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网站
长辈版 微信 微信 无障碍
部门网站导航

自治区政府组成部门

  •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教育厅
  • 科学技术厅
  • 工业和信息化厅
  • 民族事务委员会
  • 公安厅
  • 民政厅
  • 司法厅
  • 财政厅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自然资源厅
  •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生态环境厅
  • 交通运输厅
  • 水利厅
  • 农牧厅
  • 商务厅
  • 文化和旅游厅
  • 卫生健康委员会
  • 退役军人事务厅
  • 应急管理厅
  • 审计厅

自治区直属特设机构

  •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自治区直属机构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林业和草原局
  • 广播电视局
  • 体育局
  • 统计局
  • 能源局
  • 地方金融管理局
  • 国防动员办公室
  • 医保局
  • 信访局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内蒙古
  • 网站首页
  • 组织机构
  • 科技动态
  • 政务公开
  • 政务服务
  • 互动交流
  • 专题专栏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网站
  • 暖心专区暖心专区
  • 微信政务微信
  • 登录/注册
  • 部门网站导航

    自治区政府组成部门

    •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教育厅
    • 科学技术厅
    • 工业和信息化厅
    • 民族事务委员会
    • 公安厅
    • 民政厅
    • 司法厅
    • 财政厅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自然资源厅
    •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生态环境厅
    • 交通运输厅
    • 水利厅
    • 农牧厅
    • 商务厅
    • 文化和旅游厅
    • 卫生健康委员会
    • 退役军人事务厅
    • 应急管理厅
    • 审计厅

    自治区直属特设机构

    •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自治区直属机构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林业和草原局
    • 广播电视局
    • 体育局
    • 统计局
    • 能源局
    • 地方金融管理局
    • 国防动员办公室
    • 医保局
    • 信访局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 无障碍浏览
  • 退出长辈版
内蒙古
  • 网站首页

    网站首页

  • 组织机构
  • 科技动态
  • 政务公开
  • 政务服务
  • 互动交流
  • 专题专栏
当前位置: 首页 > 科技动态 > 工作动态 > 科技厅工作

内蒙古发布两张自治区本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使用“负面清单”!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科技厅资源配置与管理处 发布日期:2023-01-18 09:28 
字体:[ 大 | 中 | 小 ]
分享到:
打印本页

为进一步激发科研机构、科研人员创新活力,推进科研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财政科研经费管理,近日,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科技厅联合印发《自治区本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使用负面清单》《新型研发机构自治区本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使用负面清单》。

《关于改革完善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中明确指出“扩大包干制实施范围,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实行‘预算+负面清单’管理模式”,负面清单将为科研经费管理改革落实提供有力支撑,确保经费改革落地落实。这两张“负面清单”是在对自治区本级财政科研经费支持的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人才类科研项目和软科学研究项目实行“包干制+负面清单”管理改革的基础上,赋予科研人员更大的人财物支配权和技术路线决定权,支持科研人员大胆闯、勇敢试。

两张“负面清单”主要明确了科研经费管理使用“红线”“底线”和禁止性行为,包括不得虚构经济业务等套取资金,不得列支罚款、投资、基建等与项目无关和应由个人负担的有关费用等。特别是除清单规定之外,鼓励新型研发机构大胆创新,自主决定内部薪酬激励、科技成果转化等实施路径,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率,促进更多的科技成果产出。

下一步,自治区科技厅将继续加大政策宣传和服务工作,让政策快速惠及科研一线,确保经费改革政策落实到位,释放创新潜能,激发创新活力。


自治区本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使用

负面清单

一、违反国家和自治区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二、违背科学共同体公认道德的行为。

三、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课题)经费的行为。

四、未对项目(课题)经费进行单独核算的行为。

五、编报虚假合同、虚假票据、虚构事项、虚报人员等事项,转移、套取、报销项目(课题)经费的行为。

六、全部用于或全部调剂用于购买仪器设备支出的行为。

七、列支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基建、偿还债务等与本项目(课题)活动无关的支出和应由个人负担的有关费用支出的行为。


新型研发机构自治区本级财政科研经费

管理使用负面清单

一、违反国家和自治区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二、违背科学共同体公认道德的行为。

三、采取不正当手段谋取私利、转移、套取、报销科研经费的行为。

四、未对科研经费进行单独核算的行为。

五、设置“小金库”、账外账,虚报冒领、虚列支出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六、列支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基建、偿还债务等与科研活动无关的支出和应由个人负担的有关费用的行为。


附件:

上一篇: 以“啃硬骨头”的精神攻难点、破难题、开新局 不断强化高质量发展的基础性、战略性支撑——自...

