设和高质量发展提供科技创新支撑。

八、加快科研项目经费拨付进度。自治区财政部门与项目管理部门切实加快自治区本级科研经费拨付进度,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应在资金下达文件印发后30日内将指标下达至本级项目承担单位。对盟市、旗县科研经费拨付进度实行月调度工作机制。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22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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