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网站
长辈版 微信 微信 无障碍
部门网站导航

自治区政府组成部门

  •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教育厅
  • 科学技术厅
  • 工业和信息化厅
  • 民族事务委员会
  • 公安厅
  • 民政厅
  • 司法厅
  • 财政厅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自然资源厅
  •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生态环境厅
  • 交通运输厅
  • 水利厅
  • 农牧厅
  • 商务厅
  • 文化和旅游厅
  • 卫生健康委员会
  • 退役军人事务厅
  • 应急管理厅
  • 审计厅

自治区直属特设机构

  •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自治区直属机构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林业和草原局
  • 广播电视局
  • 体育局
  • 统计局
  • 能源局
  • 地方金融管理局
  • 国防动员办公室
  • 医保局
  • 信访局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内蒙古
  • 网站首页
  • 组织机构
  • 科技动态
  • 政务公开
  • 政务服务
  • 互动交流
  • 专题专栏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网站
  • 暖心专区暖心专区
  • 微信政务微信
  • 登录/注册
  • 部门网站导航

    自治区政府组成部门

    •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教育厅
    • 科学技术厅
    • 工业和信息化厅
    • 民族事务委员会
    • 公安厅
    • 民政厅
    • 司法厅
    • 财政厅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自然资源厅
    •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生态环境厅
    • 交通运输厅
    • 水利厅
    • 农牧厅
    • 商务厅
    • 文化和旅游厅
    • 卫生健康委员会
    • 退役军人事务厅
    • 应急管理厅
    • 审计厅

    自治区直属特设机构

    •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自治区直属机构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林业和草原局
    • 广播电视局
    • 体育局
    • 统计局
    • 能源局
    • 地方金融管理局
    • 国防动员办公室
    • 医保局
    • 信访局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 无障碍浏览
  • 退出长辈版
内蒙古
  • 网站首页

    网站首页

  • 组织机构
  • 科技动态
  • 政务公开
  • 政务服务
  • 互动交流
  • 专题专栏
当前位置: 首页 > 科技动态 > 通知公告

关于公布内蒙古自治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介机构名单的通知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高新处 发布日期:2021-05-07 11:57 
字体:[ 大 | 中 | 小 ]
分享到:
打印本页

各有关单位: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为便于企业选择符合相关要求的中介机构,经公开征集、自愿申报、信用审查等程序,现公布符合要求的备案机构名单,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次公布的中介机构可按照规定,接受企业委托,委派具备资格的相关人员,依据《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客观公正地对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进行专项审计或鉴证,出具专项报告。

二、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应坚持原则,办事公正,据实出具专项报告,对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或弄虚作假等行为的,由认定机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年内不得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工作。

三、企业也可委托不在名单中、但符合《管理办法》和《工作指引》相关要求的中介机构出具专项审计报告。不在名单中的中介机构开展相关业务,需提供本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资格证书(复印件)及承诺书(附件2),随企业申报材料一并报送至自治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服务中介机构备案名单

      2.审计中介机构承诺书(模板)

内蒙古自治区高新技术企业  

认定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5月6日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服务中介机构备案名单.docx

        2.审计中介机构承诺书(模板).docx





附件:

上一篇: 关于公布自治区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复核结果的通知

下一篇: 关于征集2022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区域创新发展联合基金(内蒙古)申报指南建议的通知

中国政府网
科学技术部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网
各省科技厅网
北京 天津 河北 山西 辽宁 吉林 黑龙江 上海 江苏 浙江 安徽 福建 江西 山东 河南 湖北 湖南 广东 广西 海南 重庆 四川 贵州 云南 西藏 陕西 甘肃 青海 宁夏 新疆 香港
各盟市科技网
呼和浩特市 包头市 赤峰市 兴安盟 通辽市 巴彦淖尔市 乌海市 乌兰察布市 阿拉善盟 锡林郭勒盟 呼伦贝尔市
网站声明 网站地图

主办单位: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承办单位: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政府网站标识码:1500000057

蒙ICP备2021001220号-1 蒙公网安备15010502002335号

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丰州南路78号 电话:0471-6328766/6328706 传真:0471-6923617 

微信公众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网站 无障碍浏览
  • 组织机构
  • 科技动态
  • 政务公开
  • 政务服务
  • 互动交流
  • 专题专栏
当前位置: 首页 > 科技动态 > 通知公告
通知公告

关于公布内蒙古自治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介机构名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5-07 11:57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高新处

各有关单位: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为便于企业选择符合相关要求的中介机构,经公开征集、自愿申报、信用审查等程序,现公布符合要求的备案机构名单,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次公布的中介机构可按照规定,接受企业委托,委派具备资格的相关人员,依据《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客观公正地对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进行专项审计或鉴证,出具专项报告。

二、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应坚持原则,办事公正,据实出具专项报告,对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或弄虚作假等行为的,由认定机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年内不得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工作。

三、企业也可委托不在名单中、但符合《管理办法》和《工作指引》相关要求的中介机构出具专项审计报告。不在名单中的中介机构开展相关业务,需提供本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资格证书(复印件)及承诺书(附件2),随企业申报材料一并报送至自治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服务中介机构备案名单

      2.审计中介机构承诺书(模板)

内蒙古自治区高新技术企业  

认定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5月6日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服务中介机构备案名单.docx

        2.审计中介机构承诺书(模板).docx





附件:

主办单位: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蒙ICP备19004535号 蒙公网安备:15010502000857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蒙B2-20090015

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丰州南路78号

电话:0471-6328766/6328706 传真:0471-6923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