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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度自治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基地、专业化技术研发与中试公共服务平台认定工作的通知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成果管理与转化处 发布日期:2022-05-17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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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科成字〔2022〕29号

 

各盟市科学技术局,满洲里市工信和科技局、二连浩特市教育科技局,各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基地、专业化技术研发与中试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试行)》(内科发成字〔2021〕11号),加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基地、专业化技术研发与中试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现就有关认定工作事宜通知如下。

一、重点方向

本年度申报工作将重点支持以下几类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基地、专业化技术研发与中试公共服务平台:

(一)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关于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内蒙古重要讲话精神的决定》(内党发〔2019〕13号)精神,围绕打造全国煤基科研成果产业化应用基地的目标任务,支持推动煤基科研成果转移转化及产业化应用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基地;

(二)按照《内蒙古自治区2022年坚持稳中求进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内政发〔2022〕7号)要求,支持建设2-3家生态环境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基地;

(三)贯彻2021年11月自治区科技创新领导小组会议精神,推动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融合创新,支持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合作建立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基地、专业化技术研发与中试公共服务平台。

二、申报条件

(一)申请认定的自治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基地应符合《内蒙古自治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基地、专业化技术研发与中试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试行)》(内科发成字〔2021〕11号)中第八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

(二)申请认定的自治区专业化技术研发与中试公共服务平台应符合《内蒙古自治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基地、专业化技术研发与中试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试行)》(内科发成字〔2021〕11号)中第九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

三、申报材料

(一)自治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基地

1.内蒙古自治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基地建设申报书(附件1);

2.佐证材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自主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证明、技术合同登记项目或技术合同成交额证明、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及管理制度证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相应的规范流程证明、成果转化场所证明、相应的仪器设备及设施证明、成果转移转化内设机构证明,为行业内企业和科研单位提供中试研究等科技成果转化服务证明、科研诚信证明,相关企业、科技创新服务机构和平台载体证明,以及其他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二)自治区专业化技术研发与中试公共服务平台

1.内蒙古自治区专业化技术研发与中试公共服务平台申报书(附件2);

2.佐证材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场所证明、相应的仪器设备及设施证明、专业化技术研发和中试公共服务的管理制度证明、技术保密及受委托项目技术归属等措施证明、技术服务证明、典型服务案例证明、科研诚信证明、运营团队相关证明、财务审计报告,以及其他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四、申报流程

(一)申报自治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基地和专业化技术研发与中试公共服务平台的运营主体按要求填报申报材料并彩色扫描成电子纸版[PDF格式,文件命名格式为:2022年度×××(单位名称)自治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基地/专业化技术研发与中试公共服务平台申报书],于6月10日前报送至各盟市科技局、满洲里市工信和科技局、二连浩特市教育科技局等主管部门。

(二)各盟市科技局、满洲里市工信和科技局、二连浩特市教育科技局等主管部门在审核申报材料、实地考察和信用审核的基础上,分别填写《2022年度申报自治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基地推荐表》(附件3)和《2022年度申报自治区专业化技术研发与中试公共服务平台推荐表》(附件4),加盖公章后,将推荐表彩色扫描成电子纸版[PDF格式,文件命名格式为:2022年度×××(主管部门名称)自治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基地/专业化技术研发与中试公共服务平台推荐表]和申报材料的电子版于6月24日前分别通过电子邮箱报送。自治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基地的申报书和推荐表发送至nmgcgzhsfjd@163.com,专业化技术研发与中试公共服务平台的申报书和推荐表发送至nmgzsggfwpt@163.com。逾期报送的和无推荐的不予受理。

(三)自治区科技厅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查、专家评审和实地考察,在综合评审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拟确定名单提交会议研究。对会议确定的名单在自治区科技厅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以文件形式确定为自治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基地和专业化技术研发与中试公共服务平台。

五、有关要求

(一)各申报主体对所提交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发现取消申报资格。申报材料中不得有危害国家安全、涉及军事和保密的内容以及敏感词汇等,不得删减或更改申报书内容。

