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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出台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二十条

来源:http://www.most.gov.cn 发布日期:2018-11-23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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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的部署要求,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近日,青海省办公厅转发了《省科技厅等部门关于青海省深化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二十条(暂行)》。“改革二十条”从降低项目申报门槛、完善项目立项评审体系、优化项目(经费)管理及验收、赋予科研人员和项目承担单位更大科研自主权、营造创新环境五个方面提出二十条改革举措,充分调动创新主体和科研人员积极性,进一步激发创新活力。
    精简程序,充分减负。“改革二十条”简化项目申报和过程管理,推行“材料一次报送”制度,取消提供前期合作证明等印证材料。取消年度检查,实行年度进展报告备案、重大、重点项目抽查的制度。简化科研项目预算编制要求,精简说明和报表;对设备购置不再要求提供详细设备型号清单。对科研急需的专业设备、耗材,按相关规定特事特办,不进行招投标程序。合并财务验收和技术验收,科研经费项目验收不要求提供财务审计报告的标准由50万元以下提高至100万元以下。通过精简了1/4的科研项目管理程序,把科研人员从各种报表、报销等繁文缛节中解脱出来,减轻他们的负担,让他们可以潜心科学研究。
    降低门槛,激发活力。对科研人员同期主持或参与项目数不超2项,主持项目数不超过1项,分别提高至3项和2项,充分调动科研人员创新积极性。将企业申报项目时申请资助的专项经费与自筹科研经费比例不低于1:3、重大专项不低于1:5,降低至1:1,大幅减轻了企业配套负担;对事业单位申报的公益性科研项目不要求自筹科研经费配套,减轻了事业单位自筹科研经费进行配套的负担。将中小企业、市州及其以下单位科研人员申报项目的职称要求由副高职称以上降低为中级职称以上,充分激发基层科研的创新活力。
    下放自主权,减少审批环节。明确科研项目除主持人以外的参与人员调整、协作单位调整,审批权限下放到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在研究方向不变和不降低研究指标的前提下,可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项目直接费用除设备费外,其他费用调剂权下放至项目承担单位。允许科研机构从基本科研业务费中提取不超过20%作为奖励经费,其使用范围和标准由科研机构在绩效工资总量内自主决定。科技发展补助费由各转制科研院所自主安排使用。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
    营造环境,创新生态氛围。建立科研容错免责机制,对已履行科研尽责义务但因不可抗力或科研不确定性未能实现预期研究目标的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予以免责,且合理合规的已支出资金不予追缴。同时,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和科研协调监管。对科研不端行为零容忍,完善调查核实、公开公示、惩戒处理等制度。把廉政建设和执纪监督贯穿科研管理全过程,为科研活动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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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出台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二十条

发布时间:2018-11-23 00:00  来源:http://www.most.gov.cn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的部署要求,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近日,青海省办公厅转发了《省科技厅等部门关于青海省深化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二十条(暂行)》。“改革二十条”从降低项目申报门槛、完善项目立项评审体系、优化项目(经费)管理及验收、赋予科研人员和项目承担单位更大科研自主权、营造创新环境五个方面提出二十条改革举措,充分调动创新主体和科研人员积极性,进一步激发创新活力。
    精简程序,充分减负。“改革二十条”简化项目申报和过程管理,推行“材料一次报送”制度,取消提供前期合作证明等印证材料。取消年度检查,实行年度进展报告备案、重大、重点项目抽查的制度。简化科研项目预算编制要求,精简说明和报表;对设备购置不再要求提供详细设备型号清单。对科研急需的专业设备、耗材,按相关规定特事特办,不进行招投标程序。合并财务验收和技术验收,科研经费项目验收不要求提供财务审计报告的标准由50万元以下提高至100万元以下。通过精简了1/4的科研项目管理程序,把科研人员从各种报表、报销等繁文缛节中解脱出来,减轻他们的负担,让他们可以潜心科学研究。
    降低门槛,激发活力。对科研人员同期主持或参与项目数不超2项,主持项目数不超过1项,分别提高至3项和2项,充分调动科研人员创新积极性。将企业申报项目时申请资助的专项经费与自筹科研经费比例不低于1:3、重大专项不低于1:5,降低至1:1,大幅减轻了企业配套负担;对事业单位申报的公益性科研项目不要求自筹科研经费配套,减轻了事业单位自筹科研经费进行配套的负担。将中小企业、市州及其以下单位科研人员申报项目的职称要求由副高职称以上降低为中级职称以上,充分激发基层科研的创新活力。
    下放自主权,减少审批环节。明确科研项目除主持人以外的参与人员调整、协作单位调整,审批权限下放到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在研究方向不变和不降低研究指标的前提下,可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项目直接费用除设备费外,其他费用调剂权下放至项目承担单位。允许科研机构从基本科研业务费中提取不超过20%作为奖励经费,其使用范围和标准由科研机构在绩效工资总量内自主决定。科技发展补助费由各转制科研院所自主安排使用。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
    营造环境,创新生态氛围。建立科研容错免责机制,对已履行科研尽责义务但因不可抗力或科研不确定性未能实现预期研究目标的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予以免责,且合理合规的已支出资金不予追缴。同时,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和科研协调监管。对科研不端行为零容忍,完善调查核实、公开公示、惩戒处理等制度。把廉政建设和执纪监督贯穿科研管理全过程,为科研活动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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