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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首页 > 科技动态 > 工作动态 > 科技厅工作

为科研人员减负放权 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负面清单”管理如何做?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基础研究处 发布日期:2022-07-15 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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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亮点:

● 项目申请人提交申报书和任务书时,不再编制项目预算。

●在不违背“负面清单”的前提下,项目负责人可根据项目研究实际需要自主决定经费支出。

● “包干制+负面清单”的实施是建立在信任基础上,给予项目负责人充分信任,赋予科研人员更大经费使用自主权。

自治区本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

“包干制+负面清单”来了!

近日,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正式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负面清单”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对自治区本级财政科研经费支持的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人才类科研项目和软科学研究项目实行“包干制+负面清单”管理,赋予科研单位、科研人员更大的科研经费自主支配权,进一步提升财政资金的使用效果,增强科研创新活力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

此次,将“包干制”与“负面清单”结合,是以结果为导向,进一步为科研人员放权松绑;另一方面,通过“负面清单”设置“红线”,保证了科研经费使用效果。

为何实施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包干制”?

直击“痛点”为科研人员松绑

多年来,我国科研项目经费使用采取预算制,即科研经费要严格按照预算科目要求来使用。

2019年全国两会期间,政府工作报告首次提出“包干制”,迅速成为了科研界讨论的热点词汇。具体内容是“进一步提高基础研究项目间接经费占比,开展项目经费使用‘包干制’改革试点,不设科目比例限制,由科研团队自主决定使用。”由此,科研经费“包干制”试点从国家层面到地方省市陆续展开。

2020年,自治区科技厅和财政厅印发了《关于开展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杰出青年培育基金项目试点经费使用“包干制”的通知》,取消杰青项目的经费预算申报。截至目前,“包干制”已实施试点项目14个,取得了较好效果。

“包干制”的出发点在于减轻科研人员经费申报和使用中的负担。《管理办法》的做法是申报时不需要预算,按需使用科研经费,只要不违背负面清单即可,这样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科研人员的负担,也能够最大化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

探索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包干制+负面清单”,自治区的《管理办法》正式出炉。

  • 亮 点

不设“条框”只设“红线”

什么是“包干制+负面清单”?

《管理办法》中明确提出,自治区本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负面清单”管理是对自治区财政科研经费安排的科研项目,在财政科研经费总额不变、经费支出不违背“负面清单”的前提下,财政科研经费支出不设科目,项目负责人可根据项目研究实际需要自主决定经费支出的经费使用管理方式。

“该办法的最大的亮点就在于,在原有‘包干制’无需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基础上,最大限度赋予科研人员经费使用自主权。同时在‘负面清单’的基础上,充分结合以往经费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重点针对虚构合同套取资金等行为,明确不得支出的用途和范围,设置经费使用的‘红线’。”相关负责人一语中的地点明了以往科研经费使用的“痛点”。

当然,“包干制”绝不是将科研经费一包了之、放任不管。“《管理办法》特别强调,要遵循‘诚信为本、放管结合、权责相适、积极稳妥’的管理原则,并多措并举,实施‘负面清单’,清单内的项目为禁止性行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红线’。”该负责人强调。

同时,《管理办法》还强调,在充分信任科研人员的同时,强化经费使用的绩效评价和失信追责;强化承担单位经费使用的自我监督。同时,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根据工作需要对项目进行抽查检查和绩效评价,强化外部监督,做到内外监督相结合。

  • 12条举措


《管理办法》共分为5部分、12条措施。具体有哪些值得关注的信息点?一起来看看吧!

《管理办法》适用于哪类项目?

“包干制+负面清单”经费使用管理方式适用于自治区本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支持的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人才类科研项目和软科学研究项目。

在“包干制”的科研经费使用上如何规定? 

项目经费不再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实行定额包干资助。项目申请人提交申报书和任务书时,不再编制项目预算。

经费使用范围限于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绩效支出以及其他合理支出。

绩效支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研究实际需要、项目组成员贡献程度和相关薪酬标准自主确定,不得超过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三者之和扣除设备购置费用的30%,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不得超过60%。绩效支出计入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不作为核定下一年度绩效工资总量的基数。

 “负面清单”规定的禁止性开支内容有什么? 

