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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奖励1000万元!激励科技成果转化有这些新措施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科技厅政策法规与监督处 发布日期:2023-03-26 2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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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成果转化“一事一议”予以每项最高奖励1000万元、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所获得的收益,全部留归本单位、按成果转化收入管理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结余经费可出资科技成果转化以及发放绩效…… 

今年年初,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科技激励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在加大科技成果转化激励保障,扩大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改革试点范围,完善高校、科研院所横向科研经费管理等方面提出了具体措施。

内蒙古工业大学自2021年被自治区科技厅认定为自治区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改革试点以来,开展了卓有成效的试点工作,明确了成果转化流程,强化了科技成果转化赋权后的管理和服务,但也碰到了一些具体问题。“《若干措施》的出台恰逢其时,是加强企业主导的产学研深度融合,提高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水平的务实之举。”内蒙古工业大学产业技术转移与成果转化中心主任佐同林深有感触地说,“将进一步推进体制机制创新,着力打通科技创新链条上的梗阻点,鼓励大胆创新、有效创新,有助于营造良好的成果转化环境。”

强化科技成果激励保障,《若干措施》进一步加大了财政资金奖励额度,明确对重大成果转化“一事一议”予以重奖,每项最高奖励1000万元,其中不低于50%用于奖励科技成果转化贡献人;对高校、科研院所以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形式在自治区内落地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根据技术合同到账金额或有关股权折算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给予成果出让单位到账金额或股权折算金额20%的财政资金奖励。“这体现了关键贡献者优先原则,极大地消除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人实施转化的顾虑,将激发广大科技人员和转化人员的积极性,提高实施成果转化的获得感和成就感,并且提出增设技术经纪专业职称序列,是自治区持续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进一步激发专业技术人才创新活力的有力举措,可谓众盼所归。”佐同林表示。据了解,截至目前,内蒙古工业大学发挥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重要作用,已开办3期技术经纪人培训班,为自治区培养了1890名技术经纪人。“有了更多激励政策,这些专业人才将在各自的工作岗位上协助广大科技工作者着力突破共性关键技术,连接技术和市场,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提高科技创新效率,使科技创新成果转化成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动力。”佐同林表示。

值得关注的是,《若干措施》提出,按成果转化收入管理横向科研项目经费,项目绩效经费纳入绩效工资管理,不受核定的绩效总量限制;对横向委托项目结余经费的使用也进行了创新探索,既可以出资科技成果转化,科研人员与所在单位约定一定分配比例,科研人员占比不低于90%,也可用于绩效发放,比例自行约定。在佐同林看来,《若干措施》出台前,不同的高校、科研院所对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是否按成果转化收入管理认识不一、理解不同。此次《若干措施》的出台,统一了思想、凝聚了共识,回归横向科研项目本质,让市场配置创新资源,引领高校、科研院所更好发挥自身社会服务职能,更好融入自治区创新发展格局。

《若干措施》对科技成果转化无论在多样化的形式上,还是在奖励的额度上可谓是让科技人员对成果转化的积极性倍增,同时从体制机制、管理模式上也提出了全新的服务模式。尤其是首次提出开展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改革,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所获得的收益,全部留归本单位,不上缴。以作价入股等方式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形成国有资产的处置,由高校、科研院所自主管理,不审批、不备案、不纳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管理考核范围,切实解决科研人员和管理人员“不敢转”问题,让更多的科技成果不再藏在电脑的文件夹里、锁在办公桌的抽屉里、躺在档案柜的盒子里。“过去受评职称岗位晋升体制导向的影响,大部分科研人员的成果都更多的是注重论文的数量等,其成果具备转化能力的少之又少。这些激励措施将促进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通道更加顺畅、资源配置更加优化、人才创新创业更加安心,推动以技术问题为导向的科技成果脱颖而出,解决国家、地区、企业的实际需求。”水利部牧区水利科学研究所副所长郭建英表示。

郭建英(中)为科研人员讲解水碳通量观测原理

政策措施的灵魂在于执行和落实,要让好的政策发挥出好的效果,必须解决好政策落实落地“最后一公里”问题。“需要多部门、多层次、多方式协同联动,让一线的科技人员真正体会到政策红利,高校、科研院所还需加强对政策的衔接、落实、细化和系统性考虑,尽快制定出台相关措施、制度和方法,让科技激励政策充分发挥效用,打通转化渠道,激发创新效能。”郭建英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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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厅工作