下一篇: 我区科研团队调控中性电解质组成延长半导体 光稳定性高达600小时

中国政府网
科学技术部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网
各省科技厅网
北京 天津 河北 山西 辽宁 吉林 黑龙江 上海 江苏 浙江 安徽 福建 江西 山东 河南 湖北 湖南 广东 广西 海南 重庆 四川 贵州 云南 西藏 陕西 甘肃 青海 宁夏 新疆 香港
各盟市科技网
呼和浩特市 包头市 赤峰市 兴安盟 通辽市 巴彦淖尔市 乌海市 乌兰察布市 阿拉善盟 锡林郭勒盟 呼伦贝尔市
网站声明 网站地图

主办单位: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承办单位: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政府网站标识码:1500000057

蒙ICP备2021001220号-1 蒙公网安备15010502002335号

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丰州南路78号 电话:0471-6328766/6328706 传真:0471-6923617 

微信公众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网站 无障碍浏览
  • 组织机构
  • 科技动态
  • 政务公开
  • 政务服务
  • 互动交流
  • 专题专栏
当前位置: 首页 > 科技动态 > 工作动态 > 科技厅工作
科技厅工作

内蒙古发布两张自治区本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使用“负面清单”!

发布时间:2023-01-18 09:44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科技厅资源配置与管理处

为进一步激发科研机构、科研人员创新活力,推进科研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财政科研经费管理,近日,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科技厅联合印发《自治区本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使用负面清单》《新型研发机构自治区本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使用负面清单》。

《关于改革完善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中明确指出“扩大包干制实施范围,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实行‘预算+负面清单’管理模式”,负面清单将为科研经费管理改革落实提供有力支撑,确保经费改革落地落实。这两张“负面清单”是在对自治区本级财政科研经费支持的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人才类科研项目和软科学研究项目实行“包干制+负面清单”管理改革的基础上,赋予科研人员更大的人财物支配权和技术路线决定权,支持科研人员大胆闯、勇敢试。

两张“负面清单”主要明确了科研经费管理使用“红线”“底线”和禁止性行为,包括不得虚构经济业务等套取资金,不得列支罚款、投资、基建等与项目无关和应由个人负担的有关费用等。特别是除清单规定之外,鼓励新型研发机构大胆创新,自主决定内部薪酬激励、科技成果转化等实施路径,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率,促进更多的科技成果产出。

下一步,自治区科技厅将继续加大政策宣传和服务工作,让政策快速惠及科研一线,确保经费改革政策落实到位,释放创新潜能,激发创新活力。


自治区本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使用

负面清单

一、违反国家和自治区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二、违背科学共同体公认道德的行为。

三、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课题)经费的行为。

四、未对项目(课题)经费进行单独核算的行为。

五、编报虚假合同、虚假票据、虚构事项、虚报人员等事项,转移、套取、报销项目(课题)经费的行为。

六、全部用于或全部调剂用于购买仪器设备支出的行为。

七、列支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基建、偿还债务等与本项目(课题)活动无关的支出和应由个人负担的有关费用支出的行为。


新型研发机构自治区本级财政科研经费

管理使用负面清单

一、违反国家和自治区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二、违背科学共同体公认道德的行为。

三、采取不正当手段谋取私利、转移、套取、报销科研经费的行为。

四、未对科研经费进行单独核算的行为。

五、设置“小金库”、账外账,虚报冒领、虚列支出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六、列支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基建、偿还债务等与科研活动无关的支出和应由个人负担的有关费用的行为。


附件:

主办单位: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蒙ICP备19004535号 蒙公网安备:15010502000857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蒙B2-20090015

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丰州南路78号

电话:0471-6328766/6328706 传真:0471-6923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