普遍性禁止条款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2.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行为。

3.违反科学共同体公认道德的行为。

具体性禁止条款

1.不得用于与项目研究无关的设备费。

2.不得将科研经费全部用于或全部调剂用于购买仪器设备。

3.不得通过虚构经济业务(如测试、会议、差旅、材料、印刷、餐费、交通等业务)、编造虚假合同、使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

4.不得通过虚构合作、协作等方式违规转拨、转移项目经费。

5.不得通过虚列、伪造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专家咨询费。

6.不得超标准超范围发放劳务费、专家咨询费。

7.不得用于在相关机构列为“黑名单”的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的费用支出。

8.不得列支基建费。

9.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项目经费列支应由个人负担的有关费用和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

10.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修改记账凭证,应付财务审计和检查。

 “包干制”强化了对项目的管理  

对项目承担单位,要求切实履行法人责任: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经费管理的直接责任主体,应制定经费使用“包干制+负面清单”实施细则,健全与科研工作相适应的经费使用、内部报销、信息公开、绩效评价、财务审查等配套管理制度。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强化科研承诺、科研活动记录和科研档案保存等管理。

对项目负责人,要求做到科研诚信:项目负责人作为科研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应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代表研究团队承诺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作风诚信要求,承诺经费支出全部用于项目相关研究。对项目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和相关性负责,弘扬科学家精神,不发生违背科学共同体公认道德以及套取、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

对项目实施,要求加强绩效管理:科研项目要明确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项目实施期满后,在项目承担单位绩效自评的基础上,由主管部门严格按照规定组织开展综合绩效评价。财政部门适时开展重点绩效评价,把项目完成情况作为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评价结果作为后续支持和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

 “包干制”明确了监督内容 

1、强化经费使用自我监督

项目承担单位要承担单位法人责任,对经费使用进行动态监管并实时预警提醒,确保经费合理规范使用,对决算报表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项目经费的监督检查及绩效管理等工作。项目实施期满后,由项目承担单位开展自评价。

2、强化项目经费使用外部监督

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根据职责和工作需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适时抽查。对于不按规定使用管理项目经费以及存在截留、挪用和虚假套取项目经费等违法行为的项目单位和相关人员,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3、开展科研失信追责

自治区科技厅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等相关信用主体涉及“负面清单”的失信情况,纳入信用记录管理,视情节轻重进行失信行为评价,并在参与自治区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时给予限制。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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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厅工作

为科研人员减负放权 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负面清单”管理如何做?

发布时间:2022-07-15 08:20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基础研究处

改革亮点:

● 项目申请人提交申报书和任务书时,不再编制项目预算。

●在不违背“负面清单”的前提下,项目负责人可根据项目研究实际需要自主决定经费支出。

● “包干制+负面清单”的实施是建立在信任基础上,给予项目负责人充分信任,赋予科研人员更大经费使用自主权。

自治区本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

“包干制+负面清单”来了!

近日,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正式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负面清单”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对自治区本级财政科研经费支持的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人才类科研项目和软科学研究项目实行“包干制+负面清单”管理,赋予科研单位、科研人员更大的科研经费自主支配权,进一步提升财政资金的使用效果,增强科研创新活力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

此次,将“包干制”与“负面清单”结合,是以结果为导向,进一步为科研人员放权松绑;另一方面,通过“负面清单”设置“红线”,保证了科研经费使用效果。

为何实施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包干制”?

直击“痛点”为科研人员松绑

多年来,我国科研项目经费使用采取预算制,即科研经费要严格按照预算科目要求来使用。

2019年全国两会期间,政府工作报告首次提出“包干制”,迅速成为了科研界讨论的热点词汇。具体内容是“进一步提高基础研究项目间接经费占比,开展项目经费使用‘包干制’改革试点,不设科目比例限制,由科研团队自主决定使用。”由此,科研经费“包干制”试点从国家层面到地方省市陆续展开。

2020年,自治区科技厅和财政厅印发了《关于开展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杰出青年培育基金项目试点经费使用“包干制”的通知》,取消杰青项目的经费预算申报。截至目前,“包干制”已实施试点项目14个,取得了较好效果。

“包干制”的出发点在于减轻科研人员经费申报和使用中的负担。《管理办法》的做法是申报时不需要预算,按需使用科研经费,只要不违背负面清单即可,这样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科研人员的负担,也能够最大化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

探索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包干制+负面清单”,自治区的《管理办法》正式出炉。

  • 亮 点

不设“条框”只设“红线”

什么是“包干制+负面清单”?

