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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成果管理与转化处 发布日期:2021-12-23 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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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市科技局,满洲里市工信和科技局、二连浩特市教育科技局,自治区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今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2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做好科技成果评价做出部署。按照《指导意见》要求,结合自治区实际,科技厅制定《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21年12月23日 


关于完善科技成果

评价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深入实施“科技兴蒙”行动,不断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评价体系,推进高质量科技成果供给与转化应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26号)要求,结合自治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坚持正确的科技成果评价导向,创新科技成果评价方式,激发科技人员积极性,引导科技人员潜心研究、探索创新,推动产出高质量科技成果,营造良好创新生态,促进创新链、产业链、价值链深度融合,为自治区走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提供科技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科技成果评价的正确导向。以科技创新“质量、绩效、贡献”为核心,充分发挥科技成果评价的“指挥棒”作用,全面准确反映科技成果的创新水平、转化应用绩效和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贡献。

坚持科学分类和多维度评价。根据科技成果多元价值特点,开展多层次差别化评价,完善分类评价体系,解决分类评价体系不健全及评价指标单一化、标准定量化、结果功利化等问题。

坚持顶层设计、统筹推进。尊重科技创新规律,按照科技成果评价“评什么”“谁来评”“怎么评”和“怎么用”全链条需求,创新科技成果评价方式,推动科技成果价值早发现、早实现。

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主导相结合。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加快技术市场建设,规范发展第三方评价,推动形成多元化成果评价体系。

(三)工作目标

到2025年,初步建成具有专业化评价队伍、多元化评价方法、规范化评价机制的科技成果评价体系。到2035年,政府引导与市场主导相结合的成果评价机制进一步健全,推动科技成果高质量供给和转化的作用得到进一步发挥,成果评价工作实现持续健康发展。

二、主要任务

(一)准确把握成果多元价值和评价内容

科技成果评价,要突出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技术开发和产业化、软科学研究等不同类型成果的特点,准确把握科学价值、技术价值、经济价值、社会价值和文化价值。科学价值主要评价科技成果在新发现、新原理、新方法方面是否取得了原创性、独创性贡献。技术价值主要评价科技成果在解决产业关键核心技术问题、企业重大技术创新难题中是否取得了重大技术发明、重大技术突破,是否在国内、世界上处于领先水平,对产业发展具有一定引领作用。经济价值主要评价科技成果的推广前景、预期效益,对产业发展可能产生的重大影响,以及存在的潜在风险等。社会价值主要评价科技成果在解决人民健康、人才培养、公共安全、生态环境等重大技术问题方面的成效。文化价值主要评价科技成果在普及科学知识、倡导科学家精神、营造创新氛围、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方面的影响和贡献。

健全完善科技成果分类评价标准,基础研究类成果突出科学价值评价,兼顾技术价值,统筹其它价值,注重前瞻性和理论性,推行代表作制度;应用研究类成果突出技术价值评价,兼顾科学价值,统筹其它价值,注重原创性、实用性,高质量知识产权产出,把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产品、新设备样机性能等作为主要评价内容;技术开发和产业化类成果突出经济价值评价,兼顾社会价值,统筹其它价值,注重创新性、效益性,把技术交易合同金额、市场估值、市场占有率、重大工程或重点企业应用情况等作为主要评价内容;软科学研究类成果突出社会价值评价,兼顾科学价值,统筹其它价值,注重为科技改革创新、经济社会发展、战略规划、政策选择、组织管理等提供科学决策依据和咨询服务情况等作为主要评价内容。

坚决破解“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问题,不把论文数量、代表作数量、影响因子等作为唯一的量化考核评价指标。不得把成果完成人的职称、学历、头衔、获奖情况、行政职务、承担科研项目数量等作为科技成果评价、科研项目绩效评价和人才计划评审的参考依据。全面纠正科技成果评价中单纯重数量指标、轻质量贡献等不良倾向,鼓励广大科技工作者把论文写在祖国大地上。

(二)建立多元化科技成果评价体系

按照“谁委托科研任务谁评价”“谁使用科研成果谁评价” 原则,建立政府、社会组织、企业、投融资机构等共同参与的科技成果多元评价体系。

一是规范发展第三方评价。发挥行业协会、学会、研究会、专业化评估机构(以下统称“第三方评价机构”)的作用,准确把握科技成果多元价值和评价内容,采用定量和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式,依据科技成果类型设置不同的评价指标,综合运用概念验证、技术预测、创新大赛、知识产权评估以及扶优式评审等方式,对成果作出评价。第三方评价机构应当制定各自的章程,依据章程规范开展评价工作。其专业人员的研究领域和专业背景要与科技成果的领域相一致,应具有高级职称、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较强的科研能力,在行业内有较高知名度,符合诚信要求。其中专业化评估机构评价人员还应取得相应的科技成果专业评估资质。

