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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首页 > 科技动态 > 通知公告

关于开展2022年度自治区众创空间绩效考核工作的通知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成果处 发布日期:2022-03-21 1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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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科成字〔2022〕12号


各盟市科技局,满洲里市工信和科技局,各有关单位,各有关众创空间:

为促进自治区众创空间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切实发挥典型示范作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众创空间管理办法(试行)》(内科发成字〔2020〕2号)等要求,我厅现组织开展2022年度众创空间绩效考核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绩效考核对象

自治区范围内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和自治区级众创空间。众创空间与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认定主体及物理空间相同的,按照科技企业孵化器绩效评价办法参加绩效评价,并以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评价结果作为年度评价结果。既是众创空间又是星创天地的由运营主体向盟市科技局等归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归口管理部门”)提出归属申请,由归口管理部门按照众创空间认定条件复核后向自治区科技厅提出归属建议,不得重复享受财政奖补政策。2021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众创空间须参加2022年度绩效考核,考核通过的保留其资格,但不参与评优;仍不合格的,取消其相应资格。2022年度参加绩效考核的众创空间名单见附件1。

二、众创空间需提交的材料

1.参加绩效考核的众创空间均须报送2022年度内蒙古自治区级众创空间绩效考核自评报告(附件2)。自评报告主要包括科研诚信承诺书、基本信息表、自评报告提纲、佐证材料。

2.众创空间奖励性后补助项目实施情况报告(附件3,在2020年因晋升为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获得奖励性后补助的须附),并与自评报告一同装订。

绩效考核材料须双面打印装订并彩色扫描成PDF格式。

三、绩效考核程序

1.众创空间自评。众创空间按照通知要求向归口管理部门提交绩效考核材料。

2.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归口管理部门对辖区内众创空间提交的绩效考核材料进行初审并实地核查、科研诚信审核后提出评价等级建议,将审查推荐表(附件4)报送至自治区科技厅。

3.专家评价。自治区科技厅组织专家进行材料评审和现场实地抽查,评定绩效考核档次。

4.自治区科技厅公示公布绩效考核结果。自治区科技厅在网站对绩效考核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无异议后,公布绩效考核结果。

5.结果运用。绩效考核结果将作为众创空间奖励性后补助项目的重要依据,同一年度同一事项不予重复补助。获得奖励性后补助的众创空间须填报《内蒙古自治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后补助项目确认书》。根据《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兴蒙”行动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对考核结果为良好的众创空间不再给予后补助支持。对首次考核结果不合格的众创空间,限期整改,整改期满后仍不合格的,取消其自治区级众创空间资格或报请科技部取消其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资格,且2年内不得重新申报众创空间。

四、有关要求

1.考核期指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所有绩效考核数据也均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2.众创空间名称、运营机构与绩效考核名单不一致且未逐级提交变更申请的由众创空间向归口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并实地核查后,符合自治区众创空间管理办法的向自治区科技厅提出变更建议;不符合自治区众创空间管理办法的,向自治区科技厅提出取消资格建议。

3.全面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各众创空间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按要求签订科研诚信承诺书,对绩效考核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随意增减绩效考核材料内容,严禁提供虚假材料、虚报数据等行为。

4.归口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众创空间绩效考核工作,切实强化材料初审、实地核查和科研诚信审核责任,在审查推荐表中明确相关意见建议。

5.对提供虚假材料,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失信“黑名单”的众创空间,取消其自治区级众创空间资格或报请科技部取消国家备案资格,并且2年内不得申报自治区级众创空间。

6.对于连续两年未上报火炬统计的众创空间,经归口管理部门核实后向自治区科技厅提出取消相应资格建议。其中,自治区级众创空间在公布绩效评价结果时取消其资格,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在上报科技部后取消其资格。

7.参加绩效考核的众创空间于4月8日前将绩效考核材料报送至归口管理部门;归口管理部门于4月18日前将审查推荐表和汇总的众创空间绩效考核材料的电子版(PDF格式,彩色,文件命名格式为:2022年度×××众创空间绩效考核自评报告)发送至电子邮箱(nmgzzqzckj@163.com)。对不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提供绩效考核材料的众创空间绩效考核结果评定为不合格;对孵化场所的有效租期已满且未续租或未落实新孵化场所的众创空间绩效考核结果原则上不得评定为优秀;火炬统计不齐全且不属于连续两年未上报情况的众创空间绩效考核结果原则上不得评定为优秀;对不能按时汇总报送的归口管理部门在全区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

五、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科技厅成果管理与转化处:白文志 0471-6328632

自治区科技创新发展中心:席建新 0471-6382553

 

附件:1.2022年度内蒙古自治区众创空间绩效考核名单

2.2022年度内蒙古自治区众创空间绩效考核自评

报告(众创空间填报)

3.众创空间奖励性后补助项目实施情况报告(获得

奖励性后补助的众创空间填报)

4.审查推荐表(归口管理部门填报)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22年3月21日

 


附件:

上一篇: 关于组织开展自治区2022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下一篇: 关于开展2022年度自治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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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开展2022年度自治区众创空间绩效考核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3-21 18:44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成果处

 

内科成字〔2022〕12号


各盟市科技局,满洲里市工信和科技局,各有关单位,各有关众创空间:

为促进自治区众创空间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切实发挥典型示范作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众创空间管理办法(试行)》(内科发成字〔2020〕2号)等要求,我厅现组织开展2022年度众创空间绩效考核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绩效考核对象

自治区范围内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和自治区级众创空间。众创空间与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认定主体及物理空间相同的,按照科技企业孵化器绩效评价办法参加绩效评价,并以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评价结果作为年度评价结果。既是众创空间又是星创天地的由运营主体向盟市科技局等归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归口管理部门”)提出归属申请,由归口管理部门按照众创空间认定条件复核后向自治区科技厅提出归属建议,不得重复享受财政奖补政策。2021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众创空间须参加2022年度绩效考核,考核通过的保留其资格,但不参与评优;仍不合格的,取消其相应资格。2022年度参加绩效考核的众创空间名单见附件1。

二、众创空间需提交的材料

1.参加绩效考核的众创空间均须报送2022年度内蒙古自治区级众创空间绩效考核自评报告(附件2)。自评报告主要包括科研诚信承诺书、基本信息表、自评报告提纲、佐证材料。

2.众创空间奖励性后补助项目实施情况报告(附件3,在2020年因晋升为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获得奖励性后补助的须附),并与自评报告一同装订。

绩效考核材料须双面打印装订并彩色扫描成PDF格式。

三、绩效考核程序

1.众创空间自评。众创空间按照通知要求向归口管理部门提交绩效考核材料。

2.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归口管理部门对辖区内众创空间提交的绩效考核材料进行初审并实地核查、科研诚信审核后提出评价等级建议,将审查推荐表(附件4)报送至自治区科技厅。

3.专家评价。自治区科技厅组织专家进行材料评审和现场实地抽查,评定绩效考核档次。

4.自治区科技厅公示公布绩效考核结果。自治区科技厅在网站对绩效考核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无异议后,公布绩效考核结果。

5.结果运用。绩效考核结果将作为众创空间奖励性后补助项目的重要依据,同一年度同一事项不予重复补助。获得奖励性后补助的众创空间须填报《内蒙古自治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后补助项目确认书》。根据《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兴蒙”行动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对考核结果为良好的众创空间不再给予后补助支持。对首次考核结果不合格的众创空间,限期整改,整改期满后仍不合格的,取消其自治区级众创空间资格或报请科技部取消其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资格,且2年内不得重新申报众创空间。

四、有关要求

1.考核期指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所有绩效考核数据也均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2.众创空间名称、运营机构与绩效考核名单不一致且未逐级提交变更申请的由众创空间向归口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并实地核查后,符合自治区众创空间管理办法的向自治区科技厅提出变更建议;不符合自治区众创空间管理办法的,向自治区科技厅提出取消资格建议。

3.全面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各众创空间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按要求签订科研诚信承诺书,对绩效考核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随意增减绩效考核材料内容,严禁提供虚假材料、虚报数据等行为。

4.归口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众创空间绩效考核工作,切实强化材料初审、实地核查和科研诚信审核责任,在审查推荐表中明确相关意见建议。

5.对提供虚假材料,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失信“黑名单”的众创空间,取消其自治区级众创空间资格或报请科技部取消国家备案资格,并且2年内不得申报自治区级众创空间。

6.对于连续两年未上报火炬统计的众创空间,经归口管理部门核实后向自治区科技厅提出取消相应资格建议。其中,自治区级众创空间在公布绩效评价结果时取消其资格,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在上报科技部后取消其资格。

7.参加绩效考核的众创空间于4月8日前将绩效考核材料报送至归口管理部门;归口管理部门于4月18日前将审查推荐表和汇总的众创空间绩效考核材料的电子版(PDF格式,彩色,文件命名格式为:2022年度×××众创空间绩效考核自评报告)发送至电子邮箱(nmgzzqzckj@163.com)。对不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提供绩效考核材料的众创空间绩效考核结果评定为不合格;对孵化场所的有效租期已满且未续租或未落实新孵化场所的众创空间绩效考核结果原则上不得评定为优秀;火炬统计不齐全且不属于连续两年未上报情况的众创空间绩效考核结果原则上不得评定为优秀;对不能按时汇总报送的归口管理部门在全区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

五、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科技厅成果管理与转化处:白文志 0471-6328632

自治区科技创新发展中心:席建新 0471-6382553

 

附件:1.2022年度内蒙古自治区众创空间绩效考核名单

2.2022年度内蒙古自治区众创空间绩效考核自评

报告(众创空间填报)

3.众创空间奖励性后补助项目实施情况报告(获得

奖励性后补助的众创空间填报)

4.审查推荐表(归口管理部门填报)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22年3月21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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