《管理办法》中明确提出,自治区本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负面清单”管理是对自治区财政科研经费安排的科研项目,在财政科研经费总额不变、经费支出不违背“负面清单”的前提下,财政科研经费支出不设科目,项目负责人可根据项目研究实际需要自主决定经费支出的经费使用管理方式。

“该办法的最大的亮点就在于,在原有‘包干制’无需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基础上,最大限度赋予科研人员经费使用自主权。同时在‘负面清单’的基础上,充分结合以往经费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重点针对虚构合同套取资金等行为,明确不得支出的用途和范围,设置经费使用的‘红线’。”相关负责人一语中的地点明了以往科研经费使用的“痛点”。

当然,“包干制”绝不是将科研经费一包了之、放任不管。“《管理办法》特别强调,要遵循‘诚信为本、放管结合、权责相适、积极稳妥’的管理原则,并多措并举,实施‘负面清单’,清单内的项目为禁止性行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红线’。”该负责人强调。

同时,《管理办法》还强调,在充分信任科研人员的同时,强化经费使用的绩效评价和失信追责;强化承担单位经费使用的自我监督。同时,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根据工作需要对项目进行抽查检查和绩效评价,强化外部监督,做到内外监督相结合。

  • 12条举措


《管理办法》共分为5部分、12条措施。具体有哪些值得关注的信息点?一起来看看吧!

《管理办法》适用于哪类项目?

“包干制+负面清单”经费使用管理方式适用于自治区本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支持的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人才类科研项目和软科学研究项目。

在“包干制”的科研经费使用上如何规定? 

项目经费不再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实行定额包干资助。项目申请人提交申报书和任务书时,不再编制项目预算。

经费使用范围限于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绩效支出以及其他合理支出。

绩效支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研究实际需要、项目组成员贡献程度和相关薪酬标准自主确定,不得超过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三者之和扣除设备购置费用的30%,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不得超过60%。绩效支出计入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不作为核定下一年度绩效工资总量的基数。

 “负面清单”规定的禁止性开支内容有什么? 

普遍性禁止条款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2.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行为。

3.违反科学共同体公认道德的行为。

具体性禁止条款

1.不得用于与项目研究无关的设备费。

2.不得将科研经费全部用于或全部调剂用于购买仪器设备。

3.不得通过虚构经济业务(如测试、会议、差旅、材料、印刷、餐费、交通等业务)、编造虚假合同、使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

4.不得通过虚构合作、协作等方式违规转拨、转移项目经费。

5.不得通过虚列、伪造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专家咨询费。

6.不得超标准超范围发放劳务费、专家咨询费。

7.不得用于在相关机构列为“黑名单”的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的费用支出。

8.不得列支基建费。

9.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项目经费列支应由个人负担的有关费用和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

10.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修改记账凭证,应付财务审计和检查。

 “包干制”强化了对项目的管理  

对项目承担单位,要求切实履行法人责任: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经费管理的直接责任主体,应制定经费使用“包干制+负面清单”实施细则,健全与科研工作相适应的经费使用、内部报销、信息公开、绩效评价、财务审查等配套管理制度。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强化科研承诺、科研活动记录和科研档案保存等管理。

对项目负责人,要求做到科研诚信:项目负责人作为科研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应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代表研究团队承诺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作风诚信要求,承诺经费支出全部用于项目相关研究。对项目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和相关性负责,弘扬科学家精神,不发生违背科学共同体公认道德以及套取、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

对项目实施,要求加强绩效管理:科研项目要明确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项目实施期满后,在项目承担单位绩效自评的基础上,由主管部门严格按照规定组织开展综合绩效评价。财政部门适时开展重点绩效评价,把项目完成情况作为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评价结果作为后续支持和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

 “包干制”明确了监督内容 

1、强化经费使用自我监督

项目承担单位要承担单位法人责任,对经费使用进行动态监管并实时预警提醒,确保经费合理规范使用,对决算报表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项目经费的监督检查及绩效管理等工作。项目实施期满后,由项目承担单位开展自评价。

2、强化项目经费使用外部监督

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根据职责和工作需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适时抽查。对于不按规定使用管理项目经费以及存在截留、挪用和虚假套取项目经费等违法行为的项目单位和相关人员,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3、开展科研失信追责

自治区科技厅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等相关信用主体涉及“负面清单”的失信情况,纳入信用记录管理,视情节轻重进行失信行为评价,并在参与自治区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时给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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