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市出台政策将对国家及自治区科技奖进行配套奖励
发布时间:2018-04-18 16:47 来源:呼和浩特市科技局
近日,《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科技创新构建区域创新中心的实施意见(试行)》正式印发,文件规定今后将对获得国家及自治区科技奖的成果和个人进行配套奖励。其中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以及科学技术进步奖第一完成单位分别给予一等奖50万元、二等奖30万元的配套奖励;参与单位分别给予一等奖20万元、二等奖10万元的配套奖励。
经呼和浩特市推荐并获得自治区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给予一等奖20万元、二等奖10万元、三等奖5万元的配套奖励;对参与单位不予奖励。对获得自治区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的个人,给予每人30万元的配套奖励;对获得自治区中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的个人,给予每人10万元的配套奖励。
《实施意见》中提到的奖励对象是指该政策正式实施后新获奖的成果和个人,不溯及既往。据了解,该配套奖励政策在自治区各盟市中是力度最大的,必将进一步激发科技人员的创新活力、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研究和转化。
经呼和浩特市推荐并获得自治区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给予一等奖20万元、二等奖10万元、三等奖5万元的配套奖励;对参与单位不予奖励。对获得自治区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的个人,给予每人30万元的配套奖励;对获得自治区中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的个人,给予每人10万元的配套奖励。
《实施意见》中提到的奖励对象是指该政策正式实施后新获奖的成果和个人,不溯及既往。据了解,该配套奖励政策在自治区各盟市中是力度最大的,必将进一步激发科技人员的创新活力、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研究和转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