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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首页 > 科技动态 > 通知公告

关于征集自治区2018年度技术交易后补助项目的补充通知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发布日期:2018-06-15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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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集自治区2018年度技术交易

后补助项目的补充通知

 

各盟市科技局、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各有关单位:

按照自治区科技厅《关于征集自治区2018年度技术交易后补助项目的通知》(内科发计字﹝2018﹞7号)要求,2018年度技术交易后补助项目现已面向全区征集。为顺利推进征集工作,现就有关注意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技术合同认定登记问题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是核准后补助金额的基础工作,参加征集的项目必须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我国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实行按地域由卖方在属地一次性登记制度。对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签订技术合同但未办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且目前技术合同仍在有效期内的,可由卖方到属地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办理认定登记,截至2018年7月30日前完成登记并获得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表的,可申请后补助。

二、关于法人主体申请后补助资格问题

我区企事业单位以及除机关法人外的其他法人主体开展技术交易活动可申请后补助。交易双方中有一方为机关法人的不可申请后补助。

三、关于关联方问题

企业的关联方之间进行技术交易不可申请后补助。本通知所称企业的关联方,是指《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财会﹝2006﹞3号)第四条规定的企业的关联方。企业在申报技术交易后补助时,需填写《非关联方承诺书》。

四、关于科技成果作价入股问题

以科技成果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作价入股实现科技成果转化的,不纳入技术交易后补助范围。

五、关于2018年之后发生的技术交易项目申报后补助问题

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发生的技术交易项目,未通过自治区科技成果网上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于2018年9月30日前办理完成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后,可申请后补助。2018年7月1日之后发生的技术交易项目,必须通过自治区科技成果网上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并办理完成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后,方可申请后补助。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一览表

2.非关联方承诺书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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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征集自治区2018年度技术交易后补助项目的补充通知

发布时间:2018-06-15 00:00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关于征集自治区2018年度技术交易

后补助项目的补充通知

 

各盟市科技局、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各有关单位:

按照自治区科技厅《关于征集自治区2018年度技术交易后补助项目的通知》(内科发计字﹝2018﹞7号)要求,2018年度技术交易后补助项目现已面向全区征集。为顺利推进征集工作,现就有关注意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技术合同认定登记问题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是核准后补助金额的基础工作,参加征集的项目必须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我国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实行按地域由卖方在属地一次性登记制度。对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签订技术合同但未办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且目前技术合同仍在有效期内的,可由卖方到属地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办理认定登记,截至2018年7月30日前完成登记并获得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表的,可申请后补助。

二、关于法人主体申请后补助资格问题

我区企事业单位以及除机关法人外的其他法人主体开展技术交易活动可申请后补助。交易双方中有一方为机关法人的不可申请后补助。

三、关于关联方问题

企业的关联方之间进行技术交易不可申请后补助。本通知所称企业的关联方,是指《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财会﹝2006﹞3号)第四条规定的企业的关联方。企业在申报技术交易后补助时,需填写《非关联方承诺书》。

四、关于科技成果作价入股问题

以科技成果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作价入股实现科技成果转化的,不纳入技术交易后补助范围。

五、关于2018年之后发生的技术交易项目申报后补助问题

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发生的技术交易项目,未通过自治区科技成果网上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于2018年9月30日前办理完成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后,可申请后补助。2018年7月1日之后发生的技术交易项目,必须通过自治区科技成果网上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并办理完成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后,方可申请后补助。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一览表

2.非关联方承诺书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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