(二)自治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基地和专业化技术研发与中试公共服务平台要体现出功能定位和建设模式。依托园区建设的,要以园区企业需求为导向,围绕园区规划及重点产业发展方向,遵循开放、共享和市场化运营理念,为企业提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专业化技术研发与中试服务,助推科技成果在园区内转化,实现园区高质量发展;依托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建设的,要发挥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的研发、人才等优势,与企业等科技创新主体紧密合作,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专业化技术研发与中试服务活动,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依托行业骨干企业建设的,要根据自治区重点产业及企业规划发展方向,以自治区内重点特色优势产业骨干企业为依托,对本行业技术含量高的新产品、新工艺等实用性科技成果进行转移转化,对科技成果进行产业化示范推广,引领带动产业发展。

(三)同一自治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基地和专业化技术研发与中试公共服务平台只能通过一个主管部门推荐申报,不得通过变换名称等方式多头申报和重复申报。联合申报须明确一个牵头单位,须附合作协议,合作协议应明确各单位任务分工、知识产权归属等,有实质性合作,虚列挂名行为将纳入科研诚信记录。申报主体发生转制、撤并、场地变更等情况,而尚未完成转制、撤并或未落实新场地的不得申报。

(四)请各主管部门高度重视此次认定工作,对申报材料严格审核把关,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对存在把关不严等未做到履职尽责的主管部门,将视情况进行约谈、通报批评等。

六、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一)科技厅成果管理与转化处: 白文志    0471-6328632

(二)自治区科技成果转化中心:范二永   0471-6328567

 附件: 

1.内蒙古自治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基地建设申报书

2.自治区专业化技术研发与中试公共服务平台申报书

3. 2022年度申报自治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基地推荐表

4.2022年度申报自治区专业化技术研发与中试公共服务平台推荐表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22年5月17日

 


附件:

上一篇: 关于开展内蒙古自治区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建设工作的通知

下一篇: 关于组织申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等重点专项2022年度第二批项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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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度自治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基地、专业化技术研发与中试公共服务平台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5-17 15:00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成果管理与转化处


 

内科成字〔2022〕29号

 

各盟市科学技术局,满洲里市工信和科技局、二连浩特市教育科技局,各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基地、专业化技术研发与中试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试行)》(内科发成字〔2021〕11号),加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基地、专业化技术研发与中试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现就有关认定工作事宜通知如下。

一、重点方向

本年度申报工作将重点支持以下几类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基地、专业化技术研发与中试公共服务平台:

(一)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关于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内蒙古重要讲话精神的决定》(内党发〔2019〕13号)精神,围绕打造全国煤基科研成果产业化应用基地的目标任务,支持推动煤基科研成果转移转化及产业化应用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基地;

(二)按照《内蒙古自治区2022年坚持稳中求进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内政发〔2022〕7号)要求,支持建设2-3家生态环境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基地;

(三)贯彻2021年11月自治区科技创新领导小组会议精神,推动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融合创新,支持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合作建立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基地、专业化技术研发与中试公共服务平台。

二、申报条件

(一)申请认定的自治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基地应符合《内蒙古自治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基地、专业化技术研发与中试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试行)》(内科发成字〔2021〕11号)中第八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

(二)申请认定的自治区专业化技术研发与中试公共服务平台应符合《内蒙古自治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基地、专业化技术研发与中试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试行)》(内科发成字〔2021〕11号)中第九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

三、申报材料

(一)自治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基地

1.内蒙古自治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基地建设申报书(附件1);

2.佐证材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自主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证明、技术合同登记项目或技术合同成交额证明、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及管理制度证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相应的规范流程证明、成果转化场所证明、相应的仪器设备及设施证明、成果转移转化内设机构证明,为行业内企业和科研单位提供中试研究等科技成果转化服务证明、科研诚信证明,相关企业、科技创新服务机构和平台载体证明,以及其他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二)自治区专业化技术研发与中试公共服务平台