二是大力发展市场化评价。依托内蒙古科技大市场、盟市科技成果交易平台,推动科技成果协议定价、挂牌交易、拍卖、资产评估等多元化市场交易定价模式,充分发挥市场对科技成果的评价功能。建立区内高校、科研院所、“科技兴蒙”行动合作主体的科技成果供给信息和企业技术方案解决需求信息与自治区科技大市场直通机制。建立跨行业、跨部门、跨地区的科技成果库、需求库、案例库和评价工具方法库,逐步实现技术成果、技术交易、技术合同登记等信息数据互联互通,推动更多的科技成果供给和技术需求进入技术市场对接交易。鼓励技术转移机构和技术经纪人/经理人全程参与发明披露、评估、对接谈判,面向市场开展科技成果专业化评价活动。

三是鼓励金融投资机构参与评价。引导金融投资机构对科技成果潜在经济价值、市场价值、发展前景进行商业化评价。建立科技成果评价与金融投资机构的联动机制。鼓励金融机构在国家和自治区级高新区、农高区设立金融分支机构,支持投资公司入驻高新区和内蒙古科技大市场,开展科技成果评价、融资路演、创业投资等服务。通过科技成果信息公开发布制度和直接为投资机构推送科技成果信息等形式,加强科技成果信息与金融投资机构的对接。健全科技成果融资评价体系,推动金融投资机构以自身行业评价为基础,投资科技项目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推动科技成果资本化。

四是推进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成果评价改革,建立后评估制度。自治区财政支持的科技重大专项,在项目验收时,同步开展科技成果评价等综合绩效评价。评价后的科技成果建立推广清单,除涉密科技成果信息外,全部推送到内蒙古科技大市场和盟市科技成果交易平台向社会公开。完善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披露制度,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经评价后,在一定范围公开,增加职务科技成果对接社会资本的机会,促进科技成果从“论文”走向“市场”,从偏重于科学价值向注重技术、经济、社会等多元价值转变。同时,在部分科技重大专项中探索试行科技成果中长期评价与重大成果研发过程回溯和阶段性评估,加强成果真实性和可靠性验证。

(三)创新科技成果评价方法

坚持市场、应用、绩效导向,基础研究和软科学研究类成果以同行评议为主,重大科技成果实施“小同行”评议,推行代表作制度,实行定量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应用研究类成果以专业评价为主,跨学科、交叉学科研究成果由相关领域专家评价,行业内成果由相关领域第三方评价机构开展评价。技术开发和产业化成果以用户评价、市场检验和第三方评价为主。探索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场景应用模拟等技术手段,建立数据模型、模糊匹配等信息化评价工具,推广运用标准化评价。鼓励评价机构开展在线评价,实现评价过程的网络化、流程化、标准化、痕迹化的管理与服务。

(四)有效运用评价结果

发挥成果评价的基础性作用,将成果评价结果与科技重大专项立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创新平台载体认定(备案)、科技成果质押融资、科技人才评定、技术转移转化、应用推广以及科技奖励等有机结合,使科技成果真正成为各类科技评价活动的有效载体。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类评价结果,可作为财政稳定支持和社会资金投入的重要参考;技术开发和产业化类评价结果可作为中试熟化、成果披露、成果赋权、成果转让、成果许可、成果入股、收益分配、仪器设备管理等成果转化工作的重要前提;软科学研究类成果评价结果可作为自治区重大科技决策,科技体制改革的重要依据。

(五)改革完善科技奖励体系

科技奖励是科技评价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发挥科技奖励对科技成果评价的导向作用,重点围绕自治区重大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突出科技成果价值。改革完善科技奖励制度,科学设立奖项,实行提名制度,进一步优化奖励结构,规范评奖程序。探索实施社会力量设奖备案制,加强对社会力量科技奖励的事中事后监管,保障社会力量科技奖励健康发展。引导科研人员持续关注科技成果的实际效果,鼓励科研人员潜心研究以取得高质量的科技成果。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保障,开展改革试点

