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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关于征集2022年内蒙古自治区科技专家库专家的通知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发布日期:2022-03-02 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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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市科技局,满洲里市工信和科技局、二连浩特市教育科技局,呼和浩特金山国家高新区、包头稀土国家高新区、鄂尔多斯国家高新区,自治区各有关部门: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优化科技专家库建设,现面向全区公开征集2022年各领域科技专家。具体事项通知要求如下。

一、征集要求

(一) 入库专家基本条件

1.政治立场坚定,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业操守,无学术不端、违纪和其他不良行为记录。

2.愿意承担且能够胜任专家工作,并遵循业务委托要求的管理规定。

3.从事相关领域工作5年以上,具有较高的理论和专业技术水平,熟悉科技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等情况,了解相关政策。

4.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完成评审、评估、咨询等工作;年龄不超过65周岁。

(二)入库专家专业条件

科技专家分为科技研究类、产业管理类、财务审计类、其他等4类专家,且每类专家应满足以下条件:

1.科技研究类专家。从事科技创新政策研究、科技研发,具有较高专业水平的专家。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且作为负责人承担过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课题)、或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课题);或是省部级以上科技奖励获得者;研究成果突出的优秀青年博士可不受职称限制。

2.产业管理类专家。主要是国家和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各类产业园区、工业园区、基地、高新技术企业、行业内大型企业等的高级管理人员及技术骨干,具有丰富企业管理或创新创业实践经验,或对成果转化、产业发展有突出贡献。

3.财务审计类专家。主要是熟悉科研经费管理制度的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行政及企事业单位等从事科研经费管理的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相关人员。

4.其他专家。主要包括科技金融类专家和法学类专家,科技金融类专家指在金融、创业投资、科技保险、科技融资租赁等领域具有项目管理、金融、信贷、投资及决策风控管理的专业人员,在本专业、行业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法学类专家指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且具有5年以上工作经验的法学专家;或具有10年以上执业经历且正在执业,具有较强工作能力的律师。

二、专家申报

(一)用户注册

1.新用户注册。申请进入专家库人员通过内蒙古自治区科技计划管理系统公共服务平台登录内蒙古自治区科技专家库管理信息系统(网址:https://f.nmkjt.org.cn/zjk),按照说明进行用户注册,并正确选择所在工作单位,如在系统中未查到工作单位,说明所在单位尚未完成注册,请联系所在工作单位完成单位用户注册。

2.已有用户注册。通过内蒙古自治区科技计划管理信息系统申报过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的项目负责人、课题负责人、项目骨干、其他研究人员无需重新注册,需联系所在单位系统管理员重置密码后,直接使用已有账号登录。

(二)信息填报

1.专家登录系统后,首先选择“科技专家类别”,按照要求填写信息。

2.按照学科分类,每位专家最多可以选择3个学科方向,填写相关信息。

3.信息填报完成后,提交到所在单位审核。

三、组织推荐

(一)审核要求

归口管理部门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及征集通知要求严格审核,审核通过后提交至科技厅。

(二)盟市推荐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盟市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申报专家,由盟市所在地科技管理部门推荐提交。

(三)自治区有关部门推荐

中央驻自治区单位、自治区高校和科研院所经单位内部审核后直接推荐;申报单位属自治区有关厅局及部门管理的,由其主管部门审核推荐。

四、征集时间

2022年专家征集实行常年受理、定期集中审核方式,经公示无异议后,正式入库。

五、联系方式

1.业务咨询

联系人:张雨  韩志奎

电 话:0471-6328523,6328728

2.申报系统技术咨询

联系人:周文立   韩志奎    

电 话:0471-6328801,6328728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22年3月2日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自治区《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实施方案》,为深化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持续优化科技专家库建设,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专家库是做好科技创新工作的重要支撑,服务于自治区科技创新发展,为自治区科技战略咨询、项目评审、平台载体认定管理、科技人才评价、科技评奖、绩效评估等活动提供智力保障。

第三条 为引导区内外专家参与自治区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充分利用各领域专家资源,集聚科技、产业、经济等高层次人才,专家库建设遵循集中统一、广泛征集、科学分类、动态管理、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四条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科技厅”)负责专家库信息系统建设、升级改造,专家征集、出入库、专家抽(选)取、交换共享等工作。科技厅可委托专业机构负责专家库的日常运行维护工作。

第五条 科技厅所开展咨询论证业务所需专家,应按照本办法要求从专家库中选取使用;其他工作所需专家,具体使用方式根据实际需求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专家库建设