最高奖励1000万元!激励科技成果转化有这些新措施

发布时间:2023-03-26 23:54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科技厅政策法规与监督处

重大成果转化“一事一议”予以每项最高奖励1000万元、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所获得的收益,全部留归本单位、按成果转化收入管理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结余经费可出资科技成果转化以及发放绩效…… 

今年年初,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科技激励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在加大科技成果转化激励保障,扩大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改革试点范围,完善高校、科研院所横向科研经费管理等方面提出了具体措施。

内蒙古工业大学自2021年被自治区科技厅认定为自治区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改革试点以来,开展了卓有成效的试点工作,明确了成果转化流程,强化了科技成果转化赋权后的管理和服务,但也碰到了一些具体问题。“《若干措施》的出台恰逢其时,是加强企业主导的产学研深度融合,提高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水平的务实之举。”内蒙古工业大学产业技术转移与成果转化中心主任佐同林深有感触地说,“将进一步推进体制机制创新,着力打通科技创新链条上的梗阻点,鼓励大胆创新、有效创新,有助于营造良好的成果转化环境。”

强化科技成果激励保障,《若干措施》进一步加大了财政资金奖励额度,明确对重大成果转化“一事一议”予以重奖,每项最高奖励1000万元,其中不低于50%用于奖励科技成果转化贡献人;对高校、科研院所以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形式在自治区内落地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根据技术合同到账金额或有关股权折算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给予成果出让单位到账金额或股权折算金额20%的财政资金奖励。“这体现了关键贡献者优先原则,极大地消除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人实施转化的顾虑,将激发广大科技人员和转化人员的积极性,提高实施成果转化的获得感和成就感,并且提出增设技术经纪专业职称序列,是自治区持续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进一步激发专业技术人才创新活力的有力举措,可谓众盼所归。”佐同林表示。据了解,截至目前,内蒙古工业大学发挥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重要作用,已开办3期技术经纪人培训班,为自治区培养了1890名技术经纪人。“有了更多激励政策,这些专业人才将在各自的工作岗位上协助广大科技工作者着力突破共性关键技术,连接技术和市场,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提高科技创新效率,使科技创新成果转化成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动力。”佐同林表示。

值得关注的是,《若干措施》提出,按成果转化收入管理横向科研项目经费,项目绩效经费纳入绩效工资管理,不受核定的绩效总量限制;对横向委托项目结余经费的使用也进行了创新探索,既可以出资科技成果转化,科研人员与所在单位约定一定分配比例,科研人员占比不低于90%,也可用于绩效发放,比例自行约定。在佐同林看来,《若干措施》出台前,不同的高校、科研院所对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是否按成果转化收入管理认识不一、理解不同。此次《若干措施》的出台,统一了思想、凝聚了共识,回归横向科研项目本质,让市场配置创新资源,引领高校、科研院所更好发挥自身社会服务职能,更好融入自治区创新发展格局。

《若干措施》对科技成果转化无论在多样化的形式上,还是在奖励的额度上可谓是让科技人员对成果转化的积极性倍增,同时从体制机制、管理模式上也提出了全新的服务模式。尤其是首次提出开展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改革,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所获得的收益,全部留归本单位,不上缴。以作价入股等方式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形成国有资产的处置,由高校、科研院所自主管理,不审批、不备案、不纳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管理考核范围,切实解决科研人员和管理人员“不敢转”问题,让更多的科技成果不再藏在电脑的文件夹里、锁在办公桌的抽屉里、躺在档案柜的盒子里。“过去受评职称岗位晋升体制导向的影响,大部分科研人员的成果都更多的是注重论文的数量等,其成果具备转化能力的少之又少。这些激励措施将促进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通道更加顺畅、资源配置更加优化、人才创新创业更加安心,推动以技术问题为导向的科技成果脱颖而出,解决国家、地区、企业的实际需求。”水利部牧区水利科学研究所副所长郭建英表示。

郭建英(中)为科研人员讲解水碳通量观测原理

政策措施的灵魂在于执行和落实,要让好的政策发挥出好的效果,必须解决好政策落实落地“最后一公里”问题。“需要多部门、多层次、多方式协同联动,让一线的科技人员真正体会到政策红利,高校、科研院所还需加强对政策的衔接、落实、细化和系统性考虑,尽快制定出台相关措施、制度和方法,让科技激励政策充分发挥效用,打通转化渠道,激发创新效能。”郭建英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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