各级科技管理部门要做好科技成果评价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服务工作,并协调同级教育、人社、财政、发改、科协等部门做好配合工作,形成推进科技成果评价的专业化、规范化和社会化发展的合力。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及社会组织切实承担主体责任,提升专业能力,客观公正开展科技成果评价活动。在全区普遍推进科技成果评价改革的同时,科技厅选择有关地区和单位开展有针对性的科技成果评价改革试点,形成可操作可复制的做法并进行推广。

(二)完善政策激励,建立免责机制

认真落实自治区《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实施意见》。继续开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并在全区推开。不断完善与成果评价结果相衔接的政策措施,给予产出重要科技成果的个人、团队和机构适当激励。科技型企业购买评价服务的可纳入科技创新券资助范围;项目承担单位对财政资金资助的科技计划项目形成的科技成果进行评价,评价费用可在被评项目经费中列支。支持各类市场化、社会化主体建立成果评价人才培养基地,建立技术经理人专业技术职称序列,提高技术经理人科技成果评价能力。提升国家和自治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建设水平,发挥其在科技成果评价与转化中的先行先试作用。鼓励各地及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各类平台载体通过评价筛选先进适用成果,制定转化措施,促进成果转化。

按照“三个区分开来”要求,探索建立科技成果评价免责机制,依法依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相关责任。逐步建立科技成果评价与转化行为负面清单,以是否符合中央精神和改革方向,是否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作为定性判断标准,实施包容审慎监管。

(三)健全诚信体系,营造良好氛围

认真执行《科技评估通则》(GB/T40147-2021)国家标准,细化具体领域评价技术标准和规范,强化自律管理,健全利益关联回避制度,引导第三方评价机构健康发展。评价机构和评价人员需保守委托方商业秘密,不得接受利益相关者的委托进行成果评价。在条件成熟时,鼓励成立科技成果评价行业协会,推动科技成果评价事业的持续发展。将评价机构、评价专家和人员纳入科研诚信管理体系,坚决防止和纠正虚报浮夸、弄虚作假等评价行为,对于失信行为实行联合惩戒。持续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严格制度执行,接受社会监督,强化评价活动的学术自律和行业自律,坚决反对“为评而评”、滥用评价结果,防止与物质利益过度挂钩,杜绝科技成果评价中急功近利、盲目跟风现象。要加强政策解读,及时总结宣传典型经验做法,积极营造良好的评价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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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印发《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2-23 09:00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成果管理与转化处

各盟市科技局,满洲里市工信和科技局、二连浩特市教育科技局,自治区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今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2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做好科技成果评价做出部署。按照《指导意见》要求,结合自治区实际,科技厅制定《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21年12月23日 


关于完善科技成果

评价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深入实施“科技兴蒙”行动,不断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评价体系,推进高质量科技成果供给与转化应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26号)要求,结合自治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坚持正确的科技成果评价导向,创新科技成果评价方式,激发科技人员积极性,引导科技人员潜心研究、探索创新,推动产出高质量科技成果,营造良好创新生态,促进创新链、产业链、价值链深度融合,为自治区走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提供科技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科技成果评价的正确导向。以科技创新“质量、绩效、贡献”为核心,充分发挥科技成果评价的“指挥棒”作用,全面准确反映科技成果的创新水平、转化应用绩效和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贡献。

坚持科学分类和多维度评价。根据科技成果多元价值特点,开展多层次差别化评价,完善分类评价体系,解决分类评价体系不健全及评价指标单一化、标准定量化、结果功利化等问题。

坚持顶层设计、统筹推进。尊重科技创新规律,按照科技成果评价“评什么”“谁来评”“怎么评”和“怎么用”全链条需求,创新科技成果评价方式,推动科技成果价值早发现、早实现。

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主导相结合。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加快技术市场建设,规范发展第三方评价,推动形成多元化成果评价体系。

(三)工作目标

到2025年,初步建成具有专业化评价队伍、多元化评价方法、规范化评价机制的科技成果评价体系。到2035年,政府引导与市场主导相结合的成果评价机制进一步健全,推动科技成果高质量供给和转化的作用得到进一步发挥,成果评价工作实现持续健康发展。

二、主要任务

(一)准确把握成果多元价值和评价内容

科技成果评价,要突出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技术开发和产业化、软科学研究等不同类型成果的特点,准确把握科学价值、技术价值、经济价值、社会价值和文化价值。科学价值主要评价科技成果在新发现、新原理、新方法方面是否取得了原创性、独创性贡献。技术价值主要评价科技成果在解决产业关键核心技术问题、企业重大技术创新难题中是否取得了重大技术发明、重大技术突破,是否在国内、世界上处于领先水平,对产业发展具有一定引领作用。经济价值主要评价科技成果的推广前景、预期效益,对产业发展可能产生的重大影响,以及存在的潜在风险等。社会价值主要评价科技成果在解决人民健康、人才培养、公共安全、生态环境等重大技术问题方面的成效。文化价值主要评价科技成果在普及科学知识、倡导科学家精神、营造创新氛围、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方面的影响和贡献。