第六条 入库专家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政治立场坚定,客观公正,办事公道,为人正派,具有良好的科学和职业道德,无学术不端、违纪和其他不良行为记录。

2.愿意承担且能够胜任专家工作,并遵循业务委托要求的管理规定。

3.从事相关领域工作5年以上,具有较高的理论和专业技术水平,熟悉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等情况,了解相关政策。

4.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完成评审、评估、咨询等工作;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战略咨询专家可适当放宽。

第七条 专家分类

1.科技研究类专家。从事科技创新政策研究、科技研发,具有较高专业水平、丰富科技行政管理经验的专家。原则上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或作为负责人承担过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课题)、自治区重点科技计划项目(课题),或是国家和自治区科技奖励获得者。研究成果突出的优秀青年学者等可适当放宽条件。

2.产业管理类专家。主要是国家和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各类产业园区、基地、高新技术企业、行业标杆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及技术骨干等。具有丰富企业管理或创新创业实践经验,或对成果转化、产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人员,条件可适当放宽。

3.财务审计类专家。主要是熟悉科研经费管理制度的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行政及企事业单位等具有财经类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相关人员。

4.其他专家。天使投资、创业投资机构、银行信贷及保险等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正高级职称的法学专家或国家一级律师以上资格的人员等。

第八条 专家分库管理

根据科技管理工作需要,专家库划分为战略咨询专家库、项目管理专家库和评估评价专家库。科技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调整专家分库成员。

1.战略咨询专家库

围绕科技创新要素和创新资源布局、为科技创新发展战略、规划、政策等方面提供咨询论证服务。对自治区科技创新发展面临的战略问题、难点问题和偏差问题,提出前瞻性、精准性、可操作性的咨询意见建议。

2.项目评审专家库

聚集创新发展工作实际需要,为科技计划实施、平台载体建设、科技人才评价、科技奖励评奖、创新型企业认定等提供咨询论证服务。 

3.评估评价专家库

围绕创新评估评价目标指标要求,为绩效管理工作谋划、绩效指标制定、绩效目标编制及审核、绩效目标跟踪监控、绩效评价等提供业务咨询论证及相关服务。承担其它相关评估评价咨询论证服务。

第九条 专家入库分为公开征集、定向邀请和交换共享三种方式:

(一)公开征集。科技厅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凡符合入库条件的个人可随时提出申请,并通过内蒙古自治区科技专家库信息系统提交信息。由推荐部门在专家库信息系统初审后提交至科技厅。

(二)定向邀请。根据评审、咨询活动对专家的实际需求,可邀请相关领域专家直接入库。由使用单位提出并办理入库手续。

(三)交换共享。与区外科技专家资源对接共享,吸纳区外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高层次及特定技术领域专家入库。

第十条 拟入库专家名单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对拟入库专家有异议的应加盖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实名向科技厅提出;科技厅在异议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异议处理决定。

第三章  专家库管理

第十一条 入库专家通过专家库信息系统可随时在线申请确认或更新本人信息,经科技厅确认后予以更新。

第十二条 专家库实行动态调整。原则上每两年更新一次,专家连续两年未对本人信息进行确认或更新的,专家资格将被冻结,相关情况将及时通知专家本人。专家重新登录专家库信息系统确认或更新信息后,可解除冻结状态。

第十三条 盟市、自治区有关部门及其他单位等需要使用专家库的,按本办法规定和专家自愿参与的原则使用。与区外交换共享专家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专家库使用单位须确保专家库信息系统及专家个人信息的保密和安全。专家库采用分类管理,根据使用单位工作需要,设置使用权限。使用人员须妥善保管帐号和密码,不得借用和转让;获得专家库信息系统相关权限的工作人员,不得泄露专家信息,不得影响评审、咨询评估的客观、公平、公正。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家应予以出库:

(一)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专家资格;有意隐瞒个人情况,违反回避制度要求。

(二)接受“打招呼”“走关系”等请托;索取、收受利益相关方财物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三)出具明显不当的结论意见;引导、游说其他专家或工作人员,干扰公平公正结果。 

(四)违反国家和自治区科学技术活动保密相关规定;泄漏需要保密信息。

(五)抄袭、剽窃咨询评审对象的科学技术成果。

(六)存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违规行为。

第四章  专家选取

第十六条 从专家库中选取专家,一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行评议原则。充分考虑专家履历、专业水平、知识结构、特长等,并主要选取活跃在科研和生产一线、同行业同学科的专家参与评审。

(二)随机原则。根据科技评审、咨询业务需求特点,合理确定评审专家选取条件,明确专家构成及选取范围,由系统随机产生候选专家。

(三)轮换原则。原则上每位专家每入库两年参与咨询论证业务不超过5次。

(四)回避原则。专家在收到咨询论证邀请后或评审前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申明回避:

1.是被评审项目的负责人或参与人员;与被评审项目负责人有近亲属关系、师生关系以及其他重大利益关系。

2.与被评审项目负责人共同承担科研项目尚在执行期内。

3.与被评审项目负责人隶属于同一法人单位的(如果法人单位拥有二级及以下内设机构时,应与被评审项目负责人隶属不同机构);

4.与被评审项目单位尚存聘用关系;与被评审项目单位有经济利害关系,如持有涉及申报单位的股权(申报单位为上市公司的除外)等。

5.其他有可能影响客观、公正评审的情形。

第十七条 专家选取程序

(一)专家选取包括自动抽取和择优选取两种方式。自动抽取是指由专家库信息系统根据设定条件自动产生评审专家名单。择优选取是指由专家库信息系统根据设定条件随机抽取评审专家后再择优选取的专家名单。专家库专家数量、质量不能满足要求的,根据本办法第九条邀请专家入库。

(二)使用单位开展预抽(选)取工作。科技论证、咨询活动开展前,由单位统一通过专家库信息系统在线抽取专家,并在机关纪委和政策法规与监督处备案监督下进行。

(三)候选专家由使用单位通知,专家因故不能参加,或由于其它原因专家数量不能满足要求的,按照设定的条件再次抽取。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对专家抽(选)取、专家咨询论证、信息查看、回避等操作全程留痕,做到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  

第十九条 专家库运行管理单位、使用单位及其它参与主体认真履行保密职责,严禁工作人员私自复制、下载、转让或出售专家库中的信息和资料,泄露需保密的专家名单、专家意见、评审(咨询)结论等信息。

第二十条 专家如存在科研失信行为、填写虚假信息、在咨询论证中存在违规行为,一经核实,取消专家资格,并按科研信用管理要求处理。

第二十一条 专家所在单位要认真履行法人主体责任,加强专家信息审核,对学术失范、违法违纪等重大事项及时反馈科技厅。如因单位审核不严谨、报告不及时,给评审活动造成重大影响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计入单位诚信档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直至取消单位推荐资格等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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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关于征集2022年内蒙古自治区科技专家库专家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3-02 18:15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各盟市科技局,满洲里市工信和科技局、二连浩特市教育科技局,呼和浩特金山国家高新区、包头稀土国家高新区、鄂尔多斯国家高新区,自治区各有关部门: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优化科技专家库建设,现面向全区公开征集2022年各领域科技专家。具体事项通知要求如下。

一、征集要求

(一) 入库专家基本条件

1.政治立场坚定,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业操守,无学术不端、违纪和其他不良行为记录。

2.愿意承担且能够胜任专家工作,并遵循业务委托要求的管理规定。

3.从事相关领域工作5年以上,具有较高的理论和专业技术水平,熟悉科技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等情况,了解相关政策。

4.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完成评审、评估、咨询等工作;年龄不超过65周岁。

(二)入库专家专业条件

科技专家分为科技研究类、产业管理类、财务审计类、其他等4类专家,且每类专家应满足以下条件:

1.科技研究类专家。从事科技创新政策研究、科技研发,具有较高专业水平的专家。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且作为负责人承担过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课题)、或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课题);或是省部级以上科技奖励获得者;研究成果突出的优秀青年博士可不受职称限制。

2.产业管理类专家。主要是国家和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各类产业园区、工业园区、基地、高新技术企业、行业内大型企业等的高级管理人员及技术骨干,具有丰富企业管理或创新创业实践经验,或对成果转化、产业发展有突出贡献。

3.财务审计类专家。主要是熟悉科研经费管理制度的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行政及企事业单位等从事科研经费管理的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相关人员。

4.其他专家。主要包括科技金融类专家和法学类专家,科技金融类专家指在金融、创业投资、科技保险、科技融资租赁等领域具有项目管理、金融、信贷、投资及决策风控管理的专业人员,在本专业、行业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法学类专家指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且具有5年以上工作经验的法学专家;或具有10年以上执业经历且正在执业,具有较强工作能力的律师。

二、专家申报

(一)用户注册

1.新用户注册。申请进入专家库人员通过内蒙古自治区科技计划管理系统公共服务平台登录内蒙古自治区科技专家库管理信息系统(网址:https://f.nmkjt.org.cn/zjk),按照说明进行用户注册,并正确选择所在工作单位,如在系统中未查到工作单位,说明所在单位尚未完成注册,请联系所在工作单位完成单位用户注册。

2.已有用户注册。通过内蒙古自治区科技计划管理信息系统申报过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的项目负责人、课题负责人、项目骨干、其他研究人员无需重新注册,需联系所在单位系统管理员重置密码后,直接使用已有账号登录。

(二)信息填报

1.专家登录系统后,首先选择“科技专家类别”,按照要求填写信息。

2.按照学科分类,每位专家最多可以选择3个学科方向,填写相关信息。

3.信息填报完成后,提交到所在单位审核。

三、组织推荐

(一)审核要求

归口管理部门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及征集通知要求严格审核,审核通过后提交至科技厅。

(二)盟市推荐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盟市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申报专家,由盟市所在地科技管理部门推荐提交。

(三)自治区有关部门推荐

中央驻自治区单位、自治区高校和科研院所经单位内部审核后直接推荐;申报单位属自治区有关厅局及部门管理的,由其主管部门审核推荐。

四、征集时间

2022年专家征集实行常年受理、定期集中审核方式,经公示无异议后,正式入库。

五、联系方式

1.业务咨询

联系人:张雨  韩志奎

电 话:0471-6328523,6328728

2.申报系统技术咨询

联系人:周文立   韩志奎    

电 话:0471-6328801,6328728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22年3月2日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自治区《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实施方案》,为深化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持续优化科技专家库建设,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专家库是做好科技创新工作的重要支撑,服务于自治区科技创新发展,为自治区科技战略咨询、项目评审、平台载体认定管理、科技人才评价、科技评奖、绩效评估等活动提供智力保障。

第三条 为引导区内外专家参与自治区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充分利用各领域专家资源,集聚科技、产业、经济等高层次人才,专家库建设遵循集中统一、广泛征集、科学分类、动态管理、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四条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科技厅”)负责专家库信息系统建设、升级改造,专家征集、出入库、专家抽(选)取、交换共享等工作。科技厅可委托专业机构负责专家库的日常运行维护工作。

第五条 科技厅所开展咨询论证业务所需专家,应按照本办法要求从专家库中选取使用;其他工作所需专家,具体使用方式根据实际需求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专家库建设

第六条 入库专家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政治立场坚定,客观公正,办事公道,为人正派,具有良好的科学和职业道德,无学术不端、违纪和其他不良行为记录。

2.愿意承担且能够胜任专家工作,并遵循业务委托要求的管理规定。

3.从事相关领域工作5年以上,具有较高的理论和专业技术水平,熟悉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等情况,了解相关政策。

4.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完成评审、评估、咨询等工作;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战略咨询专家可适当放宽。

第七条 专家分类

1.科技研究类专家。从事科技创新政策研究、科技研发,具有较高专业水平、丰富科技行政管理经验的专家。原则上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或作为负责人承担过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课题)、自治区重点科技计划项目(课题),或是国家和自治区科技奖励获得者。研究成果突出的优秀青年学者等可适当放宽条件。

2.产业管理类专家。主要是国家和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各类产业园区、基地、高新技术企业、行业标杆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及技术骨干等。具有丰富企业管理或创新创业实践经验,或对成果转化、产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人员,条件可适当放宽。

3.财务审计类专家。主要是熟悉科研经费管理制度的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行政及企事业单位等具有财经类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相关人员。

4.其他专家。天使投资、创业投资机构、银行信贷及保险等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正高级职称的法学专家或国家一级律师以上资格的人员等。

第八条 专家分库管理

根据科技管理工作需要,专家库划分为战略咨询专家库、项目管理专家库和评估评价专家库。科技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调整专家分库成员。

1.战略咨询专家库

围绕科技创新要素和创新资源布局、为科技创新发展战略、规划、政策等方面提供咨询论证服务。对自治区科技创新发展面临的战略问题、难点问题和偏差问题,提出前瞻性、精准性、可操作性的咨询意见建议。

2.项目评审专家库

聚集创新发展工作实际需要,为科技计划实施、平台载体建设、科技人才评价、科技奖励评奖、创新型企业认定等提供咨询论证服务。 

3.评估评价专家库

围绕创新评估评价目标指标要求,为绩效管理工作谋划、绩效指标制定、绩效目标编制及审核、绩效目标跟踪监控、绩效评价等提供业务咨询论证及相关服务。承担其它相关评估评价咨询论证服务。

第九条 专家入库分为公开征集、定向邀请和交换共享三种方式:

(一)公开征集。科技厅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凡符合入库条件的个人可随时提出申请,并通过内蒙古自治区科技专家库信息系统提交信息。由推荐部门在专家库信息系统初审后提交至科技厅。

(二)定向邀请。根据评审、咨询活动对专家的实际需求,可邀请相关领域专家直接入库。由使用单位提出并办理入库手续。

(三)交换共享。与区外科技专家资源对接共享,吸纳区外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高层次及特定技术领域专家入库。

第十条 拟入库专家名单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对拟入库专家有异议的应加盖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实名向科技厅提出;科技厅在异议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异议处理决定。

第三章  专家库管理

第十一条 入库专家通过专家库信息系统可随时在线申请确认或更新本人信息,经科技厅确认后予以更新。

第十二条 专家库实行动态调整。原则上每两年更新一次,专家连续两年未对本人信息进行确认或更新的,专家资格将被冻结,相关情况将及时通知专家本人。专家重新登录专家库信息系统确认或更新信息后,可解除冻结状态。

第十三条 盟市、自治区有关部门及其他单位等需要使用专家库的,按本办法规定和专家自愿参与的原则使用。与区外交换共享专家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专家库使用单位须确保专家库信息系统及专家个人信息的保密和安全。专家库采用分类管理,根据使用单位工作需要,设置使用权限。使用人员须妥善保管帐号和密码,不得借用和转让;获得专家库信息系统相关权限的工作人员,不得泄露专家信息,不得影响评审、咨询评估的客观、公平、公正。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家应予以出库:

(一)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专家资格;有意隐瞒个人情况,违反回避制度要求。

(二)接受“打招呼”“走关系”等请托;索取、收受利益相关方财物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三)出具明显不当的结论意见;引导、游说其他专家或工作人员,干扰公平公正结果。 

(四)违反国家和自治区科学技术活动保密相关规定;泄漏需要保密信息。

(五)抄袭、剽窃咨询评审对象的科学技术成果。

(六)存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违规行为。

第四章  专家选取

第十六条 从专家库中选取专家,一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行评议原则。充分考虑专家履历、专业水平、知识结构、特长等,并主要选取活跃在科研和生产一线、同行业同学科的专家参与评审。

(二)随机原则。根据科技评审、咨询业务需求特点,合理确定评审专家选取条件,明确专家构成及选取范围,由系统随机产生候选专家。

(三)轮换原则。原则上每位专家每入库两年参与咨询论证业务不超过5次。

(四)回避原则。专家在收到咨询论证邀请后或评审前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申明回避:

1.是被评审项目的负责人或参与人员;与被评审项目负责人有近亲属关系、师生关系以及其他重大利益关系。

2.与被评审项目负责人共同承担科研项目尚在执行期内。

3.与被评审项目负责人隶属于同一法人单位的(如果法人单位拥有二级及以下内设机构时,应与被评审项目负责人隶属不同机构);

4.与被评审项目单位尚存聘用关系;与被评审项目单位有经济利害关系,如持有涉及申报单位的股权(申报单位为上市公司的除外)等。

5.其他有可能影响客观、公正评审的情形。

第十七条 专家选取程序

(一)专家选取包括自动抽取和择优选取两种方式。自动抽取是指由专家库信息系统根据设定条件自动产生评审专家名单。择优选取是指由专家库信息系统根据设定条件随机抽取评审专家后再择优选取的专家名单。专家库专家数量、质量不能满足要求的,根据本办法第九条邀请专家入库。

(二)使用单位开展预抽(选)取工作。科技论证、咨询活动开展前,由单位统一通过专家库信息系统在线抽取专家,并在机关纪委和政策法规与监督处备案监督下进行。

(三)候选专家由使用单位通知,专家因故不能参加,或由于其它原因专家数量不能满足要求的,按照设定的条件再次抽取。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对专家抽(选)取、专家咨询论证、信息查看、回避等操作全程留痕,做到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  

第十九条 专家库运行管理单位、使用单位及其它参与主体认真履行保密职责,严禁工作人员私自复制、下载、转让或出售专家库中的信息和资料,泄露需保密的专家名单、专家意见、评审(咨询)结论等信息。

第二十条 专家如存在科研失信行为、填写虚假信息、在咨询论证中存在违规行为,一经核实,取消专家资格,并按科研信用管理要求处理。

第二十一条 专家所在单位要认真履行法人主体责任,加强专家信息审核,对学术失范、违法违纪等重大事项及时反馈科技厅。如因单位审核不严谨、报告不及时,给评审活动造成重大影响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计入单位诚信档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直至取消单位推荐资格等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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