1.内蒙古自治区专业化技术研发与中试公共服务平台申报书(附件2);

2.佐证材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场所证明、相应的仪器设备及设施证明、专业化技术研发和中试公共服务的管理制度证明、技术保密及受委托项目技术归属等措施证明、技术服务证明、典型服务案例证明、科研诚信证明、运营团队相关证明、财务审计报告,以及其他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四、申报流程

(一)申报自治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基地和专业化技术研发与中试公共服务平台的运营主体按要求填报申报材料并彩色扫描成电子纸版[PDF格式,文件命名格式为:2022年度×××(单位名称)自治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基地/专业化技术研发与中试公共服务平台申报书],于6月10日前报送至各盟市科技局、满洲里市工信和科技局、二连浩特市教育科技局等主管部门。

(二)各盟市科技局、满洲里市工信和科技局、二连浩特市教育科技局等主管部门在审核申报材料、实地考察和信用审核的基础上,分别填写《2022年度申报自治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基地推荐表》(附件3)和《2022年度申报自治区专业化技术研发与中试公共服务平台推荐表》(附件4),加盖公章后,将推荐表彩色扫描成电子纸版[PDF格式,文件命名格式为:2022年度×××(主管部门名称)自治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基地/专业化技术研发与中试公共服务平台推荐表]和申报材料的电子版于6月24日前分别通过电子邮箱报送。自治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基地的申报书和推荐表发送至nmgcgzhsfjd@163.com,专业化技术研发与中试公共服务平台的申报书和推荐表发送至nmgzsggfwpt@163.com。逾期报送的和无推荐的不予受理。

(三)自治区科技厅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查、专家评审和实地考察,在综合评审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拟确定名单提交会议研究。对会议确定的名单在自治区科技厅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以文件形式确定为自治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基地和专业化技术研发与中试公共服务平台。

五、有关要求

(一)各申报主体对所提交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发现取消申报资格。申报材料中不得有危害国家安全、涉及军事和保密的内容以及敏感词汇等,不得删减或更改申报书内容。

(二)自治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基地和专业化技术研发与中试公共服务平台要体现出功能定位和建设模式。依托园区建设的,要以园区企业需求为导向,围绕园区规划及重点产业发展方向,遵循开放、共享和市场化运营理念,为企业提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专业化技术研发与中试服务,助推科技成果在园区内转化,实现园区高质量发展;依托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建设的,要发挥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的研发、人才等优势,与企业等科技创新主体紧密合作,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专业化技术研发与中试服务活动,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依托行业骨干企业建设的,要根据自治区重点产业及企业规划发展方向,以自治区内重点特色优势产业骨干企业为依托,对本行业技术含量高的新产品、新工艺等实用性科技成果进行转移转化,对科技成果进行产业化示范推广,引领带动产业发展。

(三)同一自治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基地和专业化技术研发与中试公共服务平台只能通过一个主管部门推荐申报,不得通过变换名称等方式多头申报和重复申报。联合申报须明确一个牵头单位,须附合作协议,合作协议应明确各单位任务分工、知识产权归属等,有实质性合作,虚列挂名行为将纳入科研诚信记录。申报主体发生转制、撤并、场地变更等情况,而尚未完成转制、撤并或未落实新场地的不得申报。

(四)请各主管部门高度重视此次认定工作,对申报材料严格审核把关,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对存在把关不严等未做到履职尽责的主管部门,将视情况进行约谈、通报批评等。

六、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一)科技厅成果管理与转化处: 白文志    0471-6328632

(二)自治区科技成果转化中心:范二永   0471-6328567

 附件: 

1.内蒙古自治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基地建设申报书

2.自治区专业化技术研发与中试公共服务平台申报书

3. 2022年度申报自治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基地推荐表

4.2022年度申报自治区专业化技术研发与中试公共服务平台推荐表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22年5月17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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