健全完善科技成果分类评价标准,基础研究类成果突出科学价值评价,兼顾技术价值,统筹其它价值,注重前瞻性和理论性,推行代表作制度;应用研究类成果突出技术价值评价,兼顾科学价值,统筹其它价值,注重原创性、实用性,高质量知识产权产出,把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产品、新设备样机性能等作为主要评价内容;技术开发和产业化类成果突出经济价值评价,兼顾社会价值,统筹其它价值,注重创新性、效益性,把技术交易合同金额、市场估值、市场占有率、重大工程或重点企业应用情况等作为主要评价内容;软科学研究类成果突出社会价值评价,兼顾科学价值,统筹其它价值,注重为科技改革创新、经济社会发展、战略规划、政策选择、组织管理等提供科学决策依据和咨询服务情况等作为主要评价内容。

坚决破解“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问题,不把论文数量、代表作数量、影响因子等作为唯一的量化考核评价指标。不得把成果完成人的职称、学历、头衔、获奖情况、行政职务、承担科研项目数量等作为科技成果评价、科研项目绩效评价和人才计划评审的参考依据。全面纠正科技成果评价中单纯重数量指标、轻质量贡献等不良倾向,鼓励广大科技工作者把论文写在祖国大地上。

(二)建立多元化科技成果评价体系

按照“谁委托科研任务谁评价”“谁使用科研成果谁评价” 原则,建立政府、社会组织、企业、投融资机构等共同参与的科技成果多元评价体系。

一是规范发展第三方评价。发挥行业协会、学会、研究会、专业化评估机构(以下统称“第三方评价机构”)的作用,准确把握科技成果多元价值和评价内容,采用定量和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式,依据科技成果类型设置不同的评价指标,综合运用概念验证、技术预测、创新大赛、知识产权评估以及扶优式评审等方式,对成果作出评价。第三方评价机构应当制定各自的章程,依据章程规范开展评价工作。其专业人员的研究领域和专业背景要与科技成果的领域相一致,应具有高级职称、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较强的科研能力,在行业内有较高知名度,符合诚信要求。其中专业化评估机构评价人员还应取得相应的科技成果专业评估资质。

二是大力发展市场化评价。依托内蒙古科技大市场、盟市科技成果交易平台,推动科技成果协议定价、挂牌交易、拍卖、资产评估等多元化市场交易定价模式,充分发挥市场对科技成果的评价功能。建立区内高校、科研院所、“科技兴蒙”行动合作主体的科技成果供给信息和企业技术方案解决需求信息与自治区科技大市场直通机制。建立跨行业、跨部门、跨地区的科技成果库、需求库、案例库和评价工具方法库,逐步实现技术成果、技术交易、技术合同登记等信息数据互联互通,推动更多的科技成果供给和技术需求进入技术市场对接交易。鼓励技术转移机构和技术经纪人/经理人全程参与发明披露、评估、对接谈判,面向市场开展科技成果专业化评价活动。

三是鼓励金融投资机构参与评价。引导金融投资机构对科技成果潜在经济价值、市场价值、发展前景进行商业化评价。建立科技成果评价与金融投资机构的联动机制。鼓励金融机构在国家和自治区级高新区、农高区设立金融分支机构,支持投资公司入驻高新区和内蒙古科技大市场,开展科技成果评价、融资路演、创业投资等服务。通过科技成果信息公开发布制度和直接为投资机构推送科技成果信息等形式,加强科技成果信息与金融投资机构的对接。健全科技成果融资评价体系,推动金融投资机构以自身行业评价为基础,投资科技项目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推动科技成果资本化。

四是推进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成果评价改革,建立后评估制度。自治区财政支持的科技重大专项,在项目验收时,同步开展科技成果评价等综合绩效评价。评价后的科技成果建立推广清单,除涉密科技成果信息外,全部推送到内蒙古科技大市场和盟市科技成果交易平台向社会公开。完善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披露制度,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经评价后,在一定范围公开,增加职务科技成果对接社会资本的机会,促进科技成果从“论文”走向“市场”,从偏重于科学价值向注重技术、经济、社会等多元价值转变。同时,在部分科技重大专项中探索试行科技成果中长期评价与重大成果研发过程回溯和阶段性评估,加强成果真实性和可靠性验证。

(三)创新科技成果评价方法

坚持市场、应用、绩效导向,基础研究和软科学研究类成果以同行评议为主,重大科技成果实施“小同行”评议,推行代表作制度,实行定量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应用研究类成果以专业评价为主,跨学科、交叉学科研究成果由相关领域专家评价,行业内成果由相关领域第三方评价机构开展评价。技术开发和产业化成果以用户评价、市场检验和第三方评价为主。探索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场景应用模拟等技术手段,建立数据模型、模糊匹配等信息化评价工具,推广运用标准化评价。鼓励评价机构开展在线评价,实现评价过程的网络化、流程化、标准化、痕迹化的管理与服务。

(四)有效运用评价结果

发挥成果评价的基础性作用,将成果评价结果与科技重大专项立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创新平台载体认定(备案)、科技成果质押融资、科技人才评定、技术转移转化、应用推广以及科技奖励等有机结合,使科技成果真正成为各类科技评价活动的有效载体。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类评价结果,可作为财政稳定支持和社会资金投入的重要参考;技术开发和产业化类评价结果可作为中试熟化、成果披露、成果赋权、成果转让、成果许可、成果入股、收益分配、仪器设备管理等成果转化工作的重要前提;软科学研究类成果评价结果可作为自治区重大科技决策,科技体制改革的重要依据。

(五)改革完善科技奖励体系

科技奖励是科技评价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发挥科技奖励对科技成果评价的导向作用,重点围绕自治区重大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突出科技成果价值。改革完善科技奖励制度,科学设立奖项,实行提名制度,进一步优化奖励结构,规范评奖程序。探索实施社会力量设奖备案制,加强对社会力量科技奖励的事中事后监管,保障社会力量科技奖励健康发展。引导科研人员持续关注科技成果的实际效果,鼓励科研人员潜心研究以取得高质量的科技成果。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保障,开展改革试点

各级科技管理部门要做好科技成果评价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服务工作,并协调同级教育、人社、财政、发改、科协等部门做好配合工作,形成推进科技成果评价的专业化、规范化和社会化发展的合力。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及社会组织切实承担主体责任,提升专业能力,客观公正开展科技成果评价活动。在全区普遍推进科技成果评价改革的同时,科技厅选择有关地区和单位开展有针对性的科技成果评价改革试点,形成可操作可复制的做法并进行推广。

(二)完善政策激励,建立免责机制

认真落实自治区《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实施意见》。继续开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并在全区推开。不断完善与成果评价结果相衔接的政策措施,给予产出重要科技成果的个人、团队和机构适当激励。科技型企业购买评价服务的可纳入科技创新券资助范围;项目承担单位对财政资金资助的科技计划项目形成的科技成果进行评价,评价费用可在被评项目经费中列支。支持各类市场化、社会化主体建立成果评价人才培养基地,建立技术经理人专业技术职称序列,提高技术经理人科技成果评价能力。提升国家和自治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建设水平,发挥其在科技成果评价与转化中的先行先试作用。鼓励各地及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各类平台载体通过评价筛选先进适用成果,制定转化措施,促进成果转化。

按照“三个区分开来”要求,探索建立科技成果评价免责机制,依法依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相关责任。逐步建立科技成果评价与转化行为负面清单,以是否符合中央精神和改革方向,是否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作为定性判断标准,实施包容审慎监管。

(三)健全诚信体系,营造良好氛围

认真执行《科技评估通则》(GB/T40147-2021)国家标准,细化具体领域评价技术标准和规范,强化自律管理,健全利益关联回避制度,引导第三方评价机构健康发展。评价机构和评价人员需保守委托方商业秘密,不得接受利益相关者的委托进行成果评价。在条件成熟时,鼓励成立科技成果评价行业协会,推动科技成果评价事业的持续发展。将评价机构、评价专家和人员纳入科研诚信管理体系,坚决防止和纠正虚报浮夸、弄虚作假等评价行为,对于失信行为实行联合惩戒。持续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严格制度执行,接受社会监督,强化评价活动的学术自律和行业自律,坚决反对“为评而评”、滥用评价结果,防止与物质利益过度挂钩,杜绝科技成果评价中急功近利、盲目跟风现象。要加强政策解读,及时总结宣传典型经验做法,积极营造良